營運需求. (一) 本停車場之經營管理,乙方應依經甲方所核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所載內容據以辦理。
營運需求. 乙方經營管理應符合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森林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環境保護及溫泉法等相關法令)、本契約之規定及投資執行計畫書上之營運要求。乙方並應於開始營運前,依據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環境生態保育及永續經營計畫、環境保護及教育計畫、景觀維持計畫(包含園區色彩整體規劃)、參與星級旅館評鑑計畫、經營管理計畫,以及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觀光行銷推廣計畫、文化行銷及產業推廣計畫、回饋計畫、安全維護計畫(含危機管理及應變計畫)等計畫書,送交甲方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
營運需求. 7.4.1 乙方應確保其營運管理,符合本契約、相關法令規範及本案營運執行計畫書之內容。
7.4.2 乙方應自行經營本契約第 6.2.2 條第 1 款規定之超級市場,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得委託第三人經營之。
7.4.3 出租及委託經營之限制
1. 除本契約第 7.4.2 條約定外,乙方如因營運需要,得以委託第三人或出租其他設施與第三人方式經營本案之營運 資產、設備,且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之受託人或承租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經營。乙方仍應依本契約之約定負完全之管理維護責任,且就該等受託人或承租人之行為負完全之責任;該等人之行為,應視為乙方之行為。
2. 乙方因本條第 1 款約定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契約,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其內容應包含本契約第 3.3.2 條第 4 款及下列條款:
(1) 契約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契約之存續期間。
(2) 第三人應遵守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與乙方就違反本契約之責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第三人不得將契約之權利義務一部或全部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其他之處分。且第三人亦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經營。
(4) 本契約提前終止時,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有權於該契約期限屆滿前之一定期限內承受乙方於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乙方並應配合以書面通知第三人。
3. 與乙方簽約之第三人違反本契約,視為乙方違反本契約,乙方應與該第三人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 乙方與第三人簽訂之相關契約條款與本契約任一條款牴觸者,該等契約條款不得對抗甲方。
7.4.4 乙方應隨時維持營運資產可靠度、可維修度、安全度等之狀態,對於營運資產應隨時維持良好之狀態。乙方如發現營運資產或設備有故障或損壞情事,足以影響營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營運,並立即進行維修,如發生意外,概由乙方負責。
7.4.5 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檢查,包含但不限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高壓電器設備定期檢驗等檢查及申報。
7.4.6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案之營運,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三人之索賠或涉訟,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含律師費)並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7.4.7 本契約第 6.2.2 條第 3 款所稱公益空間之水電費及清潔費,由 甲方或主辦機關另行支付。乙方應配合公益空間之營運時間,啟閉本基地內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出入口與通道。
營運需求. 1. 乙方應於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後 30 日內,提出營運執行計畫書,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營運空間名稱、經營業種、項目及收費標準
(2) 營運開始日、營業日及營業時間
(3) 委託經營計畫
(4) 行銷計畫、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
(5) 保全及清潔方案
(6) 設施設備清潔、維護及維修計畫
(7) 安全監控計畫及緊急事故通報計畫
(8) 服務品質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月報內容規劃)
(9) 營運資產之增置與汰換計畫
(10) 管理專責人員之指派、申訴意見處理管道之設置 (11)其他有利本案推動之方案
2. 育成中心企業進駐審查工作,應由乙方負責組成之審查小組辦理,乙方應於審查前通知甲方到場,甲方得列席並表達意見,其審查結果,並應報請甲方備查。
3. 乙方應將前項審查小組成員及企業進
營運需求. 乙方應確保其營運管理,符合甲方所核定之營運管理計畫、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本契約及相關法令所訂之各項規範與要求。
營運需求. 5.3.1 乙方應確保其經營管理符合法令,本契約規定及甲方所核定之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包括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消防安全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所訂之各項規範與要求。
5.3.2 乙方如有調整使用空間之需要,且符合本案設施之興建目的及相關法 令,得提出書面申請報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由乙方依規定自行向南投縣政府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5.3.3 本案設施以現況委託營運,委託營運期間乙方因需要增添、更換內部設備或為室內裝修時,由乙方自行規劃並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設置,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如需變更建築物硬體工程時,應事先繪製圖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且經建築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負責於本案委託營運範圍區內維護、修繕、替補或增設相關設施,俾使設施保持良好狀況。
5.3.4 乙方應於每報稅月份之 20 日前檢附當期之報稅 401 表影本予甲方備查。
5.3.5 乙方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編製經營本案之年度事業營運計畫向甲方報備,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營運方針、營運管理、財務預測及當年度可能之增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