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主要义务 样本条款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浓盐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乙方的主要义务. 在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厂项目时应满足国家、福建省、市对“装、树、联”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提升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的环境管理整体水平;负责筹措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融资款额,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应负责落实参建单位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建设、管理及技术经验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乙方及乙方委托的参建单位派遣的人员需满足项目需要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按照适用法律、谨慎运营和维护惯例及本协议要求,承担责任、风险和相关费用,并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满足绩效考核标准的运营服务,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单位或法律规定的接收方。移交时,乙方保证项目设施均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 且在资产移交后规定时间内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
乙方的主要义务. 12.2.1 乙方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事宜。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消防检测服务报告;甲方应具有第一时间知情权; 2) 严格按国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 3) 协助对甲方的技术进行保密; 4) 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检测咨询服务; 5) 应保证项目消防检测服务结果及时准确,如因结果被上级机构推翻或违反有关规范,应立即安排重新复检,直至合格为止。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上门服务方式进行服务,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2、 在接到甲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配件、技术资料及更改维修、维护方案的通知后 日内做出答复。 3、 对甲方计算机机内数据承担保密义务。 4、 依照甲方规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服务工作。
乙方的主要义务. (1) 项目地块招拍挂前 30 日内,乙方须在德阳国家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协议签署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 6 个月内,乙方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并报甲方审定。乙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该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德阳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城镇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并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临道路围墙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若乙方项目大门或通道开口需占用公共绿化带,则乙方应按相应绿化带审定价格给予甲方赔偿。
乙方的主要义务. 按期完成甲方委托,按期提交检测报告;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有义务保证环保设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通过安全性评价并正常运营。环保设施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应达到附件1中约定的乙方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若各项指标未能达到附件1时,或乙方环保设施的副产、废弃物的堆放、处置等造成环保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乙方原因,运营的环保设施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接受政府的处罚例如缴纳超标排污费等,并自行承担其全部损失。
乙方的主要义务. ‌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进度支付给监理公司。 (b) 在本合同附件 6 规定的项目预定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附件 6 规定的项目预定完工日期或之前完工,并按附件 6 和经甲方确认调整后(如有)的进度日期按期完成每一项工程和工作。 (c) 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d) 根据适用法律、基本建设程序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本合同附件 4、附件 6 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本合同的其它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检验是合格的。 (e) 乙方应在设计和建设前,对本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完全有效根据适 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收集和处理所有污水。 (f) 乙方应在建设前对管道设施工程开展尽职调研,对沿线施工条件、地质情况等内容复查,并根据第 6.2 条完成设计方案。 (g) 配套污水输送管的开挖、回填、路面修复、管道与阀门井的接驳等,管道施工的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合同附件 4 和附件 6 的规定,并在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 (h) 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的施工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设备供应商二次深化后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参数应满足施工图实际参数要求、并按本合同附件 4 和附件 6 的规定,并在附件 6 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 (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应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所有批准(包括本附件 9 所列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包括各种合同)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j)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
乙方的主要义务. 17.3.1 特许经营期届满到期、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权单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 7.4 款的规定,自行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17.3.2 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项目期满之日起,甲方保证本项目日垃圾处理量不低于 800 吨,正常运行期间,乙方应当每日二十四(24)小时连续接收并处理垃圾。并在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 17.3.3 乙方应当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照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 适用法律的规定; (2)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 本协议的规定; (4) 谨慎运营惯例。乙方应不断通过开发和引进技术成果,使二噁英等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标准达到现行的相关规定。 17.3.4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对飞灰的处置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往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理;渗滤液厂内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 GB16889-2008 ) 表 2 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作为飞灰固化及除渣机用水在厂内回用;若最终批复的环评报告的处理方式与该方式不相同,则以最终环评为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政府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7.3.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运营。乙方在对生活垃圾处理中,如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而对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7.3.6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17.3.7 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应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7.3.8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等技术性能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 17.3.9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按规定安装号牌、喷涂反光号码,喷印企业名称及编号。 17.3.10 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纳入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对车辆行驶时间、线路、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17.3.11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采取恰当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不得超载。 17.3.12 运输生活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生活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生活垃圾。 17.3.13 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车辆运输、装卸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散落物应及时处理,并满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3.14 严格“三不出场”规定,确保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 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 100%封闭不得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