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和公司类型变更 样本条款

交割和公司类型变更. 1、 交割先决条件 各方共同确认,交割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为前提: (1) 本协议生效。 (2) 本次交易取得中国有权监管机关必要的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 (MOF)、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或者上述机构的下属机关的批准。买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责及时启动和努力完成相关程序。 (3) 本次交易取得美国有权监管机关必要的批准或备案(如有)。卖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责及时启动和努力完成相关程序。 (4) Red Realty LLC(XXX XXXX XXX)和 Red Realty Management Trus(x XXXX HE) 已签署符合本协议要求的终止协议,终止Red Realty Management Trust,由 Red Realty (XXX XXXX XXX)收回 Red Realty Management Trust(TING HE)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 (5) 卖方、担保方及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保证与承诺在重大方面是持续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过渡期安排的行为。 (6) 不存在且没有发生对标的公司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7)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各方应当全力促使交割先决条件的成就,若本协议生效后 12 个月内,交割先决条件仍然未能全部成就,则买方和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由于监管机关未能审批通过等非本协议一方过错行为导致交割先决条件未能按时成就的,不视为违约。 2、 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各方即应进行交割安排,确定交割计划及具体时间,并应当最迟于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 1 个月内完成交割。交割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标的股权交割 交割之日,卖方和标的公司应当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买方签发股权证书,并将标的股权登记至买方名下,买方自标的股权登记到自身名下之日起享有对应股权全部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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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限和终止 1. 本合同在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在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2. 对于三方中有一方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时,另外两方可终止; 3. 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この契約書の規定により、受注者が増加費用を必要とした場合又は損害を受けた場合に発注者が負担する必要な費用の額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 賃金又は物価の変動に基づく請負代金額の変更)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納入期限 令和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