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叶大进曾于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担任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此外除与上市公司共同持有楚天飞云股权外,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叶田田除与上市公司共同持有楚天飞云股权外,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翊占信息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翊占信息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翊占信息出具的《承诺函》,翊占信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根据翊占信息出具的《承诺函》,翊占信息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 5 年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石河子国资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长为李昌胜先生,李昌胜先生在最近 12 个月内曾任天山军垦董事长,根据《上市规则》,天山军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对方紫江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紫竹高新 50.25%股权。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陈同刚、张明、周正、金永全、胡轶俊,在本次交易前与捷成股份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之一陈同刚将持有上市公司 5.40%股份,超过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规定,陈同刚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陈晓敏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汉铭投资为其控股子公 司。因此,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汉铭投资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陈晓敏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推荐翁荣荣、方友平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推荐沈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推荐方友平、解雅媛、谭才年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陈晓敏、汉铭投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未履行承诺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同方股份持有公司 2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同方股份将持有公司 51.83%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清晶微科技与晶源电子的董事长均为陆致成先生。清晶微科技的股东赵维健担任晶源电子的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对方赵维健、段立担任晶源电子董事,吴行军担任晶源电子监事。 除此之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三花控股持有三花股份 49.82%股份,持有三花钱江 100%股份。三花钱江与三花股份因受同一方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三花钱江和三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道才先生。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电气电缆集团持有万马电缆 56.9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电气电缆集团将持有万马电缆 54.65%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德生先生通过万马集团间接持有电气电缆集团 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张德生先生将直接持有万马电缆 1.26%的股份,即直接或间接持有万马电缆 55.91%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临达实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万马电缆的股份,但其 30 名合伙人当中,张丹凤系万马电缆董事、万马集团常务副总裁,姚伟国系万马电缆董事、电气电缆集团董事、万马集团副总裁,赵云系万马电缆监事、电气电缆集团监事,黄卓天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兼总经理、万马集团副总裁。除上述 4 名合伙人之外,金临达实业的其他 26 名合伙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金临达实业将持有万马电缆 1.33%的股份。 除上述交易对方之外,其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未发生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中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