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保证 样本条款

产品保证. 8.1 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符合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完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进口货物执行产地国标准)和行业标准(当标准有冲突时应当以高标准者为本合同货物验收质量标准)、且不存在任何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备产品说明书所注明的使用性能。 8.2 乙方需确保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牌、产地和生产厂家等要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生产厂家的代工产品或其他品牌产品替代本合同产品交付给甲方。应甲方要求,乙方需提供前述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11.1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3 乙方保证不对产品设置任何密码、密匙或类似可以限制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对产品正常验收和使用的加密措施,如产品本身存在前述对使用权限有所限制的系统,乙方应在交付时将相关的密码、密匙等提供给甲方并确保甲方可不受限制且持续地完成产品的验收和使用产品,如因乙方采取前述加密措施导致甲方无法完成产品验收或使用产品,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破解密码产生的费用且甲方采取该等补救措施不视为甲方或第三方侵犯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此向甲方或第三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要求。
产品保证. 对于购买的许可,Alteryx 保证从最初交付给您 起九十(90) 天内(“保证期”)许可产品的运行基本符合相关 材料的条款,并且许可产品在交付时,没有病毒、特洛伊木马、 蠕虫、间谍软件或其他旨在以任何方式恶意妨碍许可产品预期 运行的代码。Alteryx 对前述保证的全部责任和您的唯一补救方 法是,Alteryx 自行选择并酌情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为您提 供许可产品的替代品或纠正缺陷的错误纠正或替代方案;但是,如果 Alteryx 确定此类补救方法不可行,Alteryx 可以终止相关 的订单,并根据有缺陷许可产品的购买价进行相应退款。除非 在保证期内收到索赔通知,否则 Alteryx 对保证索赔不承担任 何责任。本保证仅适用于订单项下许可产品的首次交付,不续期或重置。
产品保证. 1. 乙方保证交付的软件符合说明书所述功能,包括甲方按照乙方培训及二次开发培训要求进行的二次开发内容的功能。 2. 乙方保证交付的软件应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软件评测(包括功能检测、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代码审计等),并出具相应软件检测报告,软件评测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所有产品外观完整,无破损,品牌、型号、配置与产品清单相符,产品上电后开、关机工作正常,无异常情况。
产品保证. 供应商表示、保证并承诺在采 购订单指定的期间或与德纳向其客户延长的产品保修期间 (i) 为全新产品; (ii) 交付时拥有清晰的所有权,不 存在任何担保物权、索赔、请求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产 权负担; (iii) 在设计(即使设计已被德纳批准)、材料 和工艺方面不存在缺陷; (iv) 适销且符合预定用途; (v) 符合德纳或德纳客户提供的所有规格、图纸、样品和性能 要求或其他说明; (vi) 遵从所有适用的法律; (vii) 不 得盗用任何商业秘密或侵犯、违反、冒犯或以任何其他方 式违反或构成对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未经授权的使用。除上述表示、保证和承诺外,供应商应 将其从产品、原材料或组件的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处获得 的任何可转让权利(包括保修权)转移或让与给德纳。这 些保证是对法律或暗含或提供的、或供应商所作的任何保 证的补充,并在德纳接受和付款后仍将有效。
产品保证. 以下保证仅适用于产品: (1) 在供应商收到产品全额付款的前提下, 供应商保证产品在经销商出具产品验收证明后 12 个月内,产品的工艺及材料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且符合规格、产品计划以及本协议和订单中的全部要求,以及经销商所在地就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有)。 (2) 经销商同意于收到产品后 15 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若经销商在该等期间内既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又未出具书面验收证明的,视为经销商已经出具验收证明。产品验收证明仅作为经销商对供应商交付产品的表面验收凭证,并不免除其后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不符合质量保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不可因部分装运产品的质量瑕疵而拒绝全部装运。但尽管有前述约定,如果经销商验收中发现产品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收到有关产品的任何投诉或发现存在违反质量保证的情况,经销商有权暂停所涉订单的付款流程,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善意协商后续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更换、维修、减少价款等)。问题解决后由经销商继续付款。如果供应商未能在经销商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令经销商满意的解决方案,经销商有权拒付瑕疵产品的对应价款,并要求供应赔偿因此给经销商造成的实际损失。 (4) 产品到达经销商收货地点后经销商进行验收时,或质量保证期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质量瑕疵的,经销商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产品,该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经销商并有权选择对产品进行内部检测,供应商对经销商内部检测验收结果不予认可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向经销商提出复检申请,或申请由经销商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二选一),该检测结果将作为最终结果,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 供应商的保证仅适用于原始经销商, 不得转让;但供应商理解,经销商并非产品的最终用户,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的最终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向经销商索赔,供应商仍应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而给经销商造成的损失。若产品材料或设计是由经销商选择或进行的,供应商不对因该等产品材料或设计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 如果检查发现产品的不合格状况是由于故意损坏、未遵守指示使用、非正常工作条件、误用、滥用、不当安装或应用、不当维护或修理、改装、意外或在使用、储存、运输或搬运方面的疏忽所致, 则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 (7) 经销商确认, 对于经销商依据非经供应商指定的任何供应商代理或员工所提供的建议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供应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为免疑义, 如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因经销商原因需要在保修期内维修或更换, 经销商有义务自费维修或更换产品。
产品保证. 22.01 供货方保证 在适用的产品保证期(见第 22.02、22.04 或 22.05 款之定义)内,该物资应: a) 与买方提供、指定或批准的物资之图纸、技术规范、工作要求、样品及其他描述和要求等所有方面完全一致; b) 与其销往的国家,或安装了该物资的车辆销往的国家的“政府要求”(见 35.01 款之定义)相符; c) 适合销售; d) 在供货方、其关联公司或其分包商提供的范围内没有错误状态和设计缺陷,即使该设计已经获得买方的批准; e) 在材料及工艺上没有缺陷; f) 能达到买方预期的使用要求,包括指定的零件、系统、子系统的性能和买方指定的车辆所处的特定区域及环境,在此特定区域及环境中,物资能够达到预期或合理预期的性能。 g) 遵守所有法律 h) 不侵犯任何所有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 i) 供货方还保证有权将技术产品授权给买方,并且供货方遵守该软件中包含的任何免费或开源软件的许可。任何技术产品都不包含 (A) 构成公共著作权材料或
产品保证. 1、 乙方保证交付的软件均符合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并由软件验收测试的成功予以说明。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被视为该许可软件达到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的决定性证据。但本证明不适用于: (1) 乙方之外的任何人对该许可软件作任何方式的修改; (2) 甲方未按许可软件所附文挡的规定使用软件; (3) 由于甲方原因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使软件无法正常运行; (4) 甲方使用非正版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等导致运营商限制甲方运行相关软件等。 2、 如果许可软件未能按照说明书和使用手册的功能运行,乙方应负责对许 可软件进行修正或者在修正不能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更换符合规定的许可软件。如果上述二种方法均不可行,甲方有权终止许可软件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许可,并 由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该部分的使用许可费。 3、 自许可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许可软件的载体(磁盘或光盘)、加密附件出现物理损坏,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给予免费修正或更换。
产品保证. 所有保证均针对买方个人,并且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买方的关联方)转让或让与。所有保证均针对特定地点,并且不随着产品移动至买方的其他地点而发生转移,但上述移动由卖方进行的除外。本条款和条件所述的保证不包括可以与产品同时获得或使用的任何独立的第三方物品。 a. 关于体外诊断耗材的保证。卖方保证,直至 (i) 卖方发运之日起 3 个月,或 (ii) 卖方在该等体外诊断耗材上预先印刷的任何有效期或保质期结束 (以较晚发生者为准),体外诊断耗材均将符合其说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发货之日起 12 个月。 b. 关于体外诊断硬件设备的保证。卖方保证,体外诊断硬件设备(升级部件除外)将在卖方发货之日起 12 个月内符合其说明,除非体外诊断硬件设备包括卖方提供的安装服务,在此情况下,质保期将在安装之日或体外诊断硬件设备交付之日后第 30 天开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产品保证. 供应商声明、担保并保证其产品应在各个方面均符合所有法律规定(相应费用由其承担)。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供应商明确声明、担保并保证: — 该产品属于食品级,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及在采购合同中标明为卫生证明目的地国家的法律; — 供应商遵守所有适用的食品安全法和良好制造要求,并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注册和批准,以用于将采购合同中载明的产品进口到采购合同中标明为卫生证书目的地的国家; — 该产品不存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意义范围内的搀假和冒牌现象,这些法律包括经修订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药品管理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以及在采购合同中标明为卫生证明目的地国家的法律; — 该产品符合在此类产品的容器、标签、广告材料或宣传册上所作的任何声明,并且将适当放置于干净卫生的食品安全容器中,并做好包装、标记和标签;
产品保证. 因您或您的代表作出的产品陈述或保证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