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和技术优势 样本条款

产品和技术优势. 奶瓶、水杯等母婴用品的差异主要体现为所使用的材质差异及产品设计差异。在材质方面,公司奶瓶、水杯等母婴产品以 PPSU 材质为主,而 PPSU 材质耐高温消毒,且兼具玻璃材质安全通透和 PP 材质轻盈耐摔的特点。在产品设计方面,公司与贝亲等知名品牌相比,设计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品牌知名度相对较低。 综上,奶瓶、水杯等母婴用品属于消费品行业,销售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取决于品牌知名度和品牌溢价,而品牌知名度的提高需较长时间的积累、持续资金投入进行营销渠道建设和市场推广。公司开展母婴用品业务的时间较短,处于品 牌培育期,母婴用品业务达成盈亏平衡预计仍需较长时间,短期内,存在持续亏损的可能。
产品和技术优势. 公司于 2010 年便已着手电动汽车相关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的研发工作。作为国内较早进入电动汽车充电领域的行业先锋,公司凭借在电力能源行业二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实践积累了雄厚的技术资本与生产经验,自主研发的 WM5830 交流充电桩于 2011 年通过了国家级型式试验。近年来,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经营业绩稳步增长,2014 年以来连续五批中标国家电网的集中采购,与国家电网合作建成国内首座风光储一体化智能运维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立了与多家车企、电力 公司、行业客户等的合作,并在“第七届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客车展览会”上获得“2014 年度十大创新力充电桩企业”荣誉,在国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领域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影响力。2017 年,发行人跻身中国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运营充电桩行业前十。 随着系列产品的技术研发,公司开发出了更多定制化、多功能、移动便携、无桩形式的充电设备,在交、直流快充领域拥有一机双、四冲,一体快充、移动快充、适应高端车型的 WALLBOX、适用汽车/电动车/手机的一桩多充、落地或者壁挂交流等保护电池充电桩产品,广泛用于高速服务充电站、大型公交充电站、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等不同场所;自主研发 WM5810 直流充电组合模块、车载充电器、WM 充电充电站整体监控系统。 公司同时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法国 IES 产品研究中心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研究开发了新型环保材料制造的充电设备、智能化充电设备、多功能一体化交、直流充电设备等多项产品。目前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拥有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达到 28 项。
产品和技术优势. 公司提供基于芯片底层的全栈软件产品及解决方案,支持 Android、Linux、鸿蒙等主流操作系统,覆盖内核驱动程序集成、框架优化、运营商认证实现、安全增强、新设计的用户界面、上层应用定制化等重要环节。公司为各类客户提供的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通用性高、拓展性强,形成了从硬件驱动、操作系统内核、中间件到上层应用的全面技术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众多自有知识产权,创新了涵盖 5G 通信协议栈、深度学习、图形图像技术、系统优化、自动化测试和安全技术等多个方面的核心技术。
产品和技术优势. 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公司提供了从操作系统开发、核心技术授权到应用定制、自动化测试等一站式、全产品生命周期的解决方案,形成了横跨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智能交互、智能网联和仿真测试等产品矩阵。例如,在智能座舱方面,公司打造了基于 SOA 架构的融合座舱平台, 实现全新四屏方案, 引入丰富多屏 联动,虚拟助手全场景升级,打造专属第三出行生活空间。在智能驾驶方面,公 司形成从智能驾驶域控制器平台、底层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软件集成及测试全覆盖的自动驾驶开放平台和生态。 公司与产业链内的芯片、整车厂商、Tier 1 厂商、软件与互联网厂商建立了多渠道、多方位的合作,共同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打造更好体验的软件平台。公司的产业合作伙伴包括各大品牌的整车厂商、Tier 1 厂商、全球领先的芯片厂商、智慧出行厂商、互联网厂商等,赋能产业伙伴提升软件开发能力、提供全套解决方案,从产业链的不同角度切入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多次获得产业链知名厂商颁发的“优秀合作伙伴”奖项。
产品和技术优势. 公司在智能物联网领域,通过人工智能、5G、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融合创新,为 OEM/ODM、企业级以及开发者客户提供从芯片层、驱动层、操作系统层、算法层到应用层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提升智能终端设备的本地实时环境感知、人机交互和决策控制方面的能力,构建“云-边-端”分布式 OS 的一体化和全场景解决方案。 公司拥有包括底层驱动、系统、算法、上层应用以及云服务的开发在内的物联网全栈软件技术能力,以及包括工业设计、结构设计、散热设计、硬件设计、软件开发以及测试的整机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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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涉及项目投入在董事长授权决定范围内,经董事长批准即可,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売出株式(引受人の買取引受による売出し)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売出価額の総額(円)」の欄:「10,802,800,000」を「10,946,200,000」に訂正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 审计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毛鞍宁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0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00 层 00-00 室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号码 021-22280518 注册会计师 邓冬梅、谢枫、付四春

  •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梅 泰诺 指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代码:000000.XX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收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梅泰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诺信 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指 宁波诺信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标 的股权 指 宁波诺信 100%股权 前次交易 指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通过香港诺睿、香港诺祥收购 BBHI100%股权的交易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 业绩承诺期 指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交易双方 指 上市公司、上海诺牧及宁波诺裕 上海诺牧 指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诺裕 指 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诺信 指 宁波诺信睿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诺鑫 指 宁波诺鑫信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诺睿 指 诺睿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诺祥 指 诺祥投资有限公司 财通资产 指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诺骥 指 上海诺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月同行 指 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公司 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商号又は名称 代表者職氏名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