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收益分配 样本条款

产品收益分配. 1、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分配、按日结转。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产品收益情况,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上一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结转。 3、 投资者自认购/申购份额确认当日开始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当日开始不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产品收益分配. 是指将分期账户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的分期账户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分期账户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产品收益分配应该符产品投资管理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0.1.1 分期账户的收益分配原则为: 10.1.1.1 本产品各分期账户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0.1.1.2 本产品的默认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10.1.1.3 同一个分期账户的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1.1.4 分期账户当期收益先弥补累计亏损并扣除收益分配期间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分期账户费用及税收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10.1.1.5 分期账户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1.1.6 如果分期账户当期出现亏损,则该分期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0.1.1.7 甲方有权根据分期账户的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要求或投资管理的需求进行分期账户的收益分配,但应提前将分期账户的收益分配方案在甲方官网上披露。 10.1.1.8 分期账户的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截止分期账户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和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0.1.1.9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1.1.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收益分配. 是指将第 i 期产品可供分配收益根据持有的第 i 期产品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第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产品收益分配应该符合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0.1.1 第 i 期产品的收益分配原则为: 10.1.1.1 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0.1.1.2 本产品的默认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10.1.1.3 同一期产品的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1.1.4 第 i 期产品当期收益先弥补累计亏损并扣除收益分配期间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 第 i 期产品费用及税收后,方可进行第 i 期收益分配。 10.1.1.5 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1.1.6 如果第 i 期产品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期产品不进行收益分配。 10.1.1.7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1.1.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收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产品收益分配. 1、 期间定期还本规则: 1) 因本产品所投资底层资产的本金分期归还,本产品具备期间定期还本功能。 2) 在产品存续期间(不考虑产品到期情形),底层资产本金分期归还时间分别为 2021 年 3 月 21 日、2021年 5 月 26 日。前述时间节点均为预估,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调整底层资产分期归还时间。 3) 前述底层资产分期归还的本金均有 10 个自然日的清算期(不含预估日当日,不含产品到期情形),我行有权在清算期内任意一天将前述本金归还至投资者,期间产生的收益(如有)将按照投资者实际持有的本金分段计算,并在产品兑付日分配至投资者。 4) 在本产品达到产品募集上限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如下(为表述需要,还本比例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在产品未募满的前提下,本产品还本比例会根据业务实际进行调整,请投资者以实际还本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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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 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数据保护 无论是在本地司法管辖区或海外处理客户信息,根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客户信息将受到汇丰集团成员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严格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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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