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样本条款

仲 裁. 所有由於本保險單所引起的爭議,應提交一位仲裁人裁決,該仲裁人由爭議雙方以書面委任。如雙方對該一被選之仲裁人不能同意時,則每方可於對方書面請求一個月內各委任一人為仲裁人決定之。如果該兩位仲裁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應於仲裁未開始前由該兩位仲裁人以書面委任一位公斷人參與公斷程序,並擔任公斷時之主席,作出公斷。在公斷人未作出公斷書之前,「被保險人」不得對本公司進行起訴。如本公司已拒絕「被保險人」任何賠償要求,而「被保險人」在被拒絕後的十二個月內不根據本條款規定提交仲裁,則作為放棄索賠要求論,此後不得再進行追討。
仲 裁. 19.1 本公司可全權選擇和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爭議、爭論和索賠,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其違約事件,須根據現行有效並可由本條其他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員將只有一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根據於本協議日期有效之該中心仲裁程式(包括當中所載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則以外之補充)管理該等任何仲裁。仲裁程序所用語言為英語。
仲 裁. 18.1 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同意在本協議下產生之爭議或索償,將根據仲裁方法解決。而交銀國際與客戶均同意接受於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除此以外,交銀國際亦有權單方面提出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8.2 交銀國際在收到客戶爭議或索償後十四日內需以書面通知客戶交銀國際是否提採用法庭研訊程序。 18.3 任何由交銀國際單方面之選擇下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爭議或索償,需按其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如客戶為本港居民)或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如客戶為非本港居民),及只用一名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舉出的仲裁員仲裁。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客戶明確同意及確認一切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及有約束力。
仲 裁. 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その一方又は双方が前条の審査会のあっせん又は調停により紛争を解決する見込みがないと認めたときは、同条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仲裁合意書に基づき、審査会の仲裁に付し、その仲裁判断に服する。 (補 則)
仲 裁.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 裁. 在交易商有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權下,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申索,或本協議終止或無效或對其之違約,將按照仲裁日時仍然有效並不時會作出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將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為一人,並由交易商挑選。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按照仲裁開始日時生效之仲裁程序管理任何該等仲裁。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言為英文。而仲裁結果將是最級及對雙方具約束力。
仲 裁. 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仲 裁. 所有由於本保險單所引起的爭議,應提交一位仲裁人裁決,該仲裁人由爭議雙方以書面委任。如雙方對該一被選之仲裁人不能同意時,則每方可於對方書面請求一個月內各委任一人為仲裁人決定之。如果該兩位仲裁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應於仲裁未開始前由該兩位仲裁人以書面委任一位公斷人參與公斷程序,並擔任公斷時之主席,作出公斷。在公斷人未作出公斷書之前,
仲 裁. 對於本保險契約賠償金額有爭議時得經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仲裁時,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仲 裁. 任何及所有本协议外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产生的纠纷最终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条例并根据上述规则协商指定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日本东京,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