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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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对投标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时,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6%),即:评标价=核实价×(1- 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并且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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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的取值 10%),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 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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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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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价格评审. 3.4.1 3.3.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对投标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承接本项目服务的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时,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15%),即:评标价=核实价×(1- 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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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开招标文件
价格评审. 3.4.1 投标报价错误的处理原则: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部件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全套单价为准,并修改部件单价;全套单价金额与按部件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部件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上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 对投标货物漏项处理:投标人漏项报价,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3) 以上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经投标人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2 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 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范围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取值 10%),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2)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3)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 相应的价格扣除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 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4.3 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评标价的确定: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全套单价为评标价。
3.4.4 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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