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配比 样本条款
份额配比. 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比例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9:1,但因份额折算或利息转份额导致集合计划的份额规模超限或份额配比偏差则不受上述限制,且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数与 B 类份额数的比例不超过 1:1,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份额配比. 存续期内,优先级总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19:1。 当优先级总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大于15:1时,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临时开放次级份额的申购, 该次申购安排由管理人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数与 B 类份额数的比例为 2:3;存续期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数与 B 类份额数的比例不超过 2:3,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份额配比.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需满足:一般情况下,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全部 Ai 类份额( ∑ Ai ) ≤9 倍 B 类份额。如因流动性安排等原因,导致比例不满足上述要求,管理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进行调整。但本集合计划可以接受因为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2:1。因利息转份额导致份额配比偏差不受前述限制。
份额配比. 推广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存续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
份额配比. 推广期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3:1。
份额配比.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 A 份额和次级 B 份额的初始比例不超过 1.5:1。根据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设置特别开放期进行份额退出的,新的份额配比需 征得优先级 A 份额委托人和次级 B 份额委托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