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估值依据及原则. 10.2.1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甲方、乙方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0.2.2 估值的基本原则:
10.2.2.1 封闭式理财的估值
10.2.2.1.1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2.2.1.2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10.2.2.1.3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10.2.2.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中证行情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10.2.2.1.5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10.2.2.1.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行情进行估值;对于市场成交不活跃、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或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10.2.2.1.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2.2.1.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