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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印章 样本条款

使用印章. 證券印章 支票及銀行戶口安排 委任代理人的權力
使用印章. 本公司可備有證券印章以加蓋股票或本公司發行的其他證券,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均毋須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士簽署及以機械形式簽署,且即使沒有前述任何該等簽署或機械簽署,任何加蓋證券印章的證書或
使用印章. 加蓋股票的證券公章 支票及銀行安排 委任代理人權力 代理人,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在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期限內,擁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權力、授權和酌情處理權(但不得超出根據本細則董事所獲賦予或可行使的該等權限),處理董事會認為恰當的事務。任何該等委託授權書可含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文以保護與該等委託代理人交往的人士和為該等人士提供方便,亦可授權任何該等委託代理人將所獲授予的全部或任何權力、授權和酌情處理權再分授予其他人士。
使用印章. 證券印章 13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及本公司開出的所有收款憑證皆應以董事會不時藉決議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署(視具體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保持銀行賬戶。
使用印章. 若客戶要求本銀行接受客戶或指定授權代理人的認可印章,以代替客戶或該等授權代理人的簽字,下述規定應適用: (i) 在不减損客戶可以不時變更賬戶簽字人的權利的前提下,本銀行將視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印章為可以替代客戶或授權代理人簽字的、對賬戶進行一般性操作(包括變更授權代理人的指令)的充分授權。任何顯示帶有印章的文件以及該等文件所載的指令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無權質疑或申辯印章有效與否,也無權申辯印章實際加蓋人的行為能力或該行為是否為善意所為; (ii) 本銀行無義務調查印章的真實性、印章實際加蓋人行為是否善意所為,也無義務將該等印鑒與客戶在本銀行預留的印鑒進行對比;以及 (iii) 客戶承擔按該等方式操作賬戶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本銀行不承擔因其受理或拒絕受理已加蓋或顯示加蓋賬戶操作所需印章的任何文件或指令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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