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及
細則
附註: 此為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綜合版,但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正式採納。倘本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歧義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表格編號2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附註1)
(以下簡稱「本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的責任只以彼等各自所持股份當時之未繳股款(如有)為限。
2. 吾等為下方簽署人,即:
姓名 | 地址 | 百慕達居民身份 (是╱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參閱附表
謹此各自同意認購各自可能獲本公司臨時董事配發而不超過吾等各自已認購股份數目的本公司股份,並各自就已獲配發的股份繳付本公司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所催繳的有關股款。
2.
姓名╱地址 | 百慕達居民身份 (是╱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Xxxxxxx X. Faries Cedar House 14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 X. Rawlins Cedar House 14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xx Xx Xxxxx Cedar House 14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x X. Robinson Cedar House 14 Cedar Avenue Hamilton HM 12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獲豁免
3. 本公司將為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所界定的獲豁免/本地*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擁有位於百慕達的土地,惟合共不得超過(包括以下土地)-不適用
5.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12,000.00美元(附註2),分為每股面值一美元(附註2)的股份。本公司的最低已認購股本為12,000.00美元。
6. 本公司組建及註冊成立的宗旨為:參閱附表
* 如適用,請刪除
6.
(i) 作為一間控股公司開展業務,並收購及持有由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方組成或經營業務的任何公司、法團或企業發行或擔保的任何類型股份、股票、債權股證、債券、按揭、債務及證券,以及由在百慕達或其他地方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信託、地方機關或其他公共組織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債務及其他證券,並以及在適當情況下不時更改、調換、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當時之任何投資;
(ii) 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透過認購、參與聯合財團、招標、購買、交換或透過其他方式收購前段所述的任何股份及其他證券,以及認購該等股份及證券,並就認購該等股份及證券作出擔保,以及行使及執行因擁有該等股份及證券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及權力;
(iii) 協調下述公司的行政、政策、管理、監管、控制、研究、計劃、買賣及任何及所有其他活動:現今或其後註冊成立或收購之任何一間或多間公司,而該等公司(不論註冊成立之地點)為或成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關聯(定義見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分別賦予該等詞彙之涵義),或(在事先獲財政部部長書面批准下)現今或其後註冊成立或收購且本公司可能與其有關聯之任何一間或多間公司;
(iv) 如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第(b)至(n)段及第(p)至(u)段(包括首尾兩段)所載。
7. 本公司擁有本文附表所載的權力。.
由各認購人於至少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下簽署-
(Xxxxxxx X. Faries簽署) | (見證人簽署) | |
(Xxxx X. Xxxxxxx簽署) | (見證人簽署) | |
(Xxxxxx Xx Xxxxx簽署) | (見證人簽署) | |
(Xxxxx X. Xxxxxxxx簽署) | (見證人簽署) | |
(認購人) | (見證人) |
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認購
印花稅(有待附上)
RC3
B.P.
附表
(參閱組織章程大綱第7條)
(a) 於任何事項中,以任何一種或多種貨幣借入或籌集資金並擔保或清償任何債項或債務,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透過按揭或質押本公司全部或部分(目前及未來)業務、物業及資產以及未催繳股本或透過增設及發行證券採取該等行動。
(b) 訂立任何擔保書、彌償保證或擔保合約,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不論在是否有代價的情況下,亦不論是藉個人責任或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和資產(現時及將來)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質押或是藉該兩種方法或是以任何其他方式,擔保、支持或保證任何人士(包括(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當時是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本公司控股公司的另一間附屬公司或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公司)履行任何責任或承擔及償還或支付該人士的任何證券或債務的本金和就該等證券或債務而須支付的任何溢價、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項。
(c) 承兌、開出、訂立、開立、發出、簽立、貼現、背書、議付匯票、承兌票據及其他文據和證券(無論其是否可予流轉)。
(d) 出售、交換、按揭、質押、出租、分享利潤版稅或其他、授予特許、地役權、選擇權、役權及其他權利及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或處置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現時及將來)業務、財產和資產,以換取任何代價,尤其是(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任何證券。
(e) 發行及配發本公司的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的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或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獲提供的任何服務,或作為任何義務或款額(即使較該等證券的面額為細)的保證,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f) 將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授予本公司或在任何時間是或曾是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的另一間附屬公司或在其他方面與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前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批予任何該等公司的業務的前身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前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以及任何該等人士的親人、親屬或受養人,及授予提供一項或多項直接或間接惠及本公司的服務的其他人士或本公司認為對本公司有任何道義上的申索的其他人士或其親人、親屬或受養人;設立或支助任何組織、機構、會社、學校、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就保險或其他相當可能惠及任何該等人士或在其他方面增加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為任何相當可能直接或間接推進本公司或本公司成員的利益的目的或為任何國家、慈善、仁愛、教育、社會、公眾、大眾或有用的宗旨而認捐、擔保或支付款項。
(g) 在符合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下,發行根據優先股持有人的選擇可能被贖回的優先股。
(h)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A條的條文購買其股份。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
(第11(2)條)
公司可透過引用在其章程大綱內納入任何下列宗旨,即有關下列之業務-
(a) 各類保險及再保險;
(b) 包裝各類商品;
(c) 購買、出售及買賣各類商品;
(d) 設計及製造各類商品;
(e) 開採、挖掘及勘探各類金屬、礦石、化石燃料及寶石以及準備該等作銷售及使用;
(f) 勘探、鑽探、搬運、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烴產品,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改進、探索及開發程序、發明、專利及設計以及興建、保養及營運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h) 陸上、海上及航空業務,包括乘客、郵件及各類商品的陸上、船上及空中運輸;
(i) 船隻及飛機擁有人、管理人、營運商、代理商、建造商及維修人員;
(j) 購入、擁有、出售、租用、維修或經營船隻及飛機;
(k) 旅行社、貨運承包商及運輸代理;
(l) 碼頭業主、碼頭管理員、倉庫管理員;
(m) 船具商及經營各類繩索、帆布油及船隻備件;
(n) 各種形式的工程;
(o) 以任何其他企業或商號的技術顧問身份發展、營運、提供意見或行事;
(p) 農戶、牲畜飼養員及管理員、畜牧商、屠夫、製革商及各類活口及屠宰牲畜、羊毛、獸皮、獸脂、穀物、蔬菜及其他農產品的加工商及經銷商;
(q)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購入及持有作為投資發明、專利、商標、商號名稱、商業機密,設計等;
(r) 購買、出售、租用、出租及經營任何種類的運輸工具;
(s) 僱用、供應、聘用藝術家、演員、各類藝人、作者、作曲家、製片人、導演、工程師及任何類別專家或專業人士並作為彼等的代理;
(t)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購入持有、出售、處置及經營位於百慕達境外的土地財產及不論位於何處的任何類型的個人財產;及
(u) 訂立任何擔保書、彌償保證或擔保合約,並確保、支持或保證(不論是否涉及代價或利益)履行任何人士或多位人士的任何責任,以及擔保履行或即將履行信託或信用職責之個別人士的責任。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
(第11(1)條)
在符合法例的任何條文或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規定下,股份有限公司可行使以下一切或任何權力:
1. [已刪除]404
2. 收購或承擔從事本公司獲准從事的任何業務之任何人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負債;
3. 申請登記、購買、租賃、收購、持有、使用、控制、發牌、出售、轉讓或出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公式、牌照、發明、工藝、具有獨特性質的商標及類似權利;
4. 與開展或從事或將開展或從事與公司獲授權開展或從事的任何業務或交易的任何人士,或開展或從事能使公司從中受益的任何業務或交易的任何人士,訂立利潤共享、利益聯盟、合作、合營、互惠安排或其他形式的合作關係或任何安排;
5. 認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持有與本公司宗旨整體或部分類似或經營任何能夠惠及本公司業務之任何法人團體之證券;
6. 在符合第96條的規定下,向任何僱員或與本公司進行交易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的任何人士或本公司持有其股份的任何法人團體提供貸款;
7. 申請、(通過授出、立法、出讓、轉讓、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購得、行使、進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機關、法人團體或其他公共機構可能有權授出之任何特許、許可證、權力、授權、專營權、特許經營、權利或特權;繳付使上述各項生效所需的款項或為使上述各項生效而給予援助及作出供款;以及承擔任何連帶的負債或責任;
8. 為公司或前身公司的在任及過往僱員或該等在任及過往僱員的家屬或親屬的利益而設立及支持或協助設立及支持任何組織、機構、基金或信託;給予退休金及津貼;向保險計劃或為與本段所載者相近的目的供款;以及為慈善、仁愛、教育或宗教目的、任何展覽、獎學金、公眾、一般或有用之目的而認捐或擔保款項;
9. 為收購或接管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為達成任何其他可令公司受惠的目的而發起任何公司;
10. 收購、租賃、透過交換取得、僱用或收購公司因業務所需而認為必要或恰當之私人財產、權利或特權;
11. 建造、維修、改建、修復及拆除對其宗旨而言乃屬必需或適宜的任何建築物或工程;
12. 透過租約或租賃協議方式以不超過二十一年的期限取得百慕達的土地(即為公司業務而言
「真誠」所需的土地),及在部長酌情同意的情況下,透過租約或租賃協議方式以類似期限取得百慕達的土地,以向其高級職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休閒設施,而如有關土地不再需要作任何上述用途,則須終止或轉讓租約或租賃協議;
13. 除(如有)其註冊成立法案或大綱另有明確規定外及在符合本法案條文的規定下,每間公司均有權透過百慕達或其他地區土地財產或私人財產按揭的方式而投資本公司的款項,以及按公司不時決定而出售、交換、變更或處置有關按揭;
14. 建造、改善、維護、運作、管理、進行或控制可能提高公司利益的任何公路、道路、索道、岔道或側道、橋樑、水庫、河道、碼頭、廠房、倉庫、發電站、店舖、商店及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資助、補貼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上述設施的建造、改善、維護、運作、管理、進行或控制;
15. 為任何人士籌集及協助籌集款項,並以紅利、貸款、承諾、背書、擔保或其他方式向任何人士提供援助及擔保任何人士履行或完成任何合約或責任,尤其是擔保任何有關人士支付債務責任的本金及利息;
16. 以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借入或籌集或保證支付款項;
17. 開出、作出、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出具匯票、承兌票據、提單、認股權證以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工具;
18. 如獲適當授權,按公司認為適當的代價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作為一個整體或基本作為一個整體的公司業務或其任何部分;
19. 於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改善、管理、發展、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的財產;
20. 採取可視作恰當的方式提高公司產品知名度,特別是透過廣告、購買及展示工藝或興趣成品、出版書籍及期刊,以及頒發獎項及獎勵和捐款;
21. 促致公司可於任何海外司法權區註冊及獲確認,並根據該海外司法權區之法律在該地派駐人士,或作為公司代表,並代表公司接收任何就法律程序或訴訟送達之文件;
22. 配發及發行公司的繳足股份,以支付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財產或公司過去獲得的任何服務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23. 通過現金、實物、貨幣或可能議決的其他形式,以股息、紅利或其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向公司股東分派公司的任何資產,惟有關分派不可導致公司資本減少,除非分派目的是解散公司或分派(本段所指除外)乃屬合法則作別論;
24. 設立代理機構和分公司;
25. 獲取或持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及押記,以作為對本公司所出售其任何部分財產的購買價或該購買價的任何未付餘款的付款保證,或作為對買方及其他人士結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的保證,同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此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及押記;
26. 支付本公司註冊成立及設立所產生或附帶的所有開支及費用;
27. 按本公司可能釐定的方式投資或處理無須為本公司宗旨即時動用的本公司資金;
28. 以主事人、代理、承辦商、受託人或其他身份(無論是單獨或與他人一起)作出本分條款以及其組織章程大綱獲准開展的事宜;
29. 作出實現公司宗旨及行使公司權力所附帶或有利於實現有關宗旨及行使有關權力的一切有關其他事宜。
任何公司均可在百慕達境外行使其權力,惟以將予行使權力所依據之法例許可者為限。
附註 :
1. 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的現用第二名稱為「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該第二名稱由本公司董事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採用並由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登記。
2. 本公司現有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由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採納。
細則
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通過的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目錄
前序......................................................................................................................................... | 3 |
股份、認股權證及修訂權利................................................................................................. | 7 |
股份及增加股本..................................................................................................................... | 8 |
股東名冊及股票..................................................................................................................... | 10 |
留置權..................................................................................................................................... | 11 |
催繳股份................................................................................................................................. | 12 |
股份轉讓................................................................................................................................. | 14 |
股份傳轉................................................................................................................................. | 16 |
沒收股份................................................................................................................................. | 16 |
更改股本................................................................................................................................. | 18 |
股東大會................................................................................................................................. | 19 |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 20 |
股東表決................................................................................................................................. | 22 |
註冊辦事處............................................................................................................................. | 25 |
董事會..................................................................................................................................... | 25 |
董事的任命及退任................................................................................................................. | 31 |
借貸權力................................................................................................................................. | 32 |
董事總經理等職務................................................................................................................. | 33 |
管理層..................................................................................................................................... | 33 |
經理......................................................................................................................................... | 34 |
主席及其他高級人員............................................................................................................. | 34 |
董事議事程序......................................................................................................................... | 35 |
會議記錄................................................................................................................................. | 36 |
秘書......................................................................................................................................... | 37 |
一般管理及印章的使用......................................................................................................... | 37 |
文件認證................................................................................................................................. | 39 |
儲備的資本化......................................................................................................................... | 39 |
股息、繳入盈餘及儲備......................................................................................................... | 40 |
已變現資本溢利的分派......................................................................................................... | 46 |
年度申報表............................................................................................................................. | 46 |
賬目......................................................................................................................................... | 46 |
核數師..................................................................................................................................... | 48 |
通知......................................................................................................................................... | 48 |
資料......................................................................................................................................... | 51 |
清盤......................................................................................................................................... | 51 |
彌償保證................................................................................................................................. | 51 |
無法聯絡的股東..................................................................................................................... | 52 |
文件的銷毀............................................................................................................................. | 53 |
常駐代表................................................................................................................................. | 54 |
存置記錄................................................................................................................................. | 54 |
認購權儲備............................................................................................................................. | 54 |
記錄日期................................................................................................................................. | 56 |
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細則
(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通過的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前序
1. (A) 除非以下用詞與主題或文義不一致,本細則的旁註不應視作為本細則的一部分,亦不 旁註
應影響其本身涵義,以及於本細則中的涵義:
「地址」具有賦予其本身的通常涵義,並包括根據本細則為任何傳訊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傳真號碼、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
「指定報章」具有公司法所界定的涵義; 釋義
「核數師」指當時履行該職位的職責的人士;
「百慕達」指百慕達群島;
「董事會」指本公司的董事會(其成員可不時變更)或按文義所指,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上出席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
「本細則」指目前形式的本細則及當時有效的一切補充、修訂或替代細則;
「催繳」包括任何分期交付的催繳股款;
「股本」指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主席」指於任何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上擔任主持的主席;
「結算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界定的認可結算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司法權區法律認可的結算所或獲授權股份存託機構;
「緊密聯繫人」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公司法」指《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可予不時修訂;
「本公司」指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Analogue Holdings Limited
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指根據細則第87(A)或87(B)條獲委任以該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士;
「債權證」及「債權證持有人」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息」指倘與主題或文義並無不符之處,則包括以股代息、實物分派、資本分配及資本化發行;
「電子」指具有電子、數碼、電磁、無線、光學電磁或相若能力的科技及《百慕達一九九九年電子交易法》(可予不時修訂)所賦予該詞的其他涵義;
「完整財務報表」指須根據公司法第87(1)條(可予不時修訂)提供的財務報表;
「總辦事處」指董事可不時決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港元」指港元或香港的其他法定貨幣;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法賦予的涵義;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月」指公曆月;
「報章」,就於報章刊登任何通告而言,指(如為英文)一份主要的英文日報及(如為中文)一份主要的中文日報,於有關地區出版及廣泛流通以及為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就此目的而指定者;
「繳足」,就股份而言,指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
「股東名冊總冊」指本公司存置於百慕達的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指根據法規條文存置的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註冊辦事處」指本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登記處」,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指董事就該類別股本不時決定存置股東名冊分冊,以及(除非董事另行協定)該類別股本的轉讓或其他所有權文件提交登記及註冊所在的有關地區的一個或多個地點或其他地點;
「有關地區」指香港或董事可不時決定的其他地區(倘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本於該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
「印章」指本公司於百慕達或百慕達境外任何地方不時使用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法團印章;
「秘書」指當時履行該職位的職責的人士或法人;
「證券印章」指本公司印章複製而成並在印面附加「證券印章」字眼的印章,用以在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票或其他證券證書上蓋印;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股東」指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不時變更的正式登記持有人;
「法規」指公司法、《百慕達一九九九年電子交易法》以及百慕達立法機關當時有效且適用於或會影響本公司的每項其他法令(經不時修訂本)、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本細則;
「財務報表概要」指具有公司法第87A(3)條(可予不時修訂)所賦予的涵義;
「過戶處」指當時股東名冊總冊所在之處;及
「書面」或「印刷」包括書寫、印刷、平版印刷、攝影、打字及以易讀及非短暫形式表示文字或數字的任何其他方式。
(B) 在本細則中,除非與主題或文義有所不一致: 總則
凡表明單數的詞語亦包含複數的含義,反之亦然;
凡表明一種性別的詞語亦包含其他所有性別的含義;關於人士的詞語包含合夥企業、商號、公司及法人;
在前述者的規限下,如非與主題及╱或文義有所不一致,公司法所界定的任何詞語或詞句(其於本細則開始對本公司具約束力當時尚未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具有本細則中的相同涵義,惟「公司」一詞(在文義許可下)包括任何於百慕達或其他地方註冊成立的公司;及
對任何法規或法定條文的引用應解釋為有關當時有效的任何法規的修訂版或重訂版。
附錄13
A部第1段
附錄13
A部第1段
(C) 特別決議須在股東大會上獲親身出席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或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倘准許委派代表)受委代表以不少於四分三的大多數票通過;有關大會須正式發出通知表明擬提呈有關決議為特別決議。
(D) 普通決議須在按照本細則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獲親身出席並有權表決的股東或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倘准許委派代表)受委代表以絕對大多數票通過;有關大會須正式發出通知。
(E) 特別決議就任何根據本細則或法規任何條文表明須通過普通決議進行的目的而言均為有效。
2. 在不影響法規的任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修改組織章程大綱、批准對本細則的任何修訂或更改本公司名稱均須通過特別決議進行。
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
特別決議 具有普通 決議的效力
須通過 特別決議
進行的事項
股份、認股權證及修訂權利
3. 在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帶之任何特權或限制下,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決定(或如無該項決定或倘無作出特別條文,則由董事會決定)按該等條款及條件發行任何股份。該等股份不論在股息、投票、發還資本或其他方面均具有優先、遞延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本公司可在公司法之規限連同特別決議之批准下發行任何優先股,條件為在發生指定事項時或在指定日期,及本公司或(如大綱許可)持有人可選擇贖回優先股。
發行股份
附錄3 第2(2)段
附錄3 第6(2)段附錄13
A部第2(1)段
4. 在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之規限下,董事會可根據其不時決定之條款發行可認購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之認股權證。如認股權證屬不記名認股權證,若遺失證書,概不補發,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原有證書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就發出任何該等補發證書獲得董事會認為適當形式之賠償保證。
5. (A) 就公司法第47條而言,倘在任何時候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則任何類別股份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行規定),可(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經由佔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最少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核准而更改或廢除。本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經必要變通後,將適用於每一次該等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因此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一的兩名人士,且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或其正式授權公司代表出席大會的該類別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B) 本條細則的條文應適用於更改或廢除附加於任何類別股份的特權,在類別股份中被區別對待的每一組股份猶如構成獨立的類別,而其權利被更改或廢除一樣。
(C) 除非股份發行條款附帶的權利另有明確規定,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享有的特別權利,不應因增設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其他股份而被視為更改。
認股權證
如何修訂股份權利
股份及增加股本
附錄3第9段
6. (A) 於本細則生效之日, 本公司法定股本為1,000,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
(B) 在法規的規限下,董事會可根據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行使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所載有關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身股份的權力。
(C) 在適當情況下,若符合任何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本公司可按照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所批准的僱員購股權計劃,以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撥款收購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繳足或部分繳足股份。就本條細則而言,僱員購股權計劃旨在鼓勵或方便本公司、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的真正僱員或前僱員(包括在不論公司法第96條規定下,目前或曾經兼任董事的有關真正僱員或前僱員)或該等僱員或前僱員的妻子、丈夫、遺孀、鰥夫或二十一歲以下的子女或繼子女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券證,或以彼等為受益人而持有。
(D) 在適當情況下,若符合任何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本公司、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可向真誠受僱於本公司的人士(包括(儘管有公司法第96條的規定)目前或曾經兼任董事的有關真正僱員或前僱員)作出貸款,以致該等人士能收購並以實益擁有的方式持有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繳足或部分繳足股份。
(E) 根據本條細則(C)及(D)段有關提供款項及貸款的附帶條件可加入條文,以致當僱員不再受僱於本公司,憑有關財政資助購入的股份應該或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售予本公司。
7. 不論當時的所有法定股份是否已經發行,亦不論當時的所有已發行股份是否已繳足股款,本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增設新股份而增加股本,新股本的數額及所分成的該類別股份數目以及股份的港元或美元或股東可能認為適合的其他貨幣金額均由有關決議規定。
本公司購買本身股份
x公司購買本身股份 的資金
增加股本的權力
8. 發行任何新股份均應按決議增設該等新股的股東大會所指示的條款及條件並附帶有關權利、特權或限制,如無給予有關指示,在法規及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由董事會決定;特別是發行的股份可附帶對股息或對本公司資產分配的優先或有限權利,以及附帶特別權利或不附帶任何表決權。
9. 發行任何新股前,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決定應首先按面值或溢價向當時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持有人提呈發售該等新股或其任何部分,該提呈發售應盡可能按其分別持有的該類別股份數目的比例進行;或者亦可就新股的發行及配發作出其他規定;在無上述規定或該等規定不適用的情況下,可當作該等股份於發行前已為本公司股本一部分來處置。
10. 除非到目前為止的發行條件或本細則另有規定,任何通過增設新股而籌集的股本應視作為本公司原有股本的一部分,且該等股份在支付催繳及分期繳納股款、轉讓、過戶、沒收、留置權、註銷、放棄、表決及其他方面,須遵從本細則所載的規定。
11. 所有未發行股份均由董事會處置,其可按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按適當的時間、代價及一般條款提呈、配發(不論是否附帶放棄的權利)、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未發行股份,但前提是,不得折讓發行任何股份。就股份的任何提呈或配發而言,董事應遵守公司法內有關的適用條文。作出或授出任何股份配發、提呈、期權或處置時,如果董事會認為,倘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地區因未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使其將會或可能非法或不可行,則本公司及董事會均毋須向登記地址在該一個或多個特定地區的任何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任何股份提呈、授予期權或提供股份。無論如何,受前述規定影響的股東不該成為或被視為某一獨立類別的股東。
12. 本公司可就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安排或同意安排認購(不論無條件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隨時向任何人士支付佣金,惟須遵守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及規定,且在所有情況下有關佣金均不得超出股份發行價格的百分之十。
13. 除非本細則另有明文規定或按法律要求或按有適當管轄權法庭的命令,本公司不承認任何人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且除上所述的情況下外,本公司毋須被約束或以任何方式被要求承認任何股份中的任何衡平法、或有、將有或部分權益或任何碎股中的任何權益,或對任何股份或與任何股份有關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申索(即使已就其收到通知),除非是登記持有人對整體股份的絕對權利。
可發行
新股份的條件
何時提呈予現有股東
新股份為原有股本的一部分
董事會處置股份
x公司可支付佣金
x公司不承認以信託方式持有股份
股東名冊及股票
14. (A) 董事會須安排存置股東名冊,並於其中載入根據公司法規定的詳細資料。
(B)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倘董事會認為必要或適當,本公司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合的百慕達境外地點設立及存置本地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以及當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在董事會同意下)於有關地區的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須於有關地區存置股東名冊分冊。
15. 凡名列股東名冊的每名人士均有權在配發及遞交轉讓書後兩個月內,或發行條件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或有關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規定的較短期限內就其所有股份免費收取一張股票,或在其要求下,倘所獲配發或轉讓的股份數目多於當時股份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每手買賣單位,該持股人可在獲轉讓時(按董事會不時作出的決定)就第一張之外的每一張股票支付費用(就任何於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本而言, 2.50港元或該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允許的該其他金額;就任何其他股份而言,董事會可不時決定就有關名冊所在地區而言為合理的該貨幣金額或在其他情況下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釐定的該其他金額),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每手買賣單位的股票數量或該人士要求的其倍數及有關股份的餘額(如有)收取股票。如股份為數人聯名持有,則本公司毋須向每一名該等人士發出股票,向數名聯名持股人中的一名發出及交付股票即足以視為向所有該等持股人交付股票。
16. 所有股票、認股權證或債權證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形式證券的證書均須加蓋本公司印章後方可發行(就本條而言,可為證券印章)。
17. 此後發出的每張股票均須標明所發出的股份數量及類別、就其支付的金額,以及以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形式發出。一張股票僅可涉及一種股份類別。
股東名冊
本地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
股票
加蓋印章的股票
股票註明股份數量及類別
附錄3 第1(3)段
18. (A) 本公司毋須被約束就任何股份註冊登記超過四名人士為聯名持有人。
聯名持有人
(B) 任何股份如登記於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下,在股東名冊名列首位的人士在接收通知以及(在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與本公司有關的全部或任何其他事宜(轉讓股份除外)方面應被視為該股份的唯一持有人。
19. 如股票遭塗污、遺失或毀損,可予以更換,但須繳付董事會不時決定的費用(如有,就任何於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本而言, 2.50港元或該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允許的其他金額;就任何其他股本而言,董事會可不時決定就有關名冊所在地區而言為合理的該貨幣金額或在其他情況下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釐定的該其他金額),並須就發佈通知、提供證明及彌償保證遵守董事會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如有)及在磨損或塗污的情況下,須交出舊股票。在毀損或遺失的情況下,獲發替代股票的人士亦應承擔及支付本公司就證實該毀損或遺失以及該彌償保證所作的調查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及合理的實付支出。
留置權
更換股票
附錄3 第1(2)段
20. 如股份(非繳足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應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及最高留置權及押記。本公司亦對以單一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的股東名義登記的所有股份(繳足股款的股份除外),就股東或其遺產結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及負債擁有首要留置權及押記權,無論上述權利於通知本公司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權益之前或之後產生,亦無論支付或解除上述權利的期間是否實際到來,或上述權利屬該股東或或其遺產及任何其他人士的聯名債務或負債,而不論該人士是否為本公司的股東。本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將延伸至就股份所宣派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會可隨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別情況放棄任何已產生的留置權,或宣告就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條細則的規定。
21. 本公司有權根據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惟除非就其設立留置權的某些款項當時立即應付,或就其設立留置權的責任或協定必須即時滿足或履行,否則不得出售該等股份;而且,在發出書面通知(說明並要求立即支付當時應付的款項或指明有關責任或協定並要求滿足或履行及擬出售違約股份)起計十四天屆滿,否則不得出售該等股份;而且,該出售違約股份的通知應已向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發出,或已向因其死亡、破產或清盤而對該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發出。
本公司的留置權
出售附帶留置權的股份
22. 扣除出售費用之後的出售淨收益應用於償還或清償就其設立留置權的債務或責任或協定,如有任何餘額,應(但須服從於出售之前因不須立即支付履行的債務或責任就股份設立的類似留置權)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所有權的人士。為使該等出售有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上述出售股份轉讓予買家,並可將買家的名字作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登記入股東名冊;買家毋須理會購買價款的使用,而且其對股份的權利不因出售程序中的任何違規或無效行為而受影響。
催繳股份
23.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各自所持股份尚未繳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形式計算),而不須按照股份發行或配發條件所定的還款時間。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亦可分期付款。
24. 本公司須於最少十四天前發出載有有關付款日期及地點以及收款人的催繳股款通知。
25. 本公司將按本細則規定向股東寄發通知的方式向股東寄發細則第24條所述的通知副本。
26. 除按照細則第25條發送通知外,可藉著在報章最少刊發一次通告的方式通知股東有關每項催繳股款指定收款對象以及指定的付款時間及地點。
27.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均須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董事會指定的人士支付其被催繳的每項催繳股款金額。
28.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決議授權通過催繳事宜時作出。
29.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支付該股份欠負的一切催繳及分期股款或就此欠負的其他款項。
30.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延長任何催繳股款的還款期限,以及可對於全部或任何股東因其身居有關地區境外或董事會可能認為應該給予任何有關延期的其他理由而延長還款期限,惟股東獲得延長還款期純粹基於寬限及優待。
出售所得款項用途
催繳╱ 分期
催繳通知
發給股東的通知副本
可發給催繳通知
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及地點
視為催繳股款的時間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繳股款還款期限
31. 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不超過年息20厘)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款項的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32. 任何股東在繳付其所欠負本公司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不論是獨自還是與任何其他人共同)及其利息及費用(如有)之前,均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親自或(除非為另一名股東的受委代表)由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公司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在會上投票
(除非為另一名股東的受委代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33. 在就收回任何催繳的應付款項進行任何訴訟或其他議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只須證明被起訴股東的姓名作為未付款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之一載列於股東名冊、有關作出催繳的董事會決議正式載列於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冊,並已根據本細則正式向被起訴的股東發出催繳通知,但毋須證明作出該催繳的委任董事會或任何其他事項,對以上所述事項的證明即是對債務的確定性證據。
34. 凡按股份配發條款規定在配發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按股份的票面價值及╱或溢價,根據本細則規定,均應視為是已正式作出催繳通知,且應在規定繳款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之為正式催繳股款後款項到期支付的情況而適用本細則所有有關利息及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及類似事項的有關規定。於發行股份時,董事會可按承配人或持有人需付的催繳股款及支付時間作出不同的安排。
未付催繳股款的利息
未付催繳股款期間暫停特權
催繳訴訟的證明
配發時應繳股款視作催繳
股份可在催繳等不同條件的規限下發行
附錄3 第3(1)段
35. 如果董事會認為適當,可接受任何股東提前支付上述款項(不論是以貨幣還是貨幣等值物)的股東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應付的所有或部分未催繳及未支付股款或分期股款;在所有或任何該等提前付款作出後,本公司可就其支付利息,其利率(如有)可由董事會決定
(不超過年息20厘)。但提前支付催繳股款不應使股東有權就催繳前已提前付款的股份或其有關部分收取其後宣派的任何股息或行使任何其他股東權利或特權。就還款意圖向該等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後,董事會可隨時付還該股款,除非在該通知到期前,有關該提前付款的股份已被催繳股款。
提前支付催繳股款
股份轉讓
36.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所有股份的轉讓須使用書面的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接受的其他格式,並僅可在取得親筆簽署或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可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呈交書面轉讓後方可生效。
轉讓格式
附錄3 第1(1)段
37. 任何股份的轉讓書均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並由受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任何情況下豁免受讓人簽立轉讓文書。在受讓人的名字載入股東名冊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不影響下文細則第36條的情況下,董事應轉讓人或承讓人要求,可議決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接受以機印方式在過戶文據上簽署。本細則中並無任何規定可妨礙董事會承認獲配發人以其他為受益人而放棄獲配發或臨時配發的任何股份。
38. (A)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股東名冊總冊的任何股份轉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任何股份轉至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B)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該同意可附帶董事會可不時全權酌情規定的條款及條件,董事會並有權全權酌情決定是否作出或收回有關同意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股東名冊總冊的股份不得轉入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而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亦不得轉入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所有的轉讓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均須送交登記及註冊。倘任何股份在股東名冊分冊登記,則須在有關登記處辦理;倘任何股份在股東名冊總冊登記,則須在過戶處辦理。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所有的轉讓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均須送交有關登記處登記及註冊。
(C) 儘管有本條細則所載的任何規定,本公司應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定期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辦理的所有股份過戶事宜記錄於股東名冊總冊之內,並任何時候在各方面均須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總冊。
39.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將任何未繳足股份轉讓予任何未經其批准的人士,或根據任何僱員購股權計劃所發行且對其轉讓的限制仍屬有效的任何股份的轉讓。董事會亦可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轉讓予超過四名聯名持有人為受益人的股份(不論是否已繳足)轉讓,或拒絕登記本公司有留置權的任何未繳足股份轉讓。
執行轉讓
股份登記於股東名冊總冊、股東名冊分冊等
董事會可拒絕轉讓登記
附錄3 第1(1)段
40. 除下列情況外,董事會亦可拒絕確認任何轉讓書:
i) 就轉讓股份已向本公司支付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金額(如有,就任何於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本而言,不超過2.50港元或該證券交易所不時可能允許的其他金額;就任何其他股本而言,董事會可不時決定就有關名冊所在地區而言為合理的該貨幣金額或在其他情況下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釐定的該其他金額);
ii) 轉讓書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之證據(倘轉讓書由若干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須同時證明該人士獲授權簽署)一併送交相關登記處或(視具體情況而定)過戶處;
iii) 轉讓書僅涉及一種股份類別;
iv) 股份概不附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留置權;
v) 轉讓書已妥為蓋上釐印(如適用);及
vi) 已取得百慕達金融管理局准許有關股份轉讓的准許(如適用)。
41. 未繳足股份不得轉讓予嬰兒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或其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42. 如果董事會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其應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要求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43. 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須交出所持股票以供註銷,並須隨即予以註銷,而承讓人會就所獲轉讓股份免費獲發新股票;倘若所交出股票中涉及的任何股份仍由轉讓方持有,其將免費獲發有關該等股份的新股票。本公司xxxx轉讓書。
44. 本公司可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而暫停辦理全部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及期間可由董事會不時決定。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間在任何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天。
有關轉讓的規定
不得轉讓予嬰兒
拒絕通知
轉讓時須交出股票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的時間
股份傳轉
45. 如有股東身故,唯一獲本公司承認為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有任何所有權的人,須是(倘若死者是一名聯名持有人)一名或多名尚存者及(倘若死者是單獨持有人或唯一尚存持有人)死者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但本條細則所載的規定並不為已故的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免除有關該持有人單獨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46. 凡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資格擁有股份的任何人士,可在出示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所有權證據後,在本條細則規限下選擇以本身名義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是提名其他人士登記為該股份的受讓人。
47. 若根據細則第46條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士選擇登記自己作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其須向本公司交付或寄發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至(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登記處,說明其選擇。若其選擇讓其代名人登記,則須向其代名人執行股份轉讓以證明其選擇。本文規定內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及股份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及條文均應適用於上文所述的任何有關通知或轉讓書,猶如股東身故、破產或清盤並未發生及有關通知或轉讓書為該股東所簽立的轉讓書一般。
48. 凡因持有人身故、破產或清盤而有資格擁有股份的人士,應有權收取倘其為該股份登記持有人則原應享有的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董事會如認為適合,可不支付該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該人士成為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有效地轉讓該股份為止;但如已符合細則第77條的要求,則該人士應可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
沒收股份
49. 如有股東到指定繳款日期仍未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董事會可在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期間後,隨時(在不影響細則第32條條文的情況下)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繳付未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連同任何應計利息及累積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
50. 上述通知應指定另一日期(須不早於該通知日期起計十四天屆滿),規定在該日或之前應繳款,並應指定繳款的地點,該地點應為註冊辦事處或登記處。有關通知亦須聲明如果不在指定時間或之前繳款,則被催繳股款的股份可遭沒收。
股份登記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遺產代理人及破產案受託人的登記
登記選擇的通知及代名人的登記
直至已故或破產股東的股份轉讓或傳轉前保留股息等
如可未繳付催繳股款或分期發出付款通知
催繳通知的內容
51. 若任何上述通知的規定未獲遵守,則所發出通知涉及的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在通知要求的款項繳付之前,經董事會就此通過的決議沒收。該宗沒收將包括被沒收股份所有已宣派及到沒收前實際尚未派付的所有股息及紅利。董事可接納任何應根據本細則交回的被沒收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提及沒收之處應包括交回。
52. 上述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均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該沒收可於出售或處置前隨時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予以解除。
53. 凡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均不再是該等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儘管股份己被沒收,其應仍有責任向本公司繳付其於沒收日應就被沒收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如董事會酌情要求)從沒收日至實際付款日期間產生的利息(按董事會可能指定的不超過年息20厘的利率計算),且董事會如認為適當亦可強制執行支付該等款項的要求,及不得扣除或減去股份於沒收日的價值,但如果及當本公司就該等股份收到全額付款後,該人士即不再負有上述責任。就本條細則而言,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後某一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按股份面值或是按溢價計算),儘管尚未到期,仍被視為於沒收日應付,且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應付,但只須就該指定時間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支付其利息。
54. 由本公司的一名董事或秘書作為聲明以書面方式作出法定聲明,並聲明本公司的股份已在聲明所述日期被正式沒收或交回,於任何人士聲稱對該股份擁有權益時,應為當中所述事實的確實證據。本公司可以收取出售或處置股份所得代價(如有),且可與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士簽立股份轉讓書,該人士可於其後登記為股份的持有人,但並無義務負責買款(如有)的使用,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55. 如沒收任何股份,應向在股份沒收前以其名義登記股份的股東發出沒收通知,並立即在股東名冊內記錄該沒收及沒收日期;但即使因為遺漏或疏忽而沒有發出有關通知或作出有關記錄,無論如何也不會令任何沒收失效。
如不遵守通知要求,股份可被沒收
被沒收股份將成為本公司財產
儘管沒收,仍須支付欠款
沒收證明及轉讓被沒收股份
沒收後的通知
56. 即使已按前文沒收股份,但在已沒收的任何股份未被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時,董事會隨時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取消對股份的沒收,或允許根據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支付就該股份產生的所有費用的條款,並根據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購回或贖回被沒收股份。
57. 沒收股份不應影響本公司就該股份早已作出的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權利。
58. (A)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應適用於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某一指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論是按股份面值或是按溢價計算),猶如正式作出及通知催繳股款而原應支付的款項一般。
(B) 若沒收股份,該股東必須並應立即向本公司交付其就該等被沒收股份持有的一份或多份股票,而在任何情況下代表該等被沒收股份的股票應無效及再無其他效力。
更改股本
59. (A)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
i) 按細則第7條規定增加其股本;
ii)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或拆細為面額高於現有股份的股份;於將繳足股款的股份合併為面額較高的股份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困難,特別可(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一般性原則下)在將予合併股份的持有人之間,決定將特定股份合併為合併股份,以及若任何人士有權獲配發任何合併後的零碎股份,該等零碎股份可由董事會就此委任的若干人士出售,而該獲委任人士可將出售股份轉讓予買家,而並不應對此等轉讓的有效性提出疑問,而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扣除出售開支後)可按有權獲發零碎股份的人士的權利及權益的比例進行分派,或為本公司利益而支付予本公司;
iii) 將股份拆細成數個類別股份,並分別附帶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或條件;
贖回被沒收股份的權力
沒收不影響本公司收取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權力
沒收適用於股份的任何應付未付款項
增加股本、股本合併、分拆及拆細、註銷股份及重定股本幣值等
iv)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將股份或任何部分股份拆細為面額低於組織章程大綱所指定的股份,以致有關拆細任何股份的決議可決定,在因拆細股份而形成的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相比於其他股份而言可享有任何優先或其他特權,或附有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股份或新股份的遞延權利或受任何該等限制所規限;
v) 註銷任何在通過決議之日尚未獲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的面額削減其股本數額;
vi) 就發行及配發不附帶任何表決權的股份作出規定;及
vii) 更改其股本的幣值。
(B) 本公司可以法例規定的任何條件的規限下,不時通過特別決議削減其股本、任何股本贖回儲備金或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不可分派儲備。
股東大會
削減股本
附錄13
A部第4(2)段
60. (A) 本公司在每年除舉行任何其他會議外,還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每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相隔時間不可超過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有關地區或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地方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大會可透過容許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的形式舉行,例如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而參與該大會即構成親身出席該大會。
(B) 除非是公司法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否則由代表當時全體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並出席及投票的人士簽署(無論以明文或隱含的形式表示無條件批准)的書面決議(就本細則而言)應視為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的普通決議,及(倘相關)按此通過的特別決議。任何有關決議應視為於該決議獲最後一名簽署股東簽署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得通過。如該決議列明某一天為任何股東簽署決議的日期,則該xx可作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文件的表面證據。該決議可包括數份類似形式、每份由一名或多名相關股東簽署的文件。
舉行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
股東的書面決議
61.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所有股東大會應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62.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恰當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亦應根據公司法規定按要求召開,及如無召開,可由要求人召開。
股東特別大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附錄13 A部第3
段
63. 召開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須至少提前二十一天發出書面通知,召開除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本公司股東大會則須至少提前十四天發出書面通知。有關通知應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也不包括發出當日,並應列明大會地點、日期及時間,如將處理特別事項,還應說明該事項的一般性質。有關通知應按下文所述方式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能指定的其他方式(如有)發給根據本細則有權向本公司接收該等通知的人士,但(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召開本公司大會的通知期間短於本條細則訂明的期間,在下列情況下仍被視為正式召開:
i) 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經所有有權出席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及
ii) 如召開任何其他大會,經大多數有權出席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大多數指在本公司全體股東大會上的總投票權的至少百分之九十五。
64. (A) 如因意外遺漏而未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任何大會通知,或該人士並未收到任何大會通知,均不使於該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進行的任何程序失效。
(B) 若委任受委代表文件與任何通知同時發出,而因意外遺漏未向任何有權接收相關大會通知的人士發出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該人士未收到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概不會使任何有關大會上通過的任何決議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65. 在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的一切事務均被視為特別事務;惟以下事務除外:批准派發股息、審閱、考慮及採納賬目、資產負債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以及其他要求附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選舉董事及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人員以取代退任者、釐定核數師酬金,以及就董事的正常或額外或特別酬金進行表決。
大會通知
遺漏發出通知
特別事務、股東週年大會上的事務
66. 在所有情況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並有權投票的股東。除非於大會開始時已有法定人數出席,否則不得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處理任何事務。
67. 如果指定的開會時間起十五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若該大會是應股東要求而召開,則大會應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大會將押後至下一星期同日(或倘該日為有關地區公共假日,則為該公共假日的下個營業日)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舉行,或董事會釐定的其他日期、時間或地點舉行。如果指定的開會時間起十五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押後大會,則大會應解散。
68. 本公司主席(如有)或(倘其缺席或拒絕擔任該大會主席)其指定擔任該大會主席的董事應擔任該股東大會的主席,或倘本公司主席並無指定任何董事,或倘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有關主席或本公司主席指定的董事並未能在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分鐘內出席,或彼等均拒絕擔任該大會主席,則出席的董事應推選其中一名董事擔任大會主席,及倘並無董事出席大會,或倘出席大會的所有董事均拒絕擔任大會主席,或倘獲推選的主席須退任主席一職,則出席的股東須推選其中一名股東擔任大會主席。
69. 經達到出席法定人數的任何股東大會批准,會議主席可以及須(如大會有所指示)按大會決定隨時隨地中止任何大會。當股東大會無限期休會時,應由董事會釐定續會的時間及地點。倘大會休會長達十四天或以上,應按如同初次會議的方式,於至少七天之前發出列明續會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知,惟有關通知內毋須列明將於續會上處理的事項的性質。除前文所述外,概無股東有權收取任何押後通知或將於續會上處理的事項的通知。除中止的大會可能遺留未決的事項外,概不得於續會上處理任何事項。
70. 在任何股東大會上交由大會表決的決議應以投票方式表決決定,除非會議主席根據上市規則容許決議以舉手方式表決。若容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在宣佈以舉手方式進行的表決的結果之前或之時,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i) 至少三名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且當時有權在會上表決的股東;或
法定人數
未有法定人數大會及押後大會的情況
股東大會主席
押後股東大會的權力、續會處理事務
如並無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如何證明決議獲得通過
ii) 任何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代表有權在會上表決的所有股東的總表決權不少於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或
iii) 任何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持有附帶權利可在會上表決的本公司股份(即已繳足總額等於附帶表決權的所有股份的全部已繳足金額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份)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股東。
若決議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會議主席宣佈某項決議按舉手方式表決獲得通過或一致通過或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又或不獲某特定過半數通過或不獲通過,及本公司會議記錄冊內所作相應記載將為確證,不須證明該決議所得贊成或反對的票數或比例。
71. 以投票方式表決應按會議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投票紙或投票券)以及時間及 以投票方式表決
地點進行。對於並非立即進行的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毋須發出通知。以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應被視作必須或要求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的大會的決議。倘於會議主席根據細則第70條採用以舉手方式表決後要求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在會議主席同意下,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可於要求進行以投票方式表決或以舉手方式表決(以較早者為準)的大會結束前隨時被撤回。
72. 若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任何事宜涉及選舉會議主席或是續會的任何問題,則須即場在同一會議上進行,不得押後。
73. 不論是以舉手方式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如果贊成與反對票數均等,會議主席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若就接納或拒絕任何票數發生任何爭議,會議主席應就此作出決定,且該決定將為最後及最終定論。
74. 會議上提出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後,並不阻止會議繼續處理除該項要求以外的任何其他事項。
75. 就公司法第106條而言,該條所述任何聯合或合併協議須經由本公司及任何有關類別股東以特別決議批准通過。
以投票方式表決而毋須押後的情況
主席有決定票
以投票方式表決的要求不妨礙繼續處理事務
批准聯合或合併協議
股東表決
76. 在任何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有權就其作為持有人所持有的每股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投一票(惟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前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金額不能就本條細則目的視為股份繳足金額);如以舉手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應有一票表決權。於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多張選票的股東毋須用盡其所有票數或將所有票數投向同一方。
股東表決
附錄3第14段
76A. 若上市規則要求任何股東放棄表決任何特定決議,或限定任何股東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任何由該股東或其代表在違反該等要求或限制的情況下所投的票數均不予計算。
77. 任何有權根據細則第46條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可以就該等股份在任何股東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的已登記持股人一樣,但前提是,在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具體情況而定)召開時間48小時前,其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事先給予其就該等股份有權在會上表決的權利。
78. 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均可於大會上就有關股份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猶如其獨自持有該等股份一樣,但如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就該等股份而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才有資格就該等股份投票。已故股東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細則而言應被視為以其名義持有的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9. 精神不健全的股東,或任何對精神病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已就其發出命令的股東,可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或以舉手方式進行的表決中,由其監護人、接管人、監管人,或由法庭委任具有監護人、接管人、監管人性質的其他人士代為表決,且該等監護人、接管人、監管人或其他人士可委派受委代表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投票。令董事會信納該人士有權要求行使表決權利的證明須送交至依據本細則就存放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所指明的地點或(如有)其中一個地點,或如無指明地點,則送交至登記處。
80. (A) 除當時已完全繳清就其股份所應付本公司的一切款項的正式登記股東以外,其他人士一概無權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參與表決(除非受委代表為另一名股東的受委代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除非為另一名股東的受委代表),惟本細則有明文規定者則作別論。
(B) 除在進行相關投票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之外,不得對任何投票人的資格提出任何質疑,凡未在該等大會上被否決的投票均為完全有效。任何及時提出的質疑均應提交大會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終及確切決定。
已故及破產股東的表決權
聯名持有人
精神不健全股東的表決權
表決資格
反對表決
附錄13
A部第2(2)段
附錄3
第11(2)段
附錄3
第11(1)段
81.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或本公司任何股份類別持有人大會及於會上表決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表決。親身出席的股東或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受委代表可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場合。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的受委代表有權代表其所代表股東行使有關股東可行使的相同權力,包括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個別表決的權利。
82.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則須以其印章加蓋或由高級人員或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
83.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及簽署文書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名列該文書的人士擬進行投票的大會或其續會(視具體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四十八小時,送達本公司刊發的大會通告或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指定的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倘無指定地點)登記處,否則委任受委代表文件視為無效。於簽立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即告失效,惟原訂於由該日起計十二個月內舉行大會的續會除外。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文件視作撤回論。
84. 每份委任受委代表文件(不論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他會議)均必須符合董事會不時批准的格式。
85. 委任受委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文件應:(i)被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就任何提交所涉會議的決議(或其修訂)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要求或參與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並進行表決。以上規定前提是,向股東發出的,供其委任一名受委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表決,或出席處理任何事務的股東週年大會並投票的文件,應使股東得以按其意願指示受委代表對處理任何該等事務的每一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或在無指示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及(ii)除非文件內另有指明,該文件在有關會議的續會上亦應有效。
86. 根據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授權書的條款所投的票,在下列情況下應為有效:即使之前委託人已死亡或精神錯亂,或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已撤銷,或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所涉股份已被轉讓,前提是,本公司登記處(或細則第83條所指的其他地方)並未在使用該委任受委代表文件的大會或續會的指定召開時間至少兩小時前收到有關該死亡、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
受委代表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須為書面方式
必須存放委任受委代表文件
代表委任表格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賦予的權力
權限撤銷下,受委代表的投票何時有效
87. (A) 作為本公司股東的任何公司,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通過決議,或通過授權書,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擔任其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的公司代表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公司代表;獲該授權的代表有權代表該公司行使的權力應與該公司如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所能行使的權力相同。在本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凡提及親自出席大會的股東,均包括由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的公司股東。本條細則所載任何規定概不妨礙本公司的公司股東根據細則第81條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以代表其行事。
附錄13
A部第6段
(B) 如果本公司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該結算所可於公司法許可的情況下委任其認為適當的一名或多名人士擔任其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或其公司代表,但前提是,如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或公司代表,委任書應註明所委任的每名受委代表或公司代表所涉及的股份數量及類別。根據本條細則規定獲委任的任何人士有權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與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如為本公司的個人股東所能行使的相同權力,包括有權獨立舉手投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委任的公司代表數目不得超逾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持股數量,即賦予權利可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份。
註冊辦事處
88. 註冊辦事處設於百慕達,具體地點由董事會不時指定。
董事會
89.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本公司須根據法規於註冊辦事處存置其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名冊。
90.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通過普通決議選舉一名或以上合資格出任董事的人士,出任本公司任何董事的替任董事,或可授權董事會委任有關替任董事。任何替任董事可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將其罷免,及倘由董事會委任,則可由董事會罷免,而在此條款規限下,替任董事將繼續出任其職位直至根據細則第99條下一次週年選舉董事或(如為較早日期)該替任董事所替任的有關董事終止任職董事的日期止。替任董事亦可以本身權利擔任董事,並可出任超過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
註冊辦事處
董事會的組成
替任董事
91. (A) 董事可隨時通過向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發出經其簽署的書面通知或於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名董事)於其缺席時為其替任董事,並可通過類似方式隨時確認有關委任。倘有關人士並非另一名董事,則除董事會之前已批准者外,有關委任僅於獲批准後方告生效。倘委任董事或其委任人須於某些情況下辭去董事職位,該替任董事的委任會被終止。
(B) 替任董事將有權訂立合約及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利益及獲利,以及獲償付費用及獲得賠償保證,猶如其為董事而享有者(經必要變通後),惟其將無權就其替任董事的委任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而按其委任人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本公司,原應付予有關委任人的一般酬金部分(如有)則除外。
(C) 如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將有權收取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會議通告,惟以代替其委任董事收取者為限,並於其委任董事不能親身出席的情況下,有權以董事身份出席任何有關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以及於該會議上以董事身份一般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該會議程序而言,本細則的條文將適用,猶如其為董事。
(D) 每名出任替任董事的人士將須(有關委任替任董事的權力及酬金則除外)於各方面受本細則內有關董事的條文所規限,而其本人須為其行事及失責向本公司負責,且不得被視為其委任董事的代理人或以代理人身份為其委任人行事。
(E) 每名出任替任董事的人士將代表其所替任的每名董事具有一票的投票權(倘其本身亦為董事,則指其本身以外的投票權)。除非其委任通知書訂有相反條文,否則,由替任董事所簽署的任何董事會或董事委員會決議將與其委任人所簽署的決議具有相同效力。
(F) 替任董事只在履行替任中獲委為董事的職能而涉及董事的職責及責任時被視作為公司法下的董事,並須符合公司法條文的規限。
替任董事的權利
92. 無論董事或替任董事均毋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但仍有權出席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及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的所有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93. 董事有權收取酬金作為從事董事工作的報酬,其金額由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釐定。該等金額(除非表決通過的有關決議另有指示)將按董事會同意的比例及方式於各董事之間分配,或董事會未能達成協議,於各董事之間平分,惟倘任何董事的任期短於應付酬金的整個有關期間,該名董事只應按其任期佔該整個期間的比例收取酬金。就支付給董事的款項而言,除有關支付董事袍金的金額外,前述規定對於本公司擔任受薪工作或職務的董事並不適用。
94. 董事亦有權獲補償其在履行董事的職責或相關事項時所分別合理引致的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於從事本公司業務或履行其董事職責時辦理其他事項引致的旅費支出。
95. 董事會可向應本公司要求提供任何特別或額外服務的任何董事給予特別酬金。該等特別酬金可作為該董事的一般董事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或代替一般董事酬金,並可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96. (A) 儘管有細則第93、94及95條的規定,獲委任擔任本公司任何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或董事的酬金可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並可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或以上所有方式或其中任何方式及連同其他有關利益(包括長俸及╱或年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一併支付。該項酬金應附加於其作為董事所收取的一般酬金。
出席股東大會
董事酬金
董事開支
特別酬金
董事總經理等職位的酬金
附錄13
A部第5段
(B) 凡支付給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作為其離職的補償,或作為或有關其退休代價的款項
(董事按合約規定應得的款項除外),必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予以批准。
離職補償支付
97. (A)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
(i) 如果該董事破產,或接獲向其發出的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
(ii) 如果該董事精神失常或神智不健全;
(iii) 如果該董事有連續六個月的時間未得董事會特別許可而缺席期內董事會會議,且其替任董事(如有)亦無在有關期間代其出席會議,而董事會通過該董事已因此等缺席而離任董事之職的決議;
(iv) 如果法律禁止該董事擔任董事;
(v) 如果該董事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送交書面通知辭職;
(vi) 如果根據細則第104條通過本公司普通決議將該董事罷免。
(B) 概無董事僅因達致特定年齡而被要求撤職,或不合資格膺選連任或續聘為董事,亦概無任何人士僅因達致特定年齡而不合資格獲任命為董事。
98. (A)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董事可於出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
(核數師的職位除外),其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並可按董事會的決定獲支付有關額外酬金(不論為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作為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任何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
(B) 董事本身或其商號可以專業身份為本公司行事(擔任核數師除外),該董事或其商號有權收取專業服務的酬金,一如該董事並非董事。
(C) 董事可於本公司發起的任何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作為或出任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以其他方式擁有權益,且毋須就其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所擁有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而向本公司或股東交待。董事會亦可安排由本公司持有或擁有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賦予的表決權,依據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在各方面行使,包括行使該表決權贊成有關任命該等董事或任何該等董事出任該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的決議,或就支付酬金予該其他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進行表決或作出規定。
董事離職的情況
董事利益
附錄3 第4(1)段
(D) 董事不得就任何有關其本身獲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就其有酬勞職位或職務董事會決議進行表決(包括其任命條款或終止職務的安排或改動),也不得計入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
(E) 在公司法及本條細則下一段規定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候任董事概不因其職位而被取消與本公司訂定有關其任何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的資格,亦不會因此而被取消其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定合約的資格,而董事以任何方式於任何該等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中有利害關係,也不得因此而遭撤銷,訂有上述合約或有上述利害關係的董事亦毋須因持有該職位或藉此而形成受託關係而要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因該等合約或安排而獲得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
(F) 董事若知悉其以任何形式於本公司所訂立或建議訂立的合約或安排中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必須於首次(若當時已知悉存在利益關係)考慮訂立該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若董事當時並不知悉與該合約有利益關係,則須於知悉此項利益關係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上xx其利益性質。就本條細則而言,倘董事通知董事會,(a)其為某公司或商號的股東,因此將被視為於任何可能在通知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合約或安排有利益關係,或(b)其將被視為於任何可能在通知日期後與某名與其有聯繫的人士訂立的合約或安排有利益關係,則根據本條細則,該通知將被視為足夠xx其與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有關的利益,惟該通知在呈交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告在呈交後在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呈及宣讀後方會生效。
(G) 董事不得就其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投票(或被計入法定人數內),而倘其進行投票,則其票數將不予計算(而彼亦不得計入該決議的法定人數內),但該項禁制不適用於任何下列事項:
(i) 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a)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就該董事或任何該等人士因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項或引致或承擔的責任;或
(b) 第三方,就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不論單獨或共同)按某項擔保或彌償保證或提供抵押而承擔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債項或責任;
(ii) 涉及發售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發售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而該等其他公司由本公司發起或於其中擁有權益)以供認購或購買的任何建議,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在發售建議的包銷或分包銷中以參與者身份擁有權益;
(iii) 有關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訂或執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可能有利益的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或購股權計劃;或
附錄3 第4(1)段
(b) 採納、修訂或執行同時涉及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僱員的長俸基金或退休、死亡或傷殘福利計劃,而該等計劃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任何與該等計劃或基金有關類別人士一般沒有的任何特權或優惠;及
(iv)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僅因持有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權益而與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人士於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有同樣的利害關係。
(H) 任何董事會會議上如有關於個別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或其緊密聯繫人的利害關係是否具相當分量或關於任何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是否有權表決或被計入法定人數等問題,而有關問題又不因該董事自願同意放棄表決權或不被計入法定人數而解決,則須將有關問題提交會議主席,會議主席對有關其他董事的裁決將為最後及最終定論,除非有關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的利害關係就其所知的性質或程度未有公平地向董事會披露,則作別論。如前述任何問題乃就會議主席或其緊密聯繫人提出,則須將有關問題交由董事會決議來決定(就此而言,主席將不被計入法定人數,亦不得就此事投票),而有關決議將為最後及最終定論,除非有關主席或其緊密聯繫人的利害關係就其所知的性質或程度未有公平地向董事會披露,則作別論。
董事的任命及退任
99. 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的三分之一董事(或倘董事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須輪流退任。每年須退任之董事應為自彼等上次獲選起計任期最長者,倘不同人士於同日成為董事,則以抽籤決定何者退任(除非彼等之間另有協定)。退任董事符合資格膺選連任。本公司可於每次有董事退任之股東大會上填補有關之董事空缺。為免生疑問,各董事須至少每三(3)年退任一次。
100. 倘於任何須進行董事選舉的股東大會上,退任董事的職位未獲填補,則退任董事或職位未獲填補的董事將被視為已獲重選,而應(倘願意)繼續留任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如此逐年留任直至彼等的職位獲填補,除非:
i) 於大會上決定削減董事人數;或
ii) 於大會上明確議決不會填補該等職位空缺;或
iii) 於任何情況下重選董事的決議於大會上提呈並遭否決;或
iv) 該董事已向本公司提交書面通知表明彼不願意重選。
101. 本公司必須不時在股東大會上釐定董事人數的上下限以及可以不時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方式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惟無論如何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
董事輪值告退
退任董事繼續留任直至繼任者獲任命為止
股東大會增減董事人數的權力
附錄3 第4(2)段
102. (A)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方式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添董事會成員。任何據此委任的董事須根據細則第99條輪流退任。
(B) 董事會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增添董事會成員,惟據此委任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釐定的人數上限。任何獲董事會委任填補臨時空缺的董事僅留任至彼獲委任後的本公司首屆股東大會,及須於會上膺選連任。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作為增添現有董事會成員的董事僅留任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屆時彼等有資格於會上膺選連任。在釐定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流退任的董事或董事人數時,根據本條細則獲委任的任何董事將不會被計算在內。
任命董事
附錄3 第4(4)及
4(5)段
附錄3 第4(3)段
103. 任何人士(除退任的董事外)概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與董事職位的選舉(獲董事會推薦參選者除外),除非有意提名該人士參選董事的書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士表示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最少七天遞交至總辦事處或登記處,而根據本條細則要求遞交有關通知的期不得早於發送進行該項選舉的指定股東大會通告之後一天,且不得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天。
104. 儘管本細則任何內容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之間任何協議的內容有所規定,本公司可以普通決議方式,於任何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惟此舉不得影響該董事就其與本公司之間任何合約遭違反而提出任何損失索償),以及可選舉另一人士取代該董事。任何據此獲選舉的人士須根據細則第99條輪流退任。
借貸權力
105.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權力為本公司籌集、借入或擔保支付任何一筆或多筆資金,以及抵押或質押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股本。
106. 董事會可透過其認為在各方面均合適的方式、條款及條件籌集或擔保支付或償還該等資金,特別是以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的方式(不論直接地或以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責任或義務的附屬抵押品方式)來籌集或擔保支付或償還。
107. 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可以不附帶任何股權的方式在本公司及發行對象之間轉讓。
108.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以折扣(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條件發行,同時附有贖回、放棄、提款、配股、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表決以及任命董事等等特權。
109. (A) 董事會須存置一份適當的登記冊,登記對本公司財產有特定影響的所有抵押及押記,並須完全符合公司法指定或規定的關於抵押及押記的登記要求。
將須發出擬提名董事通知
以普通決議罷免董事的權力
借貸權力
借款條件
債權證等的轉讓
債權證等的特權
須予存置的抵押登記冊
(B) 如本公司發行一系列不可以交付方式轉讓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則董事會須安排妥善存置該等債權證的持有人名冊。
110. 倘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被押記,對所有後續押記人而言,該押記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所有後續押記人無權以向股東發出通知或其他方式享有先於該押記的優先受償權。
董事總經理等職務
111. 董事會可不時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員為本公司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或管理本公司業務的其他職位,及決定合適的任期及條款,並根據細則第96條決定酬金方面的條款。
112. 根據細則第111條獲任命的每名董事,均可被董事會辭退或罷免(惟此舉不得影響該董事可就其與本公司之間任何服務合約遭違反而提出任何損失索償)。
113. 根據細則第111條獲任命的董事須遵守本公司其他董事所需遵守的輪流退任、辭職及罷免規定,並且一旦因任何理由不得再擔任董事職務,須據此事實立即停止擔任該職務。
114. 董事會如認為恰當,可不時委派並授權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全部或任何權力,惟該董事於行使一切權力時須符合董事會不時作出及施加的規定及限制,且上述權力隨時可予撤回、撤銷或變更,但任何本著真誠而行事又未接獲任何該等撤回、撤銷或變更通知的人士不應受任何影響。
管理層
115. (A) 除本細則明文賦予董事會的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亦應獲授予本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可行使本公司可能行使而本細則或法規並未明文指示或規定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所有權力,及實施本公司可能實施或批准而本細則或法規並未明文指示或規定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實施或批准的所有行為及事務,但無論如何必須符合法規及本細則及本公司不時在股東大會上訂立的任何並無違反本細則條文的規定;但前提是,據此訂立的任何規定不得使董事會在未訂立該等規定前所作出任何有效的作為失效。
未催繳股本的抵押
任命董事總經理等職務的權力
董事總經理等職務的罷免
終止任命
可授予的權力
董事會獲授予的本公司一般權力
(B) 在不影響本細則賦予的一般權力的情況下,現明確聲明董事會有下列權力:
i)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可要求於未來日期向其按面值或按可能議定的溢價及其他條款配發任何股份;及
ii)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本公司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讓他們從中分享溢利或分享本公司的一般溢利,作為額外或取代薪金或其他酬金。
經理
116.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總經理、經理或本公司業務經理,並可以薪金或佣金或賦予權利分享本公司溢利的方式或結合上述兩種或更多方式釐定他們的酬金,以及支付總經理、經理或業務經理就本公司業務可能聘用的任何員工的工資。
117. 該等總經理、經理或業務經理的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如認為恰當,更可賦予他們董事會的全部或任何權力以及職銜。
118. 董事會可按其在所有方面全權酌情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件下,與該等總經理、經理或業務經理訂立一份或多份協議,包括授予該等總經理、經理或業務經理委任助理經理或業務經理或任何其他僱員的權力以便經營本公司業務。
主席及其他高級人員
119. 董事會可不時選出或另行委任當中一名成員擔任本公司主席,及另一名成員擔任本公司副主席,並可不時選出或另行委任其他高級人員及釐定他們各自的任期。主席或(在其缺席的情況下)副主席應主持董事會會議,或如無選出或委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如主席或副主席均未在指定開會時間後五分鐘內出席會議,則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從他們當中選出一人擔任該會議的主席。細則第112、113及114條的所有條文在經必要變通後應適用於根據本條細則的條文選出或另行委任擔任任何職務的任何董事。
經理的任命及酬金
任期及權力
任命條款及條件
主席、副主席及高級人員
董事議事程序
120.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舉行會議處理事務、押後及在其他方面管理其會議及議事程序,及可決定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除非董事會另行確定,兩名董事即構成法定人數。就本條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可計入法定人數。但是,即使該替任董事本身也是董事或作為超過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就計算法定人數而言,其也只算一名董事。董事會或董事會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均可透過容許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時溝通的形式舉行,例如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而參與該大會即構成親身出席該大會。
121. 董事可及(於董事要求下)秘書可於任何時間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可於世界任何地方舉行,但如會議於當時總辦事處的所在地區之外的地區召開,則須由董事預先批准。有關會議的通知須按各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的地址,以書面或電話或傳真消息或電郵或電傳或電報方式向該董事發出,或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交予董事。董事不在或有意不在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可要求董事會在其缺席的期間送交董事會會議書面通知至其最後所知地址或就此目的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但發出該等通知的日期毋須早於向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其他董事發出通知的日期,且在沒有提出任何該等要求的情況下,董事會不一定須向當時不在該地區的任何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董事均可以預期或追溯方式放棄收取任何會議的通知。
122. 任何董事會會議提出的問題須以過半數票取決,而若贊成與反對票數均等,主席將有第二或決定性的一票。
123. 凡當時有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均有資格行使董事會根據本細則當時一般擁有或可以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24.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時,將其任何權力授予由其一名或多名成員及任何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無論就人員或任何目的)撤銷該等授權,或撤銷任何該等委員會的委任及解除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據此成立的每個委員會在行使被授予的權力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等
召開董事會
如何決定問題
會議權力
任命委員會及授權的權力
125. 任何有關委員會按該等規定及為完成委員會的成立宗旨所作出的行為(其他行為除外), 委員會行為與董
事會所為具同等
應猶如董事會作出的行為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董事會有權,經本公司股東大會同 作用
意,支付報酬給任何特別委員會委員,並將該等報酬列作本公司的經常性開支。
126.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委員會所舉行的會議及議事程序,須受本細則所載的關於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適用的,且不可被董事會根據細則第124條施加的任何規定所取代的條文所規管。
127. 任何董事會會議或任何有關委員會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士的所有真誠作為,即使事後發覺該等董事或如前文所述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方面有些欠妥,又或該等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已被取消資格,有關真誠作為仍將有效,一如每名該等人士原已適當地獲委任及有資格擔任董事或有關委員會成員一樣。
128. 即使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的董事仍然可以行事,但如董事的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本細則所訂定的所需董事法定人數,在任的一名或多名董事除了為增加董事人數至所規定的數目或為召集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外,不得為其他目的而行事。
129. 經當時享有收取董事會會議通知的全體董事(或,按本細則規定,其替任董事)或經當時某委員會全體委員以書面形式簽署的決議應具有效力及效用,猶如該決議已於董事會或該經正式召開和組成的委員會(視乎情況而定)會議上獲通過一樣。該等決議可載於一份或多份格式類似的文件,每份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有關委員會的委員簽署。
會議記錄
委員會議事程序
董事會或委員會行事的 有效性
(即使 存在缺 失)
有空缺時董事的權力
董事決議
130. (A) 董事會須促使作出下述事項的會議記錄:
i) 董事會所有涉及高級人員的委任;
ii) 根據細則第124條委任的出席每次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董事的姓名;及
iii) 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及該等委員會會議的全部決議及議事程序。
大會及董事會會議議事程序的會議記錄
(B) 據稱由議事程序進行的會議的主席或隨後首個會議的主席簽署的任何有關會議記錄,應為任何有關議事程序的確證。
(C) 董事應妥為遵守公司法中有關存置股東名冊,以及製作並提供該股東名冊的副本或摘錄的條文。
(D) 本文規定或法規規定的須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存置的任何股東名冊、索引、會議記錄冊、賬冊或其他簿冊,可以錄入訂本式賬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記錄,有關方式應包括(在不影響其一般性的情況下)以磁帶、微型縮影、電腦或任何其他非手寫記錄系統錄製。如沒有使用訂本式賬簿,則董事無論如何應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以防偽造及嚴加審查。
秘書
131. 秘書須由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凡獲委任的任何秘書均可由董事會罷免。倘該職位出缺或因任何其他理由沒有人擔任秘書,則根據法規或本細則要求或授權秘書進行的事宜,可由任何助理秘書或副秘書進行,或倘沒有助理秘書或副秘書能進行這些事宜,則可由經董事會一般或特別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進行這些事宜。倘獲委任的秘書為法團或其他機構,則可由其任何一名或多名經正式授權的董事或高級人員行事及簽署。
132. 秘書的職務應為公司法及本細則所訂明的有關職務,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
133. 若法規或本細則有條文規定或授權某事項須由或須對一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即使該事項已由一名以董事兼秘書身份或董事兼代秘書身份的人士作出,亦不作已遵行該條文處理。
一般管理及印章的使用
134. (A) 在法規的規限下,本公司應有一個或多個印章,數量由董事釐定。董事必須妥善保管每個印章,只有董事或由董事授權代表董事的委員會才有權使用印章。
秘書的委任
秘書的職責
一人不能同時🖃任雙重職務
保管印章
附錄3第2(1)段
(B) 應加蓋印章的每份文據應由一名董事及秘書或由兩名董事或由董事會為此委任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董事及╱或秘書)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證書而言,董事可藉決議決定,免除該等簽署或其中任何簽署,或除可為親筆簽名於其上外,以該決議中指定的某些機械方式或系統簽署或印刷簽署於該等證書上,或者決定該等證書毋須經任何人士簽署。
(C) 本公司可備有證券印章以加蓋股票或本公司發行的其他證券的證書,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均毋須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人士簽署及以機械形式簽署。任何已加蓋證券印章的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將為有效及視為已獲董事會授權加蓋及簽署,即使沒有前述的任何該等簽署或機械簽署。董事會可藉決議決定,免除於本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加蓋證券印章或透過於該等證書上加印證券印章的圖像以作加蓋印章。
使用印章
證券印章
13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及本公司開出的所有收款憑證皆應以董事會不時藉決議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承兌、背書或以其他形式簽署(視具體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保持銀行賬戶。
136. (A)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以加蓋印章的委託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不論是否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擔任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在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期限內,擁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但不得超出根據本細則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該等權限),處理董事會認為恰當的事務。任何該等授權書可載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文以保障與該等代理人交往的人士及為該等人士提供方便,亦可同時授權任何該等代理人將所獲授予的全部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再分授予其他人士。
支票及銀行安排
委任代理人的權力
(B) 本公司可以書面形式(並加蓋印章)授權任何人士作為其代理人,就一般或某項特別 代理人簽立契約
事務,代表本公司簽署任何契約及文據,並代表本公司訂立及簽署任何合約。該等代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並加蓋其印章)的各份契約對本公司均具有約束力,與加蓋印章者具有同等效力。
137. 董事會可在有關地區或其他地區成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負責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可任命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的成員及釐定其酬金;可授予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機構行使董事會所擁有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作出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利除外),連同分授權的權力;可授權任何地區或地方董事會的成員填補地區或地方董事會的空缺或行事(即使有任何該等空缺),而任何該等任命或授權可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款及條件作出。董事會亦可將任何已任命的該等人士罷免,並可將任何該等授權取消或變更,但任何本著真誠而行事以及並未接獲任何該等取消或變更通知的人士不應受任何影響。
地區或地方董事會
138. 董事會可設立及維持或安排他人設立及維持以現時或過去任何時間曾在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任何有關附屬公司有聯營或聯屬的公司任職或工作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去任何時間曾在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擔任董事或高級人員的人士,或任何上述人士的配偶、遺霜、鰥夫、家屬及受養人為受益人的任何須供款或毋須供款的退休金或離職金基金,或給予或安排他人給予任何上述人士捐贈、酬勞、退休金、津貼或報酬。董事會亦可設立及資助或供款給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或任何上述人士有益或有利的任何機構、團體、俱樂部或基金,還可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以及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一般或有用事業。董事會可獨立或與任何上述其他公司共同進行任何上述事宜。擔任任何該等職務或從事任何該等工作的任何董事應有權分享並為其自身利益保留任何該等捐贈、酬勞、退休金、津貼或報酬。
文件認證
139.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本公司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有權認證可以影響本公司組織章程的任何文件及由本公司或董事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認證其副本或摘錄為摘錄的真確副本;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在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其他地方,負責保管該等文件的本公司當地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上述提及的本公司獲授權的高級人員。凡聲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或任何當地董事會或委員會的某項決議或會議紀錄摘要的副本文件,若經上文所述認證,即屬向所有相信該等副本文件與本公司交涉人士證明有關決議已獲適當通過或(視具體情況而定)所摘錄會議紀錄是某次適當地組成的會議議事程序的真實及準確紀錄的確證。
儲備的資本化
140. (A) 本公司在董事會建議下,可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將本公司儲備(包括任何繳入盈餘賬,亦包括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未分配的儲備,惟須受法例上有關未變現溢利的條文所限)的任何部分或毋須繳付附有優先收取派股息權的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就此計提撥備的未分配溢利撥作資本。因此,該等部分會按分派股息的方式並按相同比例分配予有權收取股息的股東,而有關部分不能以現金支付惟可用於支付該等股東當時所持的任何股份未繳付金額或按上文所述的比例繳足本公司將予配發及分配列作繳足的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或以一種方式繳付部分及以另一方式繳付另一部分;惟就本條細則而言,任何股份溢價賬進賬的任何金額僅可用於支付及繳足將發行予本公司股東的未予發行股份,且股份溢價賬進賬的任何金額僅可用於入賬繳足與產生相關股份溢價者同類的股份。
設立退休金的權力
認證權力
資本化權力
(B) 若上述有關決議獲通過,則董事會應就議決將撥作資本的儲備或未分派溢利作出所有撥款並予以運用,並配發及發行所有已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及作出一般情況下可令其生效的所有行動及事宜。為使本條細則下的任何決議生效,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資本化發行可能產生的任何難題,尤其是把零碎權益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數額,並可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支付以代替零碎權益,或忽略不計零碎權益(由董事會釐定)的價值以調整各方權利,或將零碎權益匯合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資本化發行的人士訂立配發合約,且是項委任將有效並對各有關方具有約束力,而有關合約可就該等人士接納各自將獲配發及分派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清償彼等就資本化款額所享有的申索作出規定。
股息、繳入盈餘及儲備
141.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但所宣派的股息不應超過董事會建議的金額。
資本化決議的影響
宣派股息的權力
142. (A) 在細則第143條的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狀況判斷認為 董事會派付中期
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惟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如果任何時候本公 股息的權力
司的股本分為不同的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的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就具有優先收取股息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並且只要董事會真誠地行事,則若因就遞延付息股或無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致使具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xx任何損失,董事會毋須對該等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B) 董事會如認為溢利可合理地支付,也可決定每半年或每隔董事會規定的一段其他適當時間按固定股息率派付任何股息。
143. (A) 除非依據法規,否則不得自繳入盈餘宣派或派付股息或作出股息分派。除可供分派的溢利外,概無股息可被派付。
(B)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但以不影響本條細則(A)段的規定為準),倘本公司昔日(無論該日期是在本公司註冊成立之前或之後)購有任何資產、業務或財產,自該日起源自該等資產、業務或財產的溢利及虧損可由董事酌情決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計入收益賬,以及就所有目的而言作本公司的溢利或虧損處理,故亦可供派付股息。在前述者的規限下,若所購入的任何股份或證券附帶股息或利息,該等股息或利息可由董事會酌情決定作收益處理,惟董事會並非必須將有關收益或其中任何部分予以資本化。
(C) 在細則第143(D)條的規限下,本公司股份涉及的一切股息及其他分派應以港元列賬及發放(就以港元計值的股份的情況下)及以美元列賬及發放(就以美元計值的股份的情況下),但就以港元計值的股份,倘若股東可能選擇以美元或董事會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收取任何分派,則董事會可決定按董事會釐定的匯率進行兌換。
(D) 如董事會認為股份涉及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本公司將向任何股東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的金額過少,以致以有關貨幣向該股東支付款項對本公司或對股東而言屬不可行或過分昂貴,則董事會可酌情決定以有關股東所屬國家(以該股東在股東名冊所示地址為準)的貨幣派付該項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或其他付款。
144. 宣派中期股息的通告應按董事會釐定的方式發出。
145. 本公司概不就股份涉及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付利息。
146.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繼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而支付全部或部分該等股息,尤其是以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或是在提供或未提供予股東任何權利選擇以現金收取該等股息的情況下以其中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股息。如果分派有任何困難,董事會可用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是可以把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數額、可確定分派該等特定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資產的價值、可決定根據所定的價值總額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便調整各方的權利,亦可將零碎配額予以匯集出售,所得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如董事會認為恰當,也可把該等特定資產轉歸予受託人,並可指定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的轉讓書及其他文件,而該指定應當有效。如果需要,董事會可指定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合約,而該指定應當有效。董事會可議決概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倘未辦理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而於當地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可行的任何地區或多個地區的股東分派或支付該等資產;在該情況下,上述股東唯一享有的權利僅為如上文所述收取現金款項。就任何方面而言,因前句而受影響的股東將不會成為或被視為另一類別股東。
不從股本中派付股息╱ 分派實繳盈餘
中期股息通告
股息不附利息
實物股息
147. (A)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i) 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就此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經持有的股份屬同一類別,惟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a)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b)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已填妥選擇表格的交回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c)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d) 對於未正式選擇以現金收取股息的股份(「未選擇股份」),不應以現金支付股息(或上述將透過配股支付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達至此目的,董事會應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特別賬戶、繳入盈餘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把董事會決定相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未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以股代息
或
ii)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由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就此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經持有的股份屬同一類別。在這種情況下,以下規定應適用:
a) 任何有關配股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b) 董事會於確定配股基準後,應於不少於兩星期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股東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已填妥選擇表格的交回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c) 可就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d) 對於已正式選擇以股份收取股息的股份(「已選擇股份」),不應支付股息
(或已就其授予選擇權的股息部分),取而代之應按照以上述方式決定的配發基礎,向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為達至此目的,董事會應從本公司未分配溢利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的任何部分
(包括任何特別賬戶、繳入盈餘賬、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有關儲備)),把等於將按上述基準配發的股份面值總額的一筆款額化為資本,並用其繳足相應數目的待配發股份的股款,以便按上述基準分派給已選擇股份的持有人。
(B) 根據本條細則(A)段的規定而配發的股份在各方面均與當時已發行的股份享有同等權益,惟以下分派事宜除外:
i) 有關股息(或如上所述收取或選擇收取配股代替股息的權利);或
ii) 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佈或公佈的其他任何分派、紅利或權利;
除非在董事會公佈其建議本條細則(A)段(i)或(ii)分段的規定適用於有關股息的同時,或者在公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將按照本條細則(A)段規定配發的股份應同樣有權獲派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C)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要或有利的所有行動及事宜,以落實按照本條細則(A)段規定進行的資本化,並授予董事會全權,在股份可以碎股進行分派時,制訂其認為適當的規定(包括有關以下事宜的規定:把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匯集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給有權收取的人士;或者將零碎配額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數額;或把零碎配額的利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與本公司簽訂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的協議,而根據該授權簽訂的任何協議應對所有有關人士有效並具約束力。
(D) 本公司可根據董事會透過特別決議提出的建議,議決就本公司任何一次特定股息而言
(儘管本條細則(A)段已有規定),股息可全部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形式支付,而不給予股東選擇以現金代替配股收取股息的權利。
(E) 董事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本條細則(A)段下的選擇權及配股,不得向任何登記地址位於未作出登記聲明或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在該地區提呈有關該等選擇權或配股的要約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切實際的股東提出或作出,在此情況下,上述條文應按該決定理解及詮釋。
148. 在建議任何股息之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溢利中留存其認為恰當的款項作為儲備,董事會 儲備
可酌情將有關儲備用作支付本公司遭索償的金額、負債、或然負債,或用作償還任何資本性貸款或補足股息或作其他可適當動用本公司溢利的用途,且在有關動用之前,同樣可酌情將其用於本公司業務或董事會不時認為恰當的投資(本公司股份除外),因此董事會並無必要將任何構成儲備的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劃分開來。董事會也可結轉任何其認為不宜以股息分派的溢利,而不必將其置入儲備。
149.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的權利或其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股息(就未在有關派息期間繳清全部股款的任何股份而言),均應按於派息期間任何時段就該等股份所繳付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的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條細則而言,在催繳股款之前就股份繳付的款額,不得視為就該股份繳付的股款。
150. (A) 董事會可保留本公司持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並可使用該保留款項償還涉及該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承擔。
(B) 董事會可從應付任何股東的任何股息或紅利中,扣除該股東當時因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原因而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151.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均可向股東催繳大會指定數額的股款,但是向各股東催繳的款額不得超過應付該股東的股息,並且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應與支付股息的時間相同。如果本公司與股東之間作此安排,催繳股款可以股息沖抵。
152. 在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其享有任何就有關股份已宣派的股息或紅利之權利。
153. 倘兩名或多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款項發出有效收據。
154.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任何股息或紅利可以支票或股息單支付,並郵寄往股東的登記地址,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則寄往股東名冊有關聯名股份名列的首位持有人的地址,或寄往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任何人士的地址。每張寄出支票或股息單的抬頭人必須寄交的人士,支付該支票或股息單款項後,本公司於有關股息及╱或紅利的責任已充分履行,而不論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股單遭竊取或有關加簽屬冒簽。
按實繳股款比例派付股息
扣留股息等
扣除債務
股息與催繳股款一併處理
轉讓的效力
股份聯名持有人收取股息
郵遞付款
附錄3第3(2)段
附錄13
A部第4(1)段
155. 於宣派後一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董事會可在其被領取前將之作投資或其他用途,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不會就此成為受託人。董事會可沒收於宣派後六年仍未獲領取的所有股息或紅利,並將該等股息或紅利撥歸本公司所有。
156. 宣派任何類別股份股息的任何決議(不論為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決議),均可訂明該股息將於某一日期營業時間結束時(儘管有關日期可能早於決議通過當日)向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支付或作出;就此,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根據彼等各自登記名下持有的股權支付或分派,惟不會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出讓人與受讓人就該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權利。本條細則的條文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變現資本溢利分派或提供或授予。
已變現資本溢利的分派
157. 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於股東大會議決,將本公司手頭的任何盈餘款項(相當於本公司將任何資本資產或任何投資變現後所收取或收回款項所產生的資本溢利,且該款項毋須用以支付或撥備任何固定優先股息,以代替用作購買任何其他資本資產或用作其他資本用途),根據股東有權收取該款項作為資本的基礎上,按股東有權透過股息派發而收取有關款項的股份比例分派予普通股東,惟除非本公司仍有充裕的其他資產以償還本公司當時全部債務及繳足股本,否則上述溢利不得以此方式分派。
年度申報表
158. 董事會應作出或安排作出法規可能規定作出的年度或其他申報表或存檔。
賬目
159. 董事會須安排保存本公司收支款項、該等收支事項,及本公司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法規所規定或為真確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的財政狀況以及顯示及解釋其交易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項的真確。
160. 會計賬目須存置在總辦事處或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地點,並須隨時公開以供董事隨時查閱,惟法規規定的有關記錄亦須存置於註冊辦事處。
未獲領取的股息
記錄日期
已變現資本溢利的分派
年度申報表
須予存置的賬目
存置賬目的地點
附錄13
A部第4(2)段
161. 除法規或具有相關司法權力的法院頒令准許外、或由董事會或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授權外,任何股東(身兼董事者除外)或其他人士概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賬目、賬冊或文件。
股東查閱
162. (A) 董事會須不時安排編製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提呈按法規規定的損益賬、資產 年度損益賬及資
產負債表
負債表、集團賬目(如有)及報告。
附錄3第5段
(B) 在下文(C)段的規限下,本公司每份資產負債表須由兩名董事代表董事會簽署,而於 向股東寄發董事
會年度報告及資
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提交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律規定須包括於其中的或隨附的 產負債表
每份文件)及損益賬,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須於大會日期前不少於二十一天,送交本公司的每名股東及每名債權證持有人,以及根據公司法或本細則的條文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每名其他人士;惟本條細則並無規定該等文件的副本須送交本公司並不知悉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聯名持有人中超過一位的持有人,惟未獲送交此等文件副本的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有權向總辦事處或登記處申請免費收取該等文件的副本。倘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當時
(經本公司同意)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則須向有關證券交易所的適當高級人員提交按其當時的規則或慣例所規定數目的該等文件副本。
(C) 本公司可根據法規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定的任何適用規則,向同意及選擇收取財務報表概要的本公司股東發送財務報表概要,以代替完整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概要必須附有核數師報告,以及告知股東如何知會本公司其選擇收取完整財務報表的通知。本公司必須於舉行股東大會前不少於二十一天向該等同意及選擇收取財務報表概要的股東發送財務報表概要、通知及核數師報告。
(D) 在公司法第88條的規限下,本公司須於接獲股東選擇收取完整財務報表之通知七天內向股東發送完整財務報表。
核數師
163. (A) 核數師乃根據公司法條文委任,其委任條款、任期及職責於任何時候均須受相關條文監管。
(B) 本公司須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委任一間或多間核數師行,而該核數師的任期為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為止,惟倘並無委任核數師,則在任的核數師須繼續留任,直至委任繼任者為止。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任何有關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的合夥人、高級人員或僱員均不得獲委任為本公司的核數師。董事會可委任核數師以填補臨時空缺,惟當上述空缺持續存在時,xxx或留任的核數師(如有)可充任其職。除非公司法條文另有規定,核數師酬金應由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釐定或授權釐定,惟本公司可於任何某一年度的股東大會上授權由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而任何獲委聘以填補任何臨時空缺的核數師的酬金可由董事釐定。
164. 核數師有權隨時查閱本公司的賬冊、賬目及單據,並有權要求本公司董事及高級人員提供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料;而核數師須按照法規規定於任期內就其所審查的賬目以及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本公司的每份資產負債表、綜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賬向股東作出報告。
165. 現任核數師以外的人士均不合資格於股東大會上獲委任為核數師,除非於股東大會前不少於二十一天向本公司發出通告表明有意提名該人士擔任核數師而本公司須於股東大會前不少於七天將任何該等意向書的副本發送予現任核數師以及向股東發出有關通知,惟上述規定可經現任核數師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而予以豁免。
166.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任何人士以核數師身份作出的一切行動,凡本著真誠與本公司行事均屬有效,即使彼等的委任有欠妥善之處,或彼等於獲委任當時不合資格獲委任,或其後變得不合資格獲委任。
通知
委任核數師
核數師有權查閱賬冊及賬目
委任除退任核數師以外的核數師
委任有欠妥善之處
附錄3 第7(1)段
第7(2)段
167. (A) (1) 除另有明確表明外,任何通知或文件或根據本細則由任何人士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均須以書面形式發出;或在法規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時規定的任何適用規則許可的情況下根據本條細則,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召開董事會議的通知毋須為書面通知。
發送通知
(2) 任何人士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或根據本細則由任何人士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當面或以預付郵資的郵件或包裹郵寄至該股東於股東名冊上登記的地址,而郵件或包裹上須註明其為收件人,或將放置在該地址並註明由該股東收取或可按有關股東以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或(除股票外)香港普遍流通的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送達或交付予本公司任何股東。如屬聯名股份持有人,則所有通知均須向在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發出,而就此發出通知將視為已充分地向所有聯名持有人發出通知。在無損上述條件一般性的情況下並在法規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時規定的任何規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按任何股東不時授權的地址向有關股東送達或交付通知或文件,或在網站刊登有關通知或文件並知會有關股東已以此方式刊登(「可供查閱通知」)。
(3) 本公司可根據送達或交付日期前不超過十五天內任何時間所示的股東名冊送達或寄發任何有關通知或文件。股東名冊其後的任何變動均不會使上述送達或交付無效。倘已根據本細則向任何人士送達或交付有關股份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則於該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或利益的人士將無權進一步獲送達或交付該通知或文件。
(B) (1) 須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發送或送達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放置於或透過預付郵資的郵件或包裹寄往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而郵件或包裹須註明本公司或有關高級人員為收件人。
(2)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以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發出通知的形式及方法,包括可指定收取電子通訊的一個或多個地址,亦可指定彼等認為可核實任何有關電子通訊是否有效或完整的適當程序。任何通知均可以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發出,惟其須根據董事會訂明的規定發出。
附錄3 第7(3)段
168. 任何股東如其登記註冊地址在有關地區以外,均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一個位於有關地區的 不在有關地區的
股東
地址,該地址就發送通知而言應視作其登記地址。股東的登記地址若不在有關地區,則有
關通知(倘以郵遞方式發出)須以預付郵資的航空郵件發出。
169.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預付郵資的郵寄方式,將被視為載有有關通知或文件的信件、郵件或包裹投遞之日的翌日送達或交付。倘能充分證明載有通知或文件的信件、郵件或包裹已正確註明地址並以預付郵資方式投遞,則已可證明已寄發或送達上述通知或文件。任何並非郵寄但由本公司放置在股東於名冊所列地址的通知或文件,應將放置該通知或文件當日送達或交付日期。任何以電子方式(包括透過任何有關系統)發出的通知或文件,將被視為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發出該電子通訊後翌日送達。本公司按有關股東以書面許可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應將本公司因應有關許可而進行行動之時視為送達或交付。任何以廣告方式刊登於報章或指定報章上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應將刊登當日視為送達或交付。任何刊登於網站的通知或文件,應將(i)可供查閱通知被視為送達予股東當日及(ii)該通知或文件於網站刊登當日(以較後者為準)視為由本公司向股東發出。
170. 因股東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透過預付郵資的郵件或包裹的方式,並在該郵件或包裹上註明該人士的名字,或該身故股東的代表或該破產股東的受託人的名稱或任何類似稱謂,並按由聲稱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就此所提供的地址(如有),郵寄通知至該人士,或(直至獲提供有關地址前)以假設該名股東並未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產的情況下所採用的形式發出通知。
郵遞通知視作寄發時間
向因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產而有權取得股份的人士發送通知
171. 任何藉法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任何人士,在其姓名及地址登入股 承讓人受先前通
知約束
東名冊前,應受已正式發給有關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所有通知所約束。
172. 任何按照本細則規定遞送、郵寄、或放置於任何股東註冊地址的通知或文件,儘管有關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及不論本公司是否接獲其身故或破產的通知,均視為已就任何登記股份(不論該股東單獨或聯同他人持有,直至他人已代替該股東登記成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正式送達,而就本細則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上述送達情況須視作有關通知或文件已充分送達至其個人代表及所有與其共同擁有股份權益的人士(如有)。
173. 本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
即使股東身故、破產,通知仍然有效
通知的簽署方式
資料
174. 任何股東(身兼董事者除外)均無權要求透露或獲取任何有關本公司的交易詳情的資料或任何屬於或可能屬於商業秘密、商業機密或牽涉本公司業務處理的秘密過程的事宜,而董事會認為該等資料或事宜就本公司股東的利益言而乃不宜向公眾透露。
清盤
175. 有關本公司被法院頒令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須為特別決議。
176. 如果本公司被清盤,在清償應付給所有債權人的款項後剩餘的資產,應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的繳足股本比例分配給股東。如果剩餘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繳足股本,則在分配剩餘資產時,應盡可能讓股東按其各自所持有股份的繳足股本比例承擔損失,惟須受制於任何可能按特別條款及條件發行的股份的權利。
177. 倘本公司清盤(不論為自願清盤或由法院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授權的情況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多類不同的財產)以實物分派予股東。清盤人可就前述分發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及每一類別股東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相似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部分資產授予清盤人(在獲得相似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並以股東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惟不得強迫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資產。
彌償保證
178. 在本條細則規定不違反法規的任何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當時的董事、董事總經理、替任董事、核數師、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及當時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受託人(如有),以及他們各自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他們或他們當中任何人、他們的任何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因執行其各自職務或信託事宜中的職責或假定職責時應會或可能招致或因任何作為、發生的行為或遺漏而蒙受的一切訴訟、成本、費用、損失、損害及開支,應獲得以本公司資產作出的彌償及保障他們免受傷害,但因(如有)他們各自本身的故意疏忽或失職、欺詐及不誠實而招致或蒙受者除外。任何該等人士均無須就任何其他人的作為、收受、疏忽或失職負責,亦無須為遵守規例而參與任何收受行為,或為本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寄存或存放作安全保管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任何投放或投資的款項的任何抵押的不足或缺陷或該等人士在執行其各自職務或信託事宜或進行其他有關事宜時可能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情況或損害而負責,但因他們各自本身的故意疏忽或失職、欺詐及不誠實而造成的後果除外。
股東無權獲悉的資料
清盤形式
清盤時分配資產
可以實物分派資產
彌償保證
無法聯絡的股東
附錄3
第13(1)段
附錄3
第13(2)(a)段
第13(2)(b)段
179. 在不損害本公司根據細則第155條的權利的情況下及在細則第180條規限下,如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被兌現,本公司可停止以郵遞方式寄發股息支票或股息單,不過當首次出現股息支票或股息單未能送遞收件人而被退回的情況,本公司可即時停止以郵遞方式寄發股息支票或股息單。
180.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的股東的任何股份,惟除非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得行使該項權力:
i) 於有關期間按照本公司的細則規定的方式發出合共不少於三張以現金支付予該等股份的股東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一直未被兌現;
ii) 於有關期間結束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在該有關期間中的任何時候均未接獲有關該股東為該股份之持有者或者因身故、破產或法律的實施而對該等股份享有權利的人士存在的跡象;
iii) 本公司已在報章刊登廣告,聲明本公司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且自刊出廣告之日起計三個月期間已經屆滿;及
iv) 本公司已知會有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其擬將該等股份出售的意向。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從本條細則(iii)段中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年起計,至該段中所指屆滿期間為止的期間。
為了讓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轉讓所述股份,而由該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轉讓書,其效力應等同由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因股份轉移而對該等股份擁有所有權的人士簽署。買方無須理會其所付的購股款項將如何應用,其對所購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受出售程序中任何不當或無效行為的影響。出售股份所得款項淨額將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筆所得款項後,即欠該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筆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並毋須就該債務設立信託,亦毋須就該債務支付利息。而本公司可將所得款項淨額中賺取的任何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根據本條細則規定作出的任何出售,即使持有被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律行為能力或行事能力,仍應屬合法及有效。
本公司停止寄發股息單等
x公司可出售無法聯絡的股東的股份
文件的銷毀
181.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下列任何時間銷毀以下文件:
a) 任何已註銷的股票,惟須於註銷日期起計的一年期限屆滿後;
b) 任何股息指示或其任何變更或註銷或任何更改名稱或地址的通知,惟須於本公司記錄該股息指示、變更、註銷或通知日期起計的兩年期限屆滿後;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書,惟須於登記日期起計的六年期限屆滿後;及
d) 任何其他文件,惟須於其首次記錄於股東名冊上的日期起計六年期限屆滿後;
及作為對本公司有利的確切假設,每張遭銷毀的股票均為妥善及適當註銷的有效的股票,而每張遭銷毀的股份轉讓書均為妥善及適當登記有效文件;而每份遭銷毀的其他文件均為在本公司賬目或記錄上已登記詳情的有效文件,惟:
i) 本條細則上述條文只適用於真誠地銷毀文件,且本公司並無接獲明確通知,指該文件因與索償有關而須予保存;
ii) 本條細則不應被解釋為本公司須為上述時間之前或在上述條文(i)所提及的條件仍未達成的任何情況下而銷毀任何上述文件承擔任何責任;及
iii) 本條細則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文件的銷毀
常駐代表
182. 根據法規的條文規定,在本公司並無常駐百慕達的董事或秘書的情況下,董事會應委任一名常駐代表(定義見法規),作為董事會於百慕達的代表,並存置法規所規定須於百慕達存置的一切記錄、向百慕達金融局及公司註冊處提交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所需存檔,以及就常駐代表向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期間釐定其酬金,以薪金或收費方式支付。
存置記錄
183. 按照法規的條文規定,如本公司設有常駐代表,本公司須在其常駐代表辦事處存置下列文件:
i) 本公司股東大會全部議事程序及董事會議全部議事程序的會議記錄;
ii) 根據公司法本公司須編製的所有財務報表連同相關的核數師報告書;
iii) 公司法第83條規定須在百慕達存置的所有賬目記錄;及
iv) 為提供本公司於指定證券交易所(定義見公司法)持續上市的證明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認購權儲備
184. (A) 在法規的規限下,只要本公司所發行的可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隨附的任何權利仍可行使,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動或進行任何交易以致因按照認股權證的條款及條件適用條文而調整認購價,使認購價減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條文將適用:
i) 由有關行動或交易日期起,本公司須根據本條細則的條文設立,並於其後(在本條細則規定的規限下)維持一個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於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當其時須予資本化的款項,以便於所有尚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根據下文(iii)分段予發行及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款時,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配發入賬的額外股份的面額,並須在配發股份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額外股份的差額;
常駐代表
存置記錄
認購權儲備
ii)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除外)已經用完,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以外的任何用途,屆時將僅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用以彌補本公司的虧損;
iii)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全部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與獲行使認購權有關的股份面額,相等於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其有關部分(視具體情況而定))時須支付的現金款項,此外,須就有關認購權向行使權利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款的股份面額,其數額相等於以下兩者之差:
a) 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其有關部分(視具體情況而定))時須支付的現金款項;及
b) 考慮到認股權證條件的條文後,在有關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有關認購權可獲行使的股份面額;
而緊隨該行使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行使權利的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的額外股份面額;及
iv) 如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額,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溢利或儲備(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包括繳入的實繳盈餘、股份溢價賬及資本贖回儲備金),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足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會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期間,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股份面額的權利。該證書所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分轉讓,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維持一本該等證書的登記冊,以及辦理與該等證書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而在該證書發出後,每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等證書的充足資料。
(B) 根據本條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須在各方面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的其他股份具有相同權益。即使本條細則(A)段載有任何規定,於認購權獲行使時,不得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C) 本條細則有關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未經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或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會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條細則下與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利益有關的規定。
(D) 本公司當時的核數師對於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需要時其成立及維持所需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曾用作的用途、有關其用以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須向行使權利的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並入賬列作繳足的額外股份面額,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的任何其他事項而編製證書或報告,在並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屬不可推翻及具有約束力。
記錄日期
185. 受上市規則的規限,有關就任何類別股份宣派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的任何決議(不論為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可指定該等股息或其他分派須向於某一指定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之時或某一指定日期的某一指定時間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的人士派付或分派,且該等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根據有關股份持有人各自所登記持有的股份數目派付或作出,惟不影響轉讓人及承讓人彼此間就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分派的權利。本條細則的條文在加以適當的修訂後適用於決定有權收取股東會議通知並在任何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本公司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溢利分派或其他分派儲備或賬目,以及本公司對股東作出的提供或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