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房屋之限制 样本条款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 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租賃標的物所屬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第五種住宅區,房屋使用執照之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或服務業□一般零售業□其他 一般零售場所(<500㎡),乙方應依法令規定之法定用途使用,不得經營非法及違禁之營業,並不得存放危險物,或其他有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之使用情事。並禁止於地上進行任何建築行為。如需變更使用執照登記用途,應經甲方書面同意,並由乙方依法令向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家之使用。 乙方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或管理負責人頒布之各項管理辦法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 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 承租人不得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發現承租人實際未居住於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通知立即遷入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遷入,出租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本租賃範圍全面禁菸(包含經管委會公告之區域),承租人如經檢舉並被提報影音檔或照片確實於內吸菸者,出租人將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 房屋係供住宅之使用,乙方不得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或管理負責人頒布之各項管理辦法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發現承租人實際未居住於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通知立即遷入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遷入,出租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承租人充分認知並瞭解新北市中和青年社會住宅部分空間未來可能設置、經營旅館、長照或產後護理中心等附屬事業,新北市中和青年社會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備),由新北市中和青年社會住宅全體承租人、附屬事業使用權人(包括且不限於旅客、消費者等)共同使用。 本社區(含租賃範圍及社區內公共空間,下同)全面禁菸,乙方如經檢舉並被提報影音檔或照片確實於社區內吸菸者,出租人將依承租人違反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使用房屋之限制. 1、 本房屋係供 □住家 □營業之使用。 2、 乙方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以現況交予乙方使用,乙方自房屋點交日起負擔房屋內修繕責任(含消耗性物品之更換,包括但不限於燈泡、電池),但結構體滲水、龜裂及結構體內管線老舊損壞之非人為因素毀損不在此限。 房屋因乙方或其同居人或其允許為房屋使用之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行為人及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房屋及其所附傢俱或設施(備) ,乙方及其同居人及其允許為房屋使用之第三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因乙方或其同居人或其允許為房屋使用之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物品毀損或滅失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傢俱或設施(備)之數量及項目依房屋點交時之清單認定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如有滅失應按該物品市場價格照價賠償。 前二項傢俱或設施(備)如有毀損,乙方未於租賃關係消滅時修繕完竣,甲方得逕請廠商進行修繕,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由保證金內抵扣,其不足金額,乙方仍應給付。
使用房屋之限制. 一、 本房屋使用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乙方應遵守公寓大廈或社區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使用之規約或其他決議,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