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账户结算 样本条款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首日。
保单账户结算. 5.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结算. 4.5 最低保证利率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持续奖金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部分领取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现金价值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财富管家终身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保单账户结算.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4 犹豫期 4.5 最低保证利率 9.3 年龄错误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首日。 每次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结算. 5.5.1 结算周期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提高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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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迅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迅得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 25,244,190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52,800,000 股之 47.81%,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