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 样本条款

保管人. 除非委任獲中央銀行及證監會批准、基金經理接納及單位持有人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的新保管人,否則保管人不得自願退任。然而,保管人可在取得基金經理、中央銀行及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後,退任並由保管人的附屬成員接任。
保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根据《保管协议》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有权经优先委托人同意后变更保管人。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为满足交易的需要,经全体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拟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 PB 系统进行交易下单操作,由证券经纪商向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数据。 投资顾问可通过 PB 系统、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人工审核,审核该投资建议符合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后受托人向证券经纪人发送指令办理交易事宜。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10,000】万份,其中优先信托单位不超过【5,000】万份;劣后信托单位不超过【5,000】万份。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高于 1:1。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结束或延长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因证券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需及时通知优先级委托人,并由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按照优先委托人指定的期限,补足优先信托单位应获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第 10.2 条规定可以提前终止。
保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保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荣军 住所:广州市珠江西路 00 号 0 楼联系人:林全红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保管人. 根據信託契據,保管人有權自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中收取以上文載列的費率計算的信託人費用(「保管費」)。應付的保管費將為各類別資產淨值某一百分比,並按月後付。此外,保管人亦將按一般商業利率自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中收取交易費、保管費及賬戶維持費。保管人有權獲發還其委任之副託管人的所有費用及開支,以及所產生的所有其他實付開支。任何副託管人費用將按一般商業利率收取。
保管人. 10.1 行政公章
保管人. 本基金已委任Bank of New York Mell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Luxembourg Branch(「BNYMI」)為SICAV資產的保管人,該等資產將直接由BNYMI或間接透過BNYMI的聯繫銀行、代名人、代理人或獲授權人士持有。 保管人須確保股份的認購及贖回均依據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及組織章程的規定進行;確保在涉及SICAV資產的交易中的任何款項均在通常時限內電匯至保管人;並確保SICAV的收入皆遵照有關集體投資計劃法例及組織章程的規定運用。 就此,BNYMI已將處理股東付款及保管SICAV所擁有資產的職能轉授其聯號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uxembourg) S.A.,後者乃盧森堡信貸機構,受到CSSF審慎監督。BNYMI的責任不受此委任影響,而就構成SICAV財產一部份之資產而言,BNYMI須就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uxembourg) S.A.的行為或遺漏負責。
保管人. 受託人已委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作為本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於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保管人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持牌銀行,自 2001年10月1日藉合併了中銀集團香港十二家銀行當中十家銀行之業務而重組為現有架構。此外,保管人持有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兩家銀行均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以及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以持有其主要營運附屬公司中銀香港的全部股權。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在成功的全球首次公開招股後,其股份於 2002年7月25日開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買賣,股份代號「2388」,並於2002年12月2日成為恒生指數成分股之一。 保管人的網絡有逾280間分行,為超過600,000家企業及200萬名零售客戶服務。保管人是香港第二大銀行集團,提供全面的銀行服務,包括環球託管及為機構客戶提供基金服務。 根據保管人協議,保管人將擔任本基金資產的保管人,本基金的資產將由保管人或透過其代理、副保管人或受權代表根據保管人協議直接持有。
保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及其合法继受人。目标公司:指【S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保管人. 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已獲委任為本公司的保管人。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於1973 年5 月16 日成立為無限期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設 於 European Bank & Business Centre, 6 route de Trèves, L-2633 Senningerbe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於2012 年12 月31 日,其資本儲備達885,407,953 美元。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的主要業務是代管及投資行政管理服務。 所有構成本公司資產的現金、證券及其他資產,均由保管人代本公司及其股東持有。保管人須確保本公司股份的發行及贖回以及本公司收入的運用,均按照盧森堡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條文進行,而且本公司資產的交易款項均在正常時限內收到。保管人可就上述受信服務收取費用,該費用年率最高達本公司資產淨值的 0.005%。 保管人將按照盧森堡的慣例從本公司收取上述費用及佣金以及有關本公司會計的會計費。保管服務及交易費每個工作日計算及累計,並每月支付。保管費的百分率及交易費的收費水平會隨著有關活動進行所在國家而變更,分別最高為每年 0.5% 及每宗交易15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