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 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 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度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制度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 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 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机构将继续完成。 本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将履行下列持续督导职责: 1、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2、 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3、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5、 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本机构、保荐代表人将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发行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若发行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本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解决相关问题或者消除相关风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一) 持续督导事项 1、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2、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 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3、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公司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 更发表意见。 5、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 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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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争性谈判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資料來源 該公司各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事情変更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の締結後、経済情勢の変動、天災地変その他予期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条件が不適当となったときは、協議して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乙の請求による契約期間の延長)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前述减值额为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业绩承诺期末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如经测试,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减值补偿方式应由业绩补偿义务人按前述业绩补偿方式的约定进行补偿。 各标的资产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如下: 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减值测试补偿股份的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调整后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时,若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向上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期内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该等返还不应视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等额的补偿款,也不影响业绩补偿义务人实际应补偿的总金额),返还金额依据下述公式计算确定: 返还金额=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

  • 特别约定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和服务费。

  • 包 号 若项目分包时使用)

  •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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