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5
一、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5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2
一、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指南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推荐指南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指南针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 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说明
(一) 符合《公司法》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作为海大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部门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海大集团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广发证券同意保荐海大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东富龙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东富龙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东富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等。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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