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条件. 1、 如本节之“
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上市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发行人满足《首发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出 具的和信验字(2017)第 000095 号《验资报告》以及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 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1,7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3,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款的规定。 准予注册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