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及申述. 3.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c) 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d) 承辦商履行合約的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取得授權承辦商根據合約執行、遵守和履行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並無附帶條件,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而政府使用有關服務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h)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i) 現時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起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k)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提起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l) 承辦商擁有、已取得和能取得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所需的所有知識產權有效特許; 以及 (m) 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營業中的商業機構所關切事項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2 第3.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 統稱「保證」), 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 如任何保證說明只在合約期限內有效, 則在合約期限內每天均屬真確, 猶如每天重複作出。 3.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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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及申述. 3.1 4.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承辦商及其任何獲准許的次承判商、他們各自的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 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c) 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其提供的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d) 承辦商履行合約的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一切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7 條賦予政府知識產權,以及授予及/或促使授予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指派人及所有權繼承人特許;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取得授權承辦商根據合約執行、遵守和履行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並無附帶條件,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而政府使用有關服務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以及不時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誠、真實、準確和完整;
(h)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 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出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i) 現時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起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合約責任、法院判決、裁決指令或仲裁裁決,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 進行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任何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及
(k)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提起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l) 承辦商擁有、已取得和能取得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所需的所有知識產權有效特許; 以及
(m) 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營業中的商業機構所關切事項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2 第3.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 統稱「保證」)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 如任何保證說明只在合約期限內有效, 則在合約期限內每天均屬真確, 猶如每天重複作出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經營中的商業機構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3 4.2 上文第4.1 條及一般合約條款第17.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 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合約條款及招標條款第29.1 段) 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以及承辦商在其標書中就合約(包括所有附表)於標書評審期間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及在履行合約過程中不時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統稱及各自稱為「保證」。
4.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4.4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457 章)加諸服務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賦予與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的一方的權利, 分別對承辦商和政府具約束力, 除非合約明文豁除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或合約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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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
保證及申述. 3.1 4.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 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c) 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其提供的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d) 承辦商履行合約的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7 條賦予政府知識產權,以及授予及/或促使授予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指派人及所有權繼承人特許;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取得授權承辦商根據合約執行、遵守和履行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並無附帶條件,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而政府使用有關服務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以及不時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誠、真實、準確和完整;
(h)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 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出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i) 現時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起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合約責任、法院判決、裁決指令或仲裁裁決,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 進行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任何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及
(k)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提起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l) 承辦商擁有、已取得和能取得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所需的所有知識產權有效特許; 以及
(m) 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營業中的商業機構所關切事項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2 第3.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 統稱「保證」)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 如任何保證說明只在合約期限內有效, 則在合約期限內每天均屬真確, 猶如每天重複作出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經營中的商業機構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4.2 上文第4.1 條及一般合約條款第17.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合約條款及招標條款第29.1 段) 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以及承辦商在其標書中就合約(包括所有附表)於標書評審期間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及在履行合約過程中不時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統稱及各自稱為「保證」。
4.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4.4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457 章)加諸服務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賦予與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的一方的權利,分別對承辦商和政府具約束力,除非合約明文豁除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或合約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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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
保證及申述. 3.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c) 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d) 承辦商履行合約的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取得授權承辦商根據合約執行、遵守和履行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並無附帶條件,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取得授權承辦商根據合約執行、遵守和履行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 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並無附帶條件,並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而政府使用有關服務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h)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實、準確和完整;
(i) 現時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起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 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k)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提起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l) 承辦商擁有、已取得和能取得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所需的所有知識產權有效特許; 以及
(m) 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營業中的商業機構所關切事項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2 第3.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 統稱「保證」), 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 如任何保證說明只在合約期限內有效, 則在合約期限內每天均屬真確, 猶如每天重複作出。
3.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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