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水平 样本条款

保證金水平. 5.1 就本協議而言,客戶須在任何時間維持的保證金水平(「保證金水平」),是抵押品的融資價值總額,即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結欠總額。在不損害民眾證券的其他權利及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的前提下,若在任何時間,保證金水平少於民眾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該結欠金額,客戶須在民眾證券要求時立即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向民眾證券轉移或以其他方式繳存額外證券,用以根據本協議條款向民眾證券押記,構成押記證券的一部分,或者在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從而達到民眾證券的有 關要求或令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總結欠金額減少至民眾證券滿意的水平。
保證金水平. 2.1 就本協議而言,客戶須在任何時間維持的保證金及保證金比例在金鷹證券定為令其滿意的水平(「保證金水平」),是抵押品的融資價值總額,即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結欠總額。
保證金水平. 乙方應維持一雙方商定的保證金水平,並可獲得信貸許可,其比例按乙方在甲方處的抵押物的市場價值來共同商定。甲方給予乙方的最大信貸上限將由甲方決定並可隨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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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发表意见: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合約期限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実施体制 様式第 22 号) 受託者名 発生場所

  •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