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及风险管理;平仓及抵销交易 样本条款

保证金及风险管理;平仓及抵销交易. 8.1 保证金交易受限于交易所、结算所和监管机构之开仓及维护保证金要求,亦受限于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施加之任何额外保证金要求(简称「保证金要求」)。银行或任何服务提供商可随时修改保证金之要求,顾客应确保其海外证券户口和海外结算户口随时存有足够资产以符合保证金要求。若顾客资产不足以满足保证金要求,银行有权拒绝任何指示。当顾客之保证金状态被厘定时,顾客任何指令之处理或会有所延误。银行及服务提供商亦可对顾客户口施加风险管理限制及要求(「风险管理要求」)。 8.2 除非适用法律及规例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并无义务在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行使其权利和补救措施前,通知顾客未达到保证金要求或风险管理要求。顾客理解并同意,银行或其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在任何市场以任何方式,在顾客户口中平仓或增持减低风险之持仓,以满足保证金要求或风险管理要求,而恕不事先通知顾客。顾客应负责并立即向银行支付任何该等平仓使其户口产生或于平仓随后户口内仍存在之任何差额。顾客应就与任何该类交易相关的所有行为、遗漏、成本、开支、费用、损失、索赔、处罚或责任,对银行及服务提供商作出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对顾客因任何该等平仓及该等平仓失败或延误而蒙受之任何损失,银行及服务提供商概不负责,即使顾客随后以较差或较不利价格重新建立其持仓。 8.3 尽管有上述条款,若银行或服务提供商为顾客执行指令,惟顾客未有足够资金或资产交付,则银行及服务提供商有权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进行平仓,而顾客应就因有关平仓而造成之任何损失(包括任何成本)承担责任,且无权获得因而产生之任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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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