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缴纳(如需缴纳保证金) 样本条款

保证金缴纳(如需缴纳保证金). 本采购项目支持“电子保函”和“虚拟子账户”两种方式收取保证金,同时允许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1.1 供应商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在所投项目下采购包选择电子保函模式,跳转到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保函,供应商需要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 2.1.2 供应商选择“虚拟子账户”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在进行信息确认后,应通过“交易执行—应标—项目应标—已参与项目”,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采购包的缴纳金额以及虚拟子账号信息,并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缴纳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供应商全称,且与其响应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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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响应保证金 响应文件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详见资格性条款要求 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 …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電気料金 常時供給電力の 1 月の電気料金は、以下の方式で算定した基本料金および電力量料金を合計したものとします。なお、契約電力、常時供給電力基本料金単価および電力量料金単価は電気需給契約書に定めるものとします。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供給の開始 (1) 当社は,お客さまの需給契約の申込みを承諾したときには,お客さまと協議のうえ需給開始日を定め,供給準備その他必要な手続きを経たのち,すみやかに電気を供給いたします。 (2) 当社は,天候,用地交渉,停電交渉等の事情によるやむをえない理由によって,あらかじめ定めた需給開始日に電気を供給でき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になった場合には,その理由をお知らせし,あらためてお客さまと協議のうえ,需給開始日を定めて電気を供給いた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