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条款 样本条款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限额以本合同附 表 1 保险计划表中约定的给付限额为限。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证续保 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未失去保证续保权,且未向我们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自动续保 1 年。 2.4.1 保证续保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若您首次投保本合同,自首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2.4.2 保证续保权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您将失去保证续保权。 (1) 我们依据本保险条款“1.7
保险保障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有赔付限额的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保
保险保障条款.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疾病观察期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1 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无疾病观察期。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为同一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为续保。续保不受疾病观察期的限制。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障,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可选保障,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返还该被保险人该项 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 金(可选保障) 该项责任属于可选保障,本公司仅对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您,自停止销售时起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 承保后,本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 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您,自停止销售时起我们不再接受续 保申请。 2.4 疾病观察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乳 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宫颈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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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模式 根据项目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双方采取项目定制合作模式,针对具体项目,双方同意彼此为对方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以促进项目的良性运作。在双方就具体的合作项目及合作内容和方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当一方了解到有适合另一方发展的机会或适合的资源,应主动推荐给另一方,并在双方进一步沟通的合作框架内帮助对方发展项目。

  • 入札説明書 2024年5月31日

  • 中标(成交 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 一、 岩迪投资”之 “ (七) 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根据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变化,以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来获取稳健收益,并通过投资基金、股票等配置少量权益仓位分享股票市场长期升值回报,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资运作,拓宽投资集合的有效边界。本理财产品目标是提升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让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多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 关联交易制度 为规范集团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方考核,并建立了严格的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歌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马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路加精工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青岛北航智能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北航研究院”)、青岛歌尔长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长光研究院”)及北京古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古点科技”)共同投资 1,000 万元设立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具体持股及出资情况请参照本公告“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青岛北航研究院及青岛长光研究院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集团”)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北京古点科技为歌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