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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条款 样本条款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限额以本合同附 表 1 保险计划表中约定的给付限额为限。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证续保 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未失去保证续保权,且未向我们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自动续保 1 年。 2.4.1 保证续保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 20 年。若您首次投保本合同,自首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2.4.2 保证续保权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您将失去保证续保权。 (1) 我们依据本保险条款“1.7
保险保障条款.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疾病观察期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1 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无疾病观察期。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为同一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为续保。续保不受疾病观察期的限制。 2.5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障,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可选保障,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返还该被保险人该项 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 金(可选保障) 该项责任属于可选保障,本公司仅对投保人选定的可选保障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 承保后,本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 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您,自停止销售时起我们不再接受续 保申请。 2.4 疾病观察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乳 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或宫颈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乳腺恶性肿瘤、子宫恶性肿瘤、宫颈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保障条款.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您,自停止销售时起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保险保障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有赔付限额的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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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条款 9.1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 补充条款 承包人须做工程施工所需的维护、安全等工作,应加强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栏等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 评估基准日 指 2021 年 9 月 30 日 实际交割日 指 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将分别持有的实达科技 12.00%、9.09%和 2.98%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鹏辉能源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号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审核关注要点》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德恒 01F20210427-01 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注册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 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