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周年日 样本条款

保险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单周年日.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保险单周年日.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保险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56%给付祝寿金。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十二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但不低于年利率 4%。
保险单周年日.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十三
保险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的周年日。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九 轻症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称的轻症重大疾病共包含 30 种轻症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极早期恶性肿瘤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① 原位癌 ②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 皮肤癌; ⑤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不少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5%。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 “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 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其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若在确诊 180 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或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则给付时从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轻微脑中风”轻症重疾保险金。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保险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如果当年无此对应日,则以生效日前一日的对应日为该年保险单周年日。 八 轻症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称的轻症重大疾病共包含 12 种轻症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 极早期恶性肿瘤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① 原位癌 ②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 皮肤癌; ⑤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不少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5%。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 “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