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申请材料 请按照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2018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中“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的要求准备材料。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询问和质疑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キャッシュ フロー計算書における資金の範囲 手許現金、随時引き出し可能な預金及び容易に換金可能であり、かつ、価値の変動について僅少なリスクしか負わない取得日から3ヶ月以内に償還期限の到来する短期投資からなっております。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综合指挥系统预警模块升级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510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预算说明: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000 号联系人:吴家胜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000-000 号 0 号楼 0000 室联系人:胡斌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7743657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