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样本条款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止。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三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 求,且本公司已收取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前,若本公司未收到投保人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则视作投保人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 将延续有效。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主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依据当前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的费率表收取保险费,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 超过 99 周岁,本主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并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重新投保。 若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重新投保,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健康状况的变化或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而拒绝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同意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主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依据当前保证续保期间开始时的费率表收取保险费,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 超过 99 周岁,本主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并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按当时的费率重新投保。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产品或非连续投保本产品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本公司未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则视作投保人同意续保,续保不重新计算等待期。投保人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 5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6 周岁,本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我们不会因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保险费或拒绝续保。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Related to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 借貸權力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權力為本公司籌集、借貸或擔保償付任何一筆或多筆資金,以及將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抵押。

  •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售后服务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1、 免费保修期; 2、 故障或技术支持响应时间; 3、 投标人承诺的其他维修维护方案、措施

  • 適 用 (1) 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2)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は、別表第1の供給区域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3)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定めのない細目的事項は、必要に応じて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の趣旨に則り、その都度お客さま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行政处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重要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受到的环保、土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2018.09.20 遵市环罚字 [2018]16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19.03.11 遵市环罚字 [2019]6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0 遵播环罚字 [2020]29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1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 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杭播源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4 遵播环罚字 [2020]35 号 涉及未添加试剂的 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4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 境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占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05 [2020]播综 执乌字第 05 号 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土地 用土地 6,162.42 平方 米面积上的建筑物及设 2021 年 6 月 9 日,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确认该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施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2 遵播环罚字 [2021]18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处罚款 27 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启动污水处理厂相关改造且目前稳定达标排放,并主动 缴纳了罚款,该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中艺生态 杭州市税务局 2020.07.09 杭税三稽罚 [2020]306 号 涉及发票的税务处罚 处罚款 41.738248 万 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之规定,中艺生态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为罚款金额区间低值,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书面确 认中艺生态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当行为,并积极配合,及时缴 纳了相应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该处罚所涉事项未造成严重违 法后果。

  • 次の情報は、前項の秘密情報に含まれないものとする (1) 開示の時に公知である情報 (2) 開示される前に自ら正当に保持していたことを証明できる情報 (3) 開示の後に甲又は乙のいずれの責めにも帰す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公知となった情報 (4) 甲及び乙が本協定に基づく秘密保持義務の対象としないことを書面により合意した情報

  • 填写说明 表中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请投标人自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