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的限制 样本条款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依下列合計之保險金扣除「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保險金之差額給付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或重大燒燙傷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險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附加險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 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重大燒燙傷、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二 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約 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保險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第十四條「特定疾病保 險金」、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五條約定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六條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七條約定之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八條約定之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陸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十九條約定之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水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二十條約定之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 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第二十一條約定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前七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失能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陸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水上交通意外失能保險金或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陸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七項之約定。 要保人依第四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依第四十九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一項至第七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颱風洪水土石流事故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所約 定之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