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样本条款

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9.2.1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具体见《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但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通知,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要缴付增值税。因信托计划税费增加,将导致可分配信托收益减少,在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前述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可能有所下降。 受托人并不保证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业绩与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 9.2.2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参考信托收益的数额。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各受益人应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和参考信托利益的数额: (1) 受益人各期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其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该期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366(闰年按366天计算)。受益人若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多期信托单位,享有多期信托受益权,则其参考信托收益为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参考信托收益之和,但最终应以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缴纳相应增值税费后届时分配测算为准。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及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相应分段计算。 (2) 受益人各期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按照本信托合同 第9.2.2(1) 项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受益人的参考信托收益。受益人若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多期信托单位,享有多期信托受益权, 则其参考信托利益为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参考信托利益之和,但最终应以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缴纳相应增值税费后届时分配测算为准。 9.2.3 受托人应于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收益,并于信托本金分配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向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本金余额于信托本金分配日当天相应核减。受托人如提前收回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部分应收未收款项的,受托人有权以本合同9.1 条之约定,向该期受益人进行临时分配,该期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本金余额于信托本金临时分配日当天相应核减。
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9.2.1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具体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但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9.2.1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具体见《信托合同》之 9.2.2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参考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每个信托计划付息日(标的债券付息日的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 托收益,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各受益人应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和参考信托利益的数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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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立入調査 甲は、乙が契約による事務の執行に当たり取り扱っている個人情報の状況について、随時調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事故発生時における報告)

  •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取样员或试验员 其他人员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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