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生效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本信托计划期限不低于一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以实际期限为准。
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并所有资金认购到位,且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成功认购/申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到 21,000 万元后 10 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能成功认购/申购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玄元六度光华科技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获得当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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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送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投标邀请 联系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章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入札書 技術提案書の提出

  • 入札件名 (イ)入札金額 (ウ)競争加入者本人の住所、氏名(法人の場合は、その名称又は商号及び代表者の氏名)及び押印(外国人の署名を含む。以下同じ。)

  • 转出总金额(C=A 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