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建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对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指令,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资指令(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指令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管理运用方式.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太仓娄沣恒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 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投资建议将由全体委托人代表【中际旭创股份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4)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投资建议将由【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委托人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在该投资建议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受托人按照该投资建议买入、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所有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委托人代 表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 (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委托人代表、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由投资建议权人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但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后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指令将由全体委托人指 定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指令的法律效力。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但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优先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之间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信用增级人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及其配偶 [杨亚妮]以及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谭连起、袁波为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受托人与其分别签署《信用增级协议》,并一致指定李军为通知接收人(受托人仅需向李军发出预警止损的通知,即视为向全体信用增级人发出通知),高级管理人李楠楠、刘海一、沙丽、卢长军、谭连起、袁波承诺其配偶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李军在此承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每日保留市值不低于优先级本息 2 倍的流通股票不对外质押(市值按照股票 MA120 计算),保留市值每日动态调整。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管理运用方式. 劣后指定【上海洪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优先对此无异议,由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视同委托人指令,投资顾问出示投资建议前须书面抄送优先级委托人。投资顾问每个交易日通过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建议,受托人接收并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下单。每个交易日终投资顾问应发送当日所有交易的纸质盖章版投资建议扫描件(原件同时寄出)到受托人指定邮箱,如纸质版投资建议与投资顾问在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 PB 系统下达的投资建议为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投资顾问发生在项目锁定期主动减仓或在减仓时违规减仓等违背监管要求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即委托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在信托设立之前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 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投资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人等事项,并在信托成立后自行或者指定 第三方对本信托项下的投资标的进行风控管理,委托人对其自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及风控管理承担责任和风险;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1) 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有权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建议载明的投资标的。如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2) 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 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事务类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及投资顾问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投资顾问(或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指令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