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信托资金的交付 Clause in Contracts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投资管理方式,并同意以信托财产承担该投资管理方式的风险。 7.1.2 投资顾问与授权代表 (1) 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充分知晓且完全同意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联系方式、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样本)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在信托成立前交于受托人处。 (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变更授权代表权限或更换授权代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未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或虽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但未取得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的行为无效。受托人对投资顾问擅自更换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不予采纳。投资顾问擅自更换授权代表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 7.1.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1.4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专项用于购买棕榈股份股票。棕榈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棕榈股份股票。 7.1.5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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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ust Agreement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投资管理方式,并同意以信托财产承担该投资管理方式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 投资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均一致自主决定本合同关于信托计划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等;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仅可以本条所述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具体方法保留投资决策权限,授权投资顾问作为投资建议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投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另行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责任。有效投资建议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制度要求、可执行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根据海辰药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专项用于购买海辰药业股票,购买期间为海辰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 6 个月内,在购买期间不得进行卖出操作。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海辰药业股票限售期(限售期为海辰药业公告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海辰药业股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 类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披露、要约收购等(如需要)。因 B 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本信托计划发生合规风险或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人、A 类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1.2 投资顾问与授权代表 (1) 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充分知晓且完全同意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联系方式、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样本)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在信托成立前交于受托人处。 (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变更授权代表权限或更换授权代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未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或虽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但未取得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的行为无效。受托人对投资顾问擅自更换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不予采纳。投资顾问擅自更换授权代表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 7.1.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1.4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专项用于购买棕榈股份股票。棕榈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棕榈股份股票。 7.1.5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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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投资管理方式,并同意以信托财产承担该投资管理方式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均一致自主决定本合同关于信托计划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等;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仅可以本条所述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具体方法保留投资决策权限,授权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投资顾问发出的购买与处置神宇股份股票的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因投资顾问在出具投资建议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有效投资建议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制度要求、可执行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根据神宇股份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专项用于购买神宇股份股票,购买期间为神宇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 6 个月内,在购买期间不得进行卖出操作。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神宇股份股票限售期(限售期为神宇股份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神宇股份股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 类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披露、要约收购等(如需要)。因 B 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本信托计划发生合规风险或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人、A 类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7.1.2 投资顾问与授权代表(2)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神宇股份实际控制人任凤娟、汤晓楠为本信托计划的差额补足人,同意受托人与其签署《西藏信托-莱沃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编号:TTCO-A-I-LW03-201708-XYZJ-02,以下简称 《差额补足协议》),全体委托人已阅知并同意《差额补足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3)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认可该等交易文件及法律文件项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承诺该等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4) 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 (5)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6) 受托人将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具体事项由本合同约定; (7)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 (8) 本系列信托计划投资限制如下: (1) 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充分知晓且完全同意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于神宇股份(股票代码:000000.XX)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 5%;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联系方式、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样本)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在信托成立前交于受托人处。投资于神宇股份(股票代码:000000.XX)的投资比例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 PB 系统净值为准)的 100%; (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变更授权代表权限或更换授权代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未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或虽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但未取得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的行为无效。受托人对投资顾问擅自更换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不予采纳。投资顾问擅自更换授权代表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7.1.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1) 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 及 SST 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7.1.4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专项用于购买棕榈股份股票。棕榈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棕榈股份股票。2) 不得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次级子产品(如分级基金的 B 份额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7.1.5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3) 不得投资于融资融券、证券回购融资交易(债券逆回购除外)、ETF 套利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4) 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不得投资于信托产品、信贷资产; 6) 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管理人的关联公司的股票; 7) 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8)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神宇股份股票:①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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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投资管理方式,并同意以信托财产承担该投资管理方式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均一致自主决定本合同关于信托计划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等;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仅可以本条所述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投资建议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具体方法保留投资决策权限,授权 B 类委托人作为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投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执行 B 类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B 类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有效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的无效委托人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另行要求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承担责任。有效投资建议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制度要求、可执行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根据 B 类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投资建议根据通用股份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专项用于购买通用股份股票,购买期间为通用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 6个月内,在购买期间不得进行卖出操作。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通用股份股票限售期(限售期为通用股份公告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12个月)届满后,受托人根据 B 类委托人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通用股份股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 类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披露、要约收购等(如需要)。因 B 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本信托计划发生合规风险或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人、A 类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1.2 投资顾问与授权代表 (1) 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充分知晓且完全同意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联系方式、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样本)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在信托成立前交于受托人处。 (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变更授权代表权限或更换授权代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未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或虽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但未取得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的行为无效。受托人对投资顾问擅自更换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不予采纳。投资顾问擅自更换授权代表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 7.1.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1.4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专项用于购买棕榈股份股票。棕榈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棕榈股份股票。 7.1.5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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