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业务 样本条款

信用交易业务. 公司目前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 2012 年 6 月公司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于 7 月底正式开展业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国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国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按照董事会——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中心——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2017 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稳步发展。截至 2017 年末,信用账户累计开户 数为 6.33 万户,较上年末增长约 6%,公司的融资融券余额为 75.06 亿元,较上年末上升 17%,市场占有率为 7.17‰(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2018 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稳步发展。截至 2018 年末,信用账户累计开户数为 6.55 万户,较上年末增长 3.37%,公司的融资融券余额为 59.31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7.85‰(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2018 年公司取得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49,011.95 万元。2019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稳步发展。期末信用账户累计开户数为 7.10 万户,较上年末增长 8.48%。报告期末公司的融资融券余额为 88.57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8.69‰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2019 年公司取得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51,390.60 万元 (注:母公司口径)。 2013 年 6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2017 年,自有资金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参与数 163 户, 2017 年末待购回客户数为 130 户,待购回金额为 44.52 亿元,利息收入 23,558.50万元。2018 年,公司自有资金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参与数 154 户, 2018 年末待购回客户数为 58 户,待购回金额为 36.94 亿元,利息收入 22,759.56 万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末待购回金额为0.02 亿元,利息收入7.47 万元(注:均为母公司口径)。 2019 年,自有资金直接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期末待购回客户数 为 25 户,待购回金额为 16.49 亿元,利息收入 18,585.32 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末待回购金额为 34.61 亿元,利息收入 14,671.03 万元。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期末待购回金额为 0.11 亿元,利息收入 117.80 万元。(注:均为母公司口径) 2020 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稳步发展。期末信用账户累计开户数为 7.81 万户,较上年末增长 9.99%。报告期末公司的融资融券余额为 145.83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8.84‰(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78,233.41 万元(注:母公司口径)。 2020 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末待购回金额为 0.01 亿元,利息收入 19.33 万元。自有资金直接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期末待购回客户数为 24 户, 待购回金额为 21.43 亿元,利息收入 11,472.55 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出资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末待回购金额为 34.83 亿元,利息收入 18,266.69 万元。 2020 年,公司表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合计为 56.26 亿元,平均维持担保比率为 322.53%(各在途合同担保总资产之和/各在途合同负债总金额之和)。表外(即自有资金通过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资且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 0.15 亿元。 2021 年上半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稳步发展。期末信用账户累计开户数为
信用交易业务. 标的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由融资融券部负责开展,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公司于 2012 年
信用交易业务. 发行人信用交易管理部成立于 2012 年 4 月,报告期内主要开展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转融通等信用交易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或出借证券,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以及转融通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 融资融券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 公司目前已开展的信用交易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证券出借业务、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此类交易属于资本中介业务,即公司通过融出资金、证券或提供个性化避险套利产品等,为客户提供中短期流动性,满足客户多种投融资需求,并获取相应息费收入。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层—信用交易决策委员会—证券金融部—营业部”的业务决策和授权体系。证券金融部作为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下设的一级部门,负责信用交易业务的开展和管理,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支持;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前端服务与风控管理,协助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等。 (1) 融资融券业务 公司是率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25家券商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有效地满足了客户对杠杆交易、信用交易、套利交易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了买空卖空、对冲套利、盘活资产的投资工具,丰富了客户的投资模式和盈利手段,有助于客户在牛熊市场中均可投资获利。
信用交易业务. 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等。 A、 融资融券业务 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管控逐步增强,有效激发市场活跃度,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紧跟市场走势,持续关注融资融券客户服务体系构建,加强规范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报告期内,公司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信用证券账户数量保持稳定增长,业务规模持续扩大。2019 年末、 2020 年末及 2021 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分别为 97.24 亿元、129.69 亿元及 135.61 亿元。 B、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紧跟监管形势,积极调整业务重心,主动控制业务规模,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做好风险化解工作。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末,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 38.78 亿元、27.61 亿元及 29.78 亿元。 (2) 投资银行业务板块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与财务顾问、股转业务等。 报告期内,公司推进投行业务战略转型,实施团队和业务结构优化,坚持投行业务多元化均衡发展,2019 年度以、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投行业务收入 2.13 亿元、2.84 亿元及 3.83 亿元。
信用交易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或出借证券,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转融通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转融通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来自中证金的资金或者证券,增加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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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其他条款 9.1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契約条項を示す場所 神奈川県横浜市中区海岸通1-1 横浜税関総務部会計課用度係

  •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協議事項 本契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本契約等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 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