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之使用 样本条款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專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3.2 持卡人或申請人均不得將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信用卡之使用. (a) 信用卡以人民幣或港幣作單位,但雙幣信用卡則以港幣(就港幣戶口而言)及人民幣(就人民幣戶口而言)兩幣作單位。人民幣卡及(就其包含的人民幣戶口而言)雙幣信用卡只限於國內(除非銀行另有宣佈)及為從指定商號購物及/或取服務及/或在指定 ATM 或其他出口店以人民幣而作的現金貸款而有效使用。 (b) (i) 持卡人可在銀行通知公司及/或持卡人合計及個別之信用限額內使用信用卡。而有關該目的,除非公司以書面指示銀行個別信用限額的分配方式,銀行將向公司發給一個合計信用限額而該合計信用限額將由銀行平均分配給持卡人(雙幣信用卡包含的所有戶口共用使用同一信用限額,在測定有否超逾該信用限額時,將運用銀行決定的兌換匯率計算)。公司及持卡人均同意即時清還任何超出個別及合計信用限額的數目(不論是否在要求下)連同由銀行就每次信用限額超出時而決定一個數目的特別罰款。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真實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取現。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使用信用卡,持卡人亦須遵守不時在該國家或地區實施的所有法律及規定。 3.2 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3.3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用於自動櫃員機、電話銀行、銷售終端機、網上銀行及其他有關服務的密碼及信用卡正反面載有之相關信息。 3.4 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所為;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以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通過電話銀行人工服務辦理的業務,以銀行語音記錄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證。 3.5 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購買貨物及/或服務或作取現時,須於銷售單據或取現憑單(倘適用)上按卡背上的簽名式樣進行簽署。 3.6 即使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銷售單據或取現憑單,並不免除持卡人就下述信用卡交易而對銀行應負之責任: (a) 以電話、傳真、郵遞訂購或直接扣賬授權方式作出的信用卡交易;或 (b) 在互聯網、商戶或財務機構銷售點終端機、信用卡繳款電話或准許使用信用卡而無須簽署銷售單據或由持卡人簽署的其他設施上使用信用卡作出的信用卡交易。 3.7 主卡持卡人須(與附屬卡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附屬卡及/或透過使用附屬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致的責任向銀行承擔責任。 3.8 附屬卡持卡人只須對其使用的附屬卡所進行的交易及引致的責任而承擔責任。
信用卡之使用. 所獲發的信用卡只供本人使用,及不得 轉讓。本人須以建行(亞洲)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信用卡賬戶。信用卡的使用須 (i) 受建行(亞洲)所定之信用限額所限制,方可享用以下之服務,此包括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價款,所付款額當入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及 (ii) 受建行(亞洲)所定之現金透支限額所限制,方可享用經建行 (亞洲)預先安排及認可之現金透支及 / 或信貸服務。建行 (亞洲)有權決定本人透過使用信用卡以獲取現金透支之途徑。本人明白及知悉海外現金透支及海外櫃員機的功能,須預先啟動(以不時通知的啟動方式),方能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准使用本人信用卡作記賬、鑑別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本人容許他人使用本人信用卡或本人自動放棄管有本人之信用卡,本人須就使用信用卡所引致的所有款項向建行(亞洲)負上全部責任。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適用法例所指定之非法之交易。建行(亞洲)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建行(亞洲)懷疑屬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
信用卡之使用. (i) 所獲發的信用卡只供本人使用及不得轉讓。本人須以建行(亞洲)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信用卡賬戶。本人明白及同意即使信用卡未被確認啟動,某些交易(尤其在毋須提交信用卡情況下進行的交易)仍可有效及誌賬於本人信用卡賬戶。無論信用卡賬戶被確認啟動與否,本人 仍須負責以信用卡進行的所有交易。信用卡的使用須 (i) 受信用限額所限制(VISA、Mastercard及銀聯雙幣信用卡為綜合信用限額或預定信用限額,方可享用以下之服務,此包括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價款,所付款額當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及 (ii) 受制於建行(亞洲)所定之現金透支限額所限制,方可享用經建行(亞洲)預先安排及認可之現金透支及/或信貸服務。建行(亞洲)有權決定本人透過使用信用卡以獲取現金透支之途徑。本人明白及知悉海外現金透支及海外櫃員機的功能須預先啟動(以不時通知的啟動方式),方能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准使用本人信用卡作記賬、鑑別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本人容許他人使用本人信用卡或本人自動放棄管有本人之信用卡,本人須就信用卡被使用所引致的所有款項向建行(亞洲)負上全部責任。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建行(亞洲)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建行(亞洲)懷疑屬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本人可於香港、中國內地及由建行(亞洲)不時指定的其他地方於使用VISA、 Mastercard、銀聯及/或銀通或與之連接的商戶或金融機構使用信用卡購買貨品及/或服務及/或於貼有VISA、Mastercard、銀聯及/或銀通不時採用的標記的自動櫃員機作現金透支及建行(亞洲)不時所提供或安排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本人承認及同意如獲發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該信用卡將備有八達通所提供之八達通卡功能。當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時,本人須受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之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信用卡之使用. 簽發信用卡的目的在使信用卡會員於建行(亞洲)所定之信用限額內支付信用卡會員於受聘於公司期間所產生之業務開支,包括在受聘於公司期間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 / 或服務之價款,所付款額可入賬於信用卡賬戶內。信用卡會員須以建行(亞洲)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信用卡賬戶。此信用卡不得轉讓。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准使用信用卡作記賬、鑑別或任何其他用途。如信用卡會員容許他人使用信用卡或自動放棄管有信用卡,將不會影響信用卡會員或公司向建行(亞洲)支付信用卡任何欠款之付款責任。建行(亞洲)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建行(亞洲)懷疑屬於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
信用卡之使用. 4.1 信用卡會員須根據本銀行之規定使用或維持其信用卡。 4.2 信用卡會員同意及承諾下列各項條款:- (i) 於接獲新信用卡或補領之信用卡或期滿續發之信用卡時,信用卡會員須根據本銀行所發出之指示在該信用卡上簽署; (ii) 若信用卡會員不同意本合約內所載之任何條款及條件或不時由本銀行傳達給信用卡會員之條款及條件,請立即將信用卡剪成兩截,並將信用卡交還本銀行; (iii) 請小心保管信用卡,如信用卡被竊、遺失或遇有可疑之情況,應立即通知本銀行; (iv) 若該信用卡遭盜竊或遺失或遇有可疑情況,於可行情形下盡快報警處理; (v) 向本銀行提供一切有關向警方提供之口供紀錄及報告及所有關於有關遺失或被盜竊或未獲授權交易 指示之重要資料; (vi) 於合理情況下協助警方及本銀行進行調查或尋回已遺失或被盜竊之信用卡及盡量使本銀行因閣下遺失或被盜竊信用卡或因未獲授交易指示所可能引致之損失減至最低; (vii) 不會超逾本銀行不時給予其信用卡之信貸限額或現金透支限額; (viii) 信用卡會員承擔所有因使用本銀行發出之信用卡而產生之任何交易責任,不論該等交易是否經由信用卡會員正式授權。即使該信用卡會員並無簽署任何簽購單據及/或該等帳項已超逾其信貸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而該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在自動櫃員機使用該等信用卡,或通過電話、電報、傅真、郵遞或通過電子途徑包括互聯網、直接付款安排或本銀行可不時安排或提供之任何其他設施或安排訂購貨物或服務,根據本合約的其他規定除外; (ix) 不會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士或不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及不會因任何理由將其信用卡作為抵押品抵押予任何人士或機構。於任何情況下,該信用卡只供其本人使用。 (x) 本銀行可全權於有需要情況下,要求信用卡會員向本銀行提供最新之資料; (xi) 於任何時候均須誠實地處理與信用卡及本銀行有關之交易。 4.3 信用卡會員可在本銀行任何分行或辦事處,或其他接受信用卡之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行使其信用卡,以購買貨物及服務、提取現金或使用本銀行及前述之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不時提供或安排之任何其他信用卡服務或設施。惟不論於任何情況下,本銀行均不會就前述之任何銀行、財務機構及商號拒絕接納其使用信用卡,或就所購買之商品,或已提供或將提供之服務之可銷售性及或素質承擔或負上任何責任。
信用卡之使用. (1) 閣下必須立即簽署信用卡,並在信用卡表面上所示之有效日期內按本條款使用信用卡。 (2) 信用卡應只由閣下使用。閣下不能給予或准許任何人士使用閣下之信用卡或用以作為身份證明及任何其它用途,否則閣下將就使用信用卡所招致之所有費用負上法律責任。 (3) 閣下不能退回使用信用卡所獲取之任何貨品、發票或服務,以換取現金。有關商店可同意將款項貸記入閣下之信用卡賬戶。 (4) 閣下只可在閣下真誠地認為可在收取閣下之月結單時能夠完全繳付閣下之賬戶結欠才可使用信用卡。 (5) 閣下只可將該卡用於真正購買貨物或服務之用途,而非任何非法或不當之用途,我們可酌情決定該等用途是否非法或不當。這表示(只作為例子且不限於)閣下不能使用該卡向閣下擁有任何所有權權益的或向與閣下有關連的任何第三方擁有任何所有權權益的商戶購買任何物品作現金周轉用途,或者進行任何非法賭博交易。如果我們相信曾有任何非法或不當使用的情況發生,我們有權拒絕授權簽賬的要求。
信用卡之使用. 3.1 持卡人同意信用卡的使用及信用卡賬戶的運作完全符合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持卡人進一步同意及承諾,信用卡賬戶的結餘在任何時候均不超過(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a) 50,000美元或其港元等值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或 (b) 港幣390,000元(如任何結餘為非港幣結餘 ,其等值港幣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以作計算)。若違反本3.1條的規定,銀行有權(但沒有責任)於任何時間在毋需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取消信用卡及終止信用卡賬戶。銀行可不時將信用卡賬戶內多於港幣 390,000元(如任何結餘為非港幣結餘,其等值港幣金額(由銀行絕對地決定)以作計算)的結餘於香港境內其指定的地點及方式退還予持卡人,銀行有權就每次退還結餘按收費表收取手續費(如適用)。 3.2 信用卡不能轉讓及只供持卡人自身專有使用於真誠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的使用及/或其他合法的用途及交易。 3.3 當使用信用卡並須簽署消費單據時,持卡人須以信用卡上顯示相同的簽名式樣簽署消費單據。倘有不符,持卡人仍需對此等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之債務負責。如持卡人欲更改簽名式樣,應先以書面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請。 3.4 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轉讓或以質押方式抵押予任何其他人士,亦不得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信用卡之使用. (1) 閣下必須立即簽署信用卡,並只可在信用卡表面所示之有效日期內,按本條款使用信用卡。 (2) 信用卡只可由閣下使用。閣下不能將閣下之信用卡或賬戶號碼給予他人,或准許他人使用閣下之信用卡簽賬、作為身份證明或任何其它用途,否則閣下要為使用信用卡而招致之所有簽賬負上法律責任。 (3) 閣下不能退回使用信用卡所獲取之任何貨品、門票門券或服務,以換取現金退款。有關商戶可同意將款項貸記入閣下之信用卡賬戶。 (4) 閣下應只在閣下真誠地認為能夠在收取閣下之月結單時完全繳付閣下之賬戶結欠時,才使用信用卡。 (5) 閣下只可將該卡用於真正購買貨物或服務之用途,不得作任何非法或不當用途,本行可酌情決定所涉用途是否非法或不當。這表示(僅作例子說明,並不限於以下情況)閣下不能使用該卡向閣下擁有任何所有權權益的商戶或向閣下有關連的任何第三方擁有任何所有權權益的商戶購買任何物品作現金周轉用途,或者進行任何非法賭博交易。如果本行相信曾出現任何非法或不當使用情況,本行有權拒絕授權簽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