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明. 最近 1 年內無退票記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外國公司應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最近 1 年信用證明文件(應由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依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予以認證)。
信用證明. (事實存在得補件)
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正本)。
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 資料查詢日期。
D.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者無效。
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 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