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各該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 信託關係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二、三及五款事由而消滅時,乙方應將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於扣除本契約各項應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之費用)、信託報酬、稅捐及所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應返還予甲方。惟因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事由消滅時,乙方應將剩餘款項交付新受託銀行。信託關係如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五款事由而消滅時,於乙方帳載之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前,乙方應依禮券銷售日起算滿一年後,始返還信託財產予甲方。本契約終止至信託財產返還予甲方之期間,甲乙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十條執行相關事務。如於前述信託存續期間內,甲方發生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事時,甲方仍應依本條第二至四項約定處理之。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 信託關係非因甲方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宣告破產、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甲方無法為憑證持有人提供商品(服務)之情事而消滅時,乙方應於信託財產扣除甲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一切稅捐、費用、信託報酬及債務後,於一個月內對信託財產進行清算,編製信託財產結算書及報告書,如有剩餘,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甲方。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本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悉依「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總契約書」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本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悉依開戶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之。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 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目的完成時,除本契約第四條第一款丙方認為須延長存續期間外,乙方應按本契約第五條約定處理,將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一、 信託關係因第十條第二項第( 一) 、( 二) 、( 五) 、( 六) 、( 七) 、( 八) 及( 九)款消滅時,乙方結算扣除信託報酬、各項應付費用及甲方應負擔之債務後,如有剩餘信託財產,應返還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