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與變更 样本条款

修訂與變更.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6.6 條規定應被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通過向您遞送書面通知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其他通訊方式,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應付收費的標準或用戶指南。本行將給您: (a) 如該修訂與您在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或用戶指南項下的責任和義務相關,提前 30 個日曆天日的通知;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合理的通知, 但如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等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有義務給您任何提前通知。如果您或任何用戶在該修訂的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向您發出通知後變更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將以第 15 條規定之形式或透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如您或任何用戶於該變更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視為您已同意該變更。
修訂與變更. 5.1. 本行依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13 條的規定外, 本行為了履行法律或法規義務或遵守具管轄權法院之命令或本行內部政策及程序所必需的行動, 本行可能會暫停您或任何用戶進入或使用任何 電子銀行服務。 5.2.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的第一部分第 16.6 條應被刪除並以下列內容代替:
修訂與變更. 3.1 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第 A 部分第 16.6 條規定應予刪除並以以下內容代替: 修訂與變更 本行得通知 貴客戶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條件、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使用者手冊 (該通知得以第 15 條規定之格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於本行的營業場 所及(或)本行的網站張貼公告之方式作出)。本行將給 予 貴客戶: (a) 如該修訂與應付收費之標準相關,給予 60 個日曆天之通知(該變更不在本行控制範圍或有利於 貴客戶者除外);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則給予合理通知, 但如緊急要求修訂或本行發出該提前通知為不可行(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不負向 貴客戶提出任何提前通知之義務。如 貴客戶或任何使用者於修訂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 貴客戶已同意其內容。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通知您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可以第 15 條規定之格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於本行營業場所及/或本行網站張貼公告之方式作出)。本行將給予您: (a) 如該修訂與應付收費之標準相關,給予 60 個日曆天之通知(該變更不在本行控制範圍之內或有利於您者除外);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則給予合理通知, 但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没有義務給您任何提前通知。如您或任何用戶於修訂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4. 帳戶資訊與個人資料之披露 4.1 對規範個人資料之條款與細則之確認. 您確認並同意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第一部分第 8 條規定以及您與本行間就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之相關協議或條款與細則之其他條款。 4.2 提供書面同意. 您聲明與保證,就您向本行提供關於您的用戶及您的公司/組織董事、監察人、管理人員及/或員工之任何個人資料,各該相關人員已同意(您亦將按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相關人員之書面同意)由本行收集、處理、使用及(國際)傳送該個人資料及交易資訊。
修訂與變更. 本行可通知您修訂本電子銀行服務條款與細則、電子銀行服務之範圍、(根據第 12.1 條規定)應付收費之標準或用戶指南(該通知可以第 15 條規定之格式、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或於本行營業場所及/或本行網站張貼公告之方式作出)。本行將給予您: (a) 如該修訂與應付收費之標準相關,給予 60 個日曆天之通知(該變更不在本行控制範圍之內或有利於您者除外);或 (b) 如為其他任何修訂,則給予合理通知, 但在緊急需要修訂或本行發出該提前通知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該情況下,該修訂將立即生效),本行沒有義務給您任何提前 通知。如您或任何用戶於修訂生效日後繼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則視為您已同意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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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 货款结算 1、 甲方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乙方。 2、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3、

  • 谈判程序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 保密和披露 1. 投标人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 在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可分割性 22.1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 事故等の報告 個人情報等の漏えいが明らかになったとき、又はそのおそれが生じたときは、直ちに発注者に報告する。

  • 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 条 前 条の契約保証人は,この契約から生ずる一切の債務を保証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