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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個人資料之使用 Clause in Contracts

個人資料之使用.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瑞興銀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瑞興銀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如立約人為公司或法人戶,其負責人(代表人)亦同意瑞興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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