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支付. 借款人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支付. (一)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户名:见 27.6;开户行:见 27.6;账号:见 27.6)。
借款支付. 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划至借款人收款账户,贷款人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借款人负有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监控的义务。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支付.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均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即支付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若借款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且经贷款人同意的,借款可以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即支付时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将借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支付. 借款人授权并委托贷款人通过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借款人的指定收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的日期。 若因贷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下简称 “实发金额”)与按本合同应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以下简称“应发金额”)不一致,导致实发金额大于应发金额,借款人应在
借款支付. 借款支付方式见《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基本要素第 9 项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其他非现场调查方式核查借款人借款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借款人违反前述约定进行借款支付,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借款支付. 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视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或支付金额可以另行确定支付方式。
借款支付. 在借款支付过程中,若甲方信用状况下滑、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条件;协商不成时,乙方有权变更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
借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具体以本合同
借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支付:
1. 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借款发放专门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2. 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