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時,應填具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書;於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乙方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甲方同意。 甲方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
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乙方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甲方同意。 甲方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股票。將該發行公司之股票交付信託,亦同。甲方有發生前項情形者,應即時通知乙方,避免乙方因不知而借入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甲方如因違反前項規定致受裁罰者,應自負其責,與乙方無涉。
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同意以書面、乙方電子平台,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就其欲出借予乙方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約定有價證券」)範圍及其相關交易 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提前還券天數、遇股東會、除權息或現金增資是否提前還券及成交費率等)等事項,與乙方為事前概括之約定。當乙方有借券需求時,乙方得依前開雙方所約定之交易條件逕行辦理借券交易,並代甲方填製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書,無須再與甲方逐筆議定或於各 筆借貸交易前通知甲方。惟甲方得隨時以乙方提供之方式通知乙方變更約定有價證券範圍或其交易條件,並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