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处理.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双汇发展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双汇集团将注销法人资格,双汇集团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将被注销,双汇集团的股东将成为双汇发展的股东。 双汇集团应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人发布有关双汇集团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依法按照其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其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双汇集团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收合并后的双汇发展承担。 双汇发展应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依法按照其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其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双汇发展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收合并后的双汇发展承担。 对于根据债权人通知及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双汇集团、双汇发展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部门核准或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债务处理. (1) 太化股份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太化股份将相对应的债务及担保责任转移给焦化投资的同意函。鉴于太化股份与关停业务相关债务历史久远,存在相关债权人已吊销、注销等情形,太化股份将在董事会召开后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债务转移事宜。
(2) 如太化股份未能在《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就其将债务和担保责任转移给焦化投资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或因债权人内部审批程序等原因导致太化股份的债务和担保责任在本协议生效后无法转移给焦化投资,则在协议生效后,且在焦化投资完成增资入股事项工商登记变更后,焦化投资同意以第三方名义代为履行、全额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偿还:
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不影响郑东水务的主体资格,郑东水务相关债务继续由其自行承担。
债务处理. 本次股权交割过户完成前标的公司的债务及或有负债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目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核实的债务总额290,471,177.58元为准;如标的公司存在实际债务超出《审计报告》核实的债务以外的未计载、未披露债务及或有债务的,该等未计载、未披露债务及或有债务则由甲方各方负连带责任承担向标的公司补偿义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支付补偿款(即因前述该等未计载、未披露债务及或有债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对应的金额)。若甲方怠于或不予补偿该等超出部分的未计载、未披露债务及或有债务的,则标的公司应在应付甲方的利润分红中予以直接扣除,以用于甲方补偿该等超出债务。
债务处理. 甲乙双方于吸收合并方案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甲方或乙方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权将自交割日起皆由吸收合并后的甲方承担。
债务处理. 本次合作不影响丙方的主体资格,丙方的债务继续由其自行承担。但截至合作交易达成日(即工商变更登记日),乙方(包括乙方控制的其他独立于丙方的关联方)及丙方其他股东对丙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备用金等)依旧由乙方及丙方其他股东偿付,偿付期限、方式由合作交易达成日后另行约定。若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足额偿付或拒绝偿付,则由甲方由股权转让款中代扣,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具体方式,由各方另行协商约定。
债务处理. 7.1 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向目标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目标公司应在交割完成后 30 日内向甲方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相应款项由乙方向目标公司提供(专款专用于偿还前述本金及利息)。
债务处理. 由于己方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未来目标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值收购丁方经营性资产,收购价格均依据评估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同时丁方、戊方按第(三)条第 4 项对各自债务进行清理,因此丁方、戊方的债权和债务均应由丁方、戊方继续享有和承担。
债务处理. 由于目标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蚌埠车轮经营性资产,因此蚌埠车轮的债权和债务均应由蚌埠车轮继续享有和承担。
债务处理. 乙方及丙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任何完成日前花火文化存在的或有债务、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发生的未披露债务或其他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控股股东负责赔偿。……” 上述《增资协议》中涉及的“公司”、“花火文化”系指厦门花火,“增资方”为秀强股份,“乙方”指厦门花火于增资前的全部股东(即孙小泉、王慧、郭焕芬、朱晓燕、皮莉雅、嘉兴君诚一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指孙小泉。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交割后秀强股份继续保留了根据上述《增资协议》的约定,要求孙小泉在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继续履行支付股份赎回对价款项(投资本金 2000 万元及年复合投资收益率 10%计算)的权利,具体条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