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 样本条款

债务清偿.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交易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债务清偿.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债务清偿. 每笔融资融券交易结束时,甲方应偿还因该笔业务所欠乙方的融资本金和融券数量。
债务清偿. 乙方应于重组期限届满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债务重组金额和该重组收益核算期的重组收益。
债务清偿.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交易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向乙方偿还其所欠债务的顺序为:乙方为追索债务所支付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向乙方融资借入的资金和融券卖出的证券,融资交易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账户已开仓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债务。当日无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与融资合约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的,优先偿还相同证券的融资合约;当日有融资合约到期的,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的证券优先偿还当日到期的融资合约。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若在本合同到期日日终甲方信用账户内还存在未了结融资融券余额的,乙方有权强制平仓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直至甲方足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及相应的融资融券成本。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直至偿还所有债务和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交易费用、罚息、违约金以及用于追索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 由于乙方降低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未偿还的融资融券债务总额大于其现有的授信额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新的融资融券开仓交易指令。
债务清偿. 乙方同意并确保,在满足以下任何条件之一后,即在本次股权交割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七日内或本次股权交割之日后 30 日内,由乙方协助标的企业足额 按时向甲方清偿人民币 44,012,996.31 元债务。
债务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天珑移动全体股东拟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将天珑移动部分股份转让予创智科技,以解决创智科技原大股东创智集团拖欠创智科技 142,914,082.76 元债务事宜。 2014 年 8 月 31 日,本公司与永盛科技、康同乐、汇同乐、凯荟公司、深圳万家、高同迅、富同道和粤讯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德正信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珑移动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428,665.41 万元。 2014 年 6 月 30 日,天珑移动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议案:经德勤审计,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天珑移动母公司可供 分配利润 338,971,571.5 元,本年度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0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60 元(含税),现金股利合计5,400.00 万元。 经协商,交易各方同意天珑移动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423,265.41 万元(评估值扣除现金分红 5,400.00 万元)。 因此,天珑移动全体股东拟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向创智科技转让天珑移动合计 3.3765%股权(创智科技原大股东创智集团拖欠创智科技 142,914,082.76 元 /423,265.41 万元),用以偿还创智集团对公司的欠款,以彻底解决公司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债务清偿. 1、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 3 年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由乙丙方分别向甲方清偿债务。 2、 乙丙方均按如下进度执行还款计划:
债务清偿. 2015 年 12 月 29 日,华夏联合与陆正耀及优车天津签署代为清偿协议,协 议约定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陆正耀对华夏联合的债务合计 93,745,000.95 元 由优车天津代为偿还。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款项已由优车天津代为偿还。

Related to 债务清偿

  • 一般競争 (最低価格) 10,857,000 8,746,430

  • 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 一般管理費 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 委托期限 本项目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

  •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守秘義務 事業者及び事業者の従業者は、サービスの提供にあたって知り得た利用者又は利用者の家族の秘密及び個人情報について、正当な理由がない限り、契約中及び契約終了後においても、第三者には漏らしません。

  • 約の公表) 受注者は、本契約の名称、契約金額並びに受注者の名称及び住所等が一般に公表されること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する。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