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繳通知 样本条款

催繳通知. 本公司將按細則內訂明寄發通知予股東的方式的規定向股東寄發細則第28條所述的通知。 須向股東寄發的通知
催繳通知.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不時向股東催繳其各自所持有股份之任何尚未繳付之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並在股份配發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的股款。催繳可以一筆過繳付或分期繳付。
催繳通知. 有關不時就證券戶口內的證券作出的催付及其他本人/吾等與證券戶口內的證券有關不時應付的款項, 本人/吾等應即時繳付。如有欠繳,貴行可(但並無義務)代本人/吾等繳付。客戶在收到催繳通知時, 將悉數連同貴行因此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一併歸還貴行。
催繳通知. 向股東發出通知書副本 可發出催繳通知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 何時被視為已作出催繳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催款的指定繳付時間 未繳付催繳股款的利息 在未繳付催繳股款前暫停特權 催繳訴訟之證據 配發股份應繳付的款項視為催繳 股票可在不同條件下發行稱為催繳
催繳通知.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 及收款人。 寄發通知副本
催繳通知. 向股東發出的催繳通知副本。
催繳通知. 細則第23條所述通知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送交股東之通知
催繳通知.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發送通知的副本 6.3 組織章程細則第6.2 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每名股東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刊登或以電子 方式發送 6.5 除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 制 於《上 市規則》)本 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 視為已作 催繳的時間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6.7 股份的聯名持有人應對繳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及分期催繳股款或其他到期應付款項承擔各別及共同的法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 催繳股款的指定期限 6.8 董事會可不時自行延長支付任何催繳股款的時間,並可延長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全部或任何股東或基於董事會認為具備延長時限合理原因的股東之繳款時間,但任何股東無權基於寬限及優惠延長時間。 催繳股款的利息 6.9 如應繳付的催繳股款金額或其分期付款到期未繳付,則應支付該款項的人士必須就前述催繳股款金額或其分期付款到期金額,支付自指定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期間按照董事會指定的不超過15% 的年息所計算的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的利息支付。 拖欠催繳 股款則暫停享有特權 6.10 直至股東繳清名下對本公司到期應付的任何催繳股款或其分期付 款(不 論是其自身的或與其他人士共同的),及 利息及費 用(如 有),該 名股東方有權收取任何股息、紅利,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在會議上進行表 決(但 作為另一股東委派代表身份的情況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催繳行動的證據 6.11 當就任何催繳股款所應付的任何款項的追討而進行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聽證時,被訴股東在股東名冊中被登記為欠付股款的股份持有人或之一,作出催繳的決議已正式記錄在會議紀要冊,並且催繳通知已按照本組織章程細則正式提供給被訴股東,則足以證明,並且無需就催繳的董事的委任或任何其他事項提供證明,前述事宜的證明將為該等債務的終局證據。 配發╱ 以後應付 款項被視為催繳股款 6.12 根據股份配發條款於配發時或在任何指定日期應繳付的款 項(無 論按照股份面值和╱或溢價及其他)為本組織章程細則之目的被視為正式催繳並應於指定日期支付,如不支付,本組織章程細則中關於支付利息及費用、聯名持有人的法律責任、沒收及其他規定的所有相關條文即告適用,猶如該款項是因一項妥為作出和通知的催繳股款而已到期應繳付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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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包装和运输 1、 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 地点: 。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政府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特殊资产类型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

  • 契約の終了 契約の終了事由、契約終了に伴う援助)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高股息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安装与验收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