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样本条款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1 5 . 1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以 署 長 、 政 府 及 獲 許 可 人 的 共 同 名 義 , 純 粹 為 本 協議 自 費 投 購 保 額 不 少 於 港 幣 1 0 , 0 0 0 , 0 0 0 元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並 使 保 單 維 持 有 效 。 保 單 須 就 於 2 0 1 9 年 3 月 1 1 / 1 2 / 1 6 # 日 至 2 0 1 9 年 3 月 2 5 日 期 間 在 許 可 範 圍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傷 亡 或 財產 損 毀 , 或 任 何 通 行 權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擾 、 妨 礙 、 侵 犯 或 干 擾 的 情況 , 承 保 法 律 責 任 。 保 單 亦 必 須 因 應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一 最 初 因 由引 起 的 所 有 連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須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賠償 , 向 受 保 人 作 出 彌 償 , 彌 償 限 額 為 港 幣 1 0 , 0 0 0 , 0 0 0 元 , 但 就 整個 受 保 期 間 的 所 有 索 償 作 出 的 彌 償 額 則 不 設 上 限 。 該 份 保 險 必 須按 署 長 批 准 的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 1 章 ) 認可 的 保 險 公 司 投 購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1 5 . 2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有 投 購 第 1 5 . 1 條 所 述 的 保 險 , 並 使 其 維 持 有 效 ,署 長 可 代 為 投 購 並 使 其 維 持 有 效 , 以 及 支 付 為 此 所 需 的 保 費 。 署長 為 此 繳 付 的 保 費 , 可 視 為 拖 欠 的 債 項 向 獲 許 可 人 追 討 。 1 5 . 3 在 不 影 響 第 1 5 . 1 條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對 於 在 許 可 範 圍 售 賣 速食 食 品 的 獲 許 可 人 , 上 述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亦 必 須 悉 數 彌 償 獲 許可 人 及 政 府 因 有 人 進 食 或 飲 用 獲 許 可 人 在 場 地 內 供 應 的 食 物 及 /或 飲 料 後 中 毒 以 致 身 體 受 傷 而 在 法 律 或 須 作 出 的 賠 償 。 1 5 . 4 如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第 1 5 . 1 條 所 購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該 筆 自 付 額 ; 如 獲 許 可 人 沒 有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而 由 署 長 代 為 支 付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就 此 對 署 長 作 出 彌 償 。 1 5 . 5 根 據 第 1 5 . 1 條 投 購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須 包 括 相 互 責 任 條 款 。 1 5 . 6 獲 許 可 人 須 於 2 0 1 9 年 3 月 1 日 或 之 前 把 兩 ( 2 ) 份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單 副 本 連 同 現 行 保 費 的 付 款 收 據 送 交 署 長 。 獲 許 可 人 向 署 長 提 交所 需 文 件 及 費 用 以 令 其 滿 意 後 , 署 長 會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進 入 場 地在 許 可 範 圍 布 置 和 經 營 業 務 所 需 的 入 場 許 可 證 ( 「 入 場 許 可證 」 ) 。 1 5 . 7 獲 許 可 人 從 署 長 得 悉 有 傷 亡 、 損 失 或 損 壞 報 告 後 , 須 負 責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償 及 與 該 公 司 保 持 聯 繫 , 跟 進 索 償 事 宜 。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1 7 .1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以 署 長 、 政 府 及 獲 許 可 人 的 共 同 名 義 , 純 粹 為 本 協議自費投購保額不少於港幣 10,000,000 元的公眾法律責任保險, 並使保單維持有效。保單須就於 20 2 2 年 3 月 8 / 12 # 日 至 20 2 2 年 3 月 2 1 日 期 間 在 許 可 範 圍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傷 亡 或 財 產 損 毀 ,或 任 何 通 行 權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擾 、 妨 礙 、 侵 犯 或 干 擾 的 情 況 , 承 保法 律 責 任 。 保 單 亦 必 須 因 應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一 最 初 因 由 引 起 的 所有 連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須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賠 償 , 向 受保人作出彌償,彌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00 元,但就整個受保期 間 的 所 有 索 償 作 出 的 彌 償 額 則 不 設 上 限 。 該 份 保 險 必 須 按 署 長 批准 的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章 ) 認可的保險 公司投購。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 7 .2 如獲許可人未有投購第 1 7 .1 條所述的保險,並使其維持有效,署 長 可 代 為 投 購 並 使 其 維 持 有 效 , 以 及 支 付 為 此 所 需 的 保 費 。 署 長為此繳付的保費,可視為 拖 欠的債項向獲許可人 追討。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未 有 購 買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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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保 安 供給施設の保安責任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评审与谈判 5.3.1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谈判。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和谈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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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譲渡の制限 振替債( 我が国の振替制度に基づいて管理されるペーパーレス化された債券をいいます。)のうち、国債を除く円貨建て債券は、その償還日又は利子支払日の前営業日を受渡日とするお取引はできません。なお、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についても、現地の振替制度等により譲渡の制限が課され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当社が行う金融商品取引業は、主に金融商品取引法第2 8条第1 項の規定に基づく第一種金融商品取引業であり、当社において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や保護預けを行われる場合は、以下によります。 ・ 国内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保護預り口座又は振替決済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国外で発行される円貨建て債券のお取引にあたっては、外国証券取引口座の開設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 お取引のご注文をいただいたときは、原則として、あらかじめ当該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の全部又は一部(前受金等)をお預けいただいた上で、ご注文をお受けいたします。 ・ 前受金等を全額お預けいただいていない場合、当社との間で合意した日までに、ご注文に係る代金又は有価証券をお預けいただきます。 ・ ご注文にあたっては、銘柄、売り買いの別、数量、価格等お取引に必要な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これらの事項を明示していただけなかったときは、お取引でき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また、注文書等をご提出いただく場合があります。 ・ ご注文いただいたお取引が成立した場合には、取引報告書をお客様にお渡しいたします (郵送又は電磁的方法による場合を含みます。)。 商 号 等 東海東京証券株式会社 金融商品取引業者東海財務局長(金商)第140号 本 店 所 在 地 〒450-6212 名古屋市中村区名駅四丁目7番1号 加 入 協 会 日本証券業協会、一般社団法人金融先物取引業協会、 一般社団法人第二種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 指定紛争解決機関 特定非営利活動法人 証券・金融商品あっせん相談センター 資 本 金 60億円(平成21年4月1日現在) 主 な 事 業 金融商品取引業 設 立 年 月 平成20年10月8日 連 絡 先 お取引のある本支店等又はカスタマーサポートセンター (0120-746-104)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

  •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