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 样本条款

公司业务. 6.1. 公司始终按照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经营其业务。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普遍 性的情况下,公司已取得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同意,且所有该等同意均有效并将继续有效,没有导致其中任何一项应予以中止、取消或撤销的理由。
公司业务. 发行人公司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对公存款、公司贷款、贸易金融、现金管理、票据业务等金融服务。发行人始终坚持立足中山,服务“三农”、中小企业的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本地区具有行业优势、竞争优势和资信优势的客户群体;重点支持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并适度向异地延伸。 对公存款方面,发行人充分发挥其人缘地缘优势,加强银政合作,通过对接金融改革及政府需求,争取公积金、社保基金、养老保险金等财政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同时通过推广面,发行人充分发挥其人缘地合性服务,吸收企业存款。但由于发行人客户以中小客户为主,其沉淀资金较少,因此对公存款在存款总额中的占比不高。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公存款分别为 176.81 亿元、227.84 亿元和 271.14 亿元,占当期吸收存款的比重分别为 22.46%、26.17%和 28.26%。 对公贷款方面,发行人坚持“公贷款方面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对公贷款投放以家具、小家电、五金等制造业为主。发行人依托在中山区域广泛的渠道网络和长期的客户积累,针对中小企业集群效应和区域效应的特点,大力发展适应不同客户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近年来,在中山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凭借差异化的业务推广模式,以及决策链条短、业务效率高等竞争优势,发行人公司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公贷款和垫款总额分别为 244.69亿元、277.55 亿元和 311.28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79%,占贷款总额 48.64%、 48.18%和 47.65%。 近年来,发行人不断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投放规模。截至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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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付資料 の提案が必須となっている資料の「提案書頁番号」欄に頁番号が記入されている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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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进行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