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法存续 样本条款

公司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按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故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从有限公司设立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一)项、《挂牌条件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如下: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2,144,975.28 55,996,465.47 30,490,323.90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二)项、《挂牌条件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合法存续. 1.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及其前身祥路汽部有限自设立以来,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按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故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从有限公司设立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一)项、《挂牌条件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二)项、《挂牌条件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合法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已通过了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工商年检 /进行了历年年度报告的自主申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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