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情况 样本条款

公司增资情况. 2012 年 4 月,长沙市天心区政府的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500.00 万元增 加至 12,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沙市天心区政府以货币形式出资,增资 后实收资本为 12,000.00 万元,由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湘鹏程验字(2012)第 2017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并 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2014 年 10 月 20 日,根据区政府决定,公司名称由“长沙市天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沙天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 188 号区国土分局办公楼四楼”变更为“长沙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298 号”;经营范围由“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变更为“土地管理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与零售”;同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 12,000.00 万 元增资为 142,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转增。公司上述变更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经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批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号 430100000052279。 2016 年 7 月 8 日,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 000 号,并完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注册登记。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争议的情况。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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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引渡し 第12条 受託者は、約款第28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る検査(以下「検査」という。)に合格したときは、直ちに、契約の履行の目的物を納品書を添えて委託者の指定する場所に納入するものとし、納入が完了した時をもって契約の履行の目的物の引渡しを完了したものとする。

  • 机构独立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资产独立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设备,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公司与控股股东产权关系明确。

  •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业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有从事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及员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

  • 通知義務 第2条 市は、工期の変更、延長、工事の中止その他事業契約又は主債務の内容に変更が生じた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遅滞なく当該事項を保証人に対して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本保証の内容は、市による通知の内容に従って、当然に変更されるものとする。 (履行の請求)

  • 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或“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南京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