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样本条款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 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shixin/)、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xxxx://xxxxx.xxxx.xxx.xx/shixinchaxun/)等公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未被列入司法执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管领域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笫四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关爱通本次股票发行前共有股东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4名,机构股东2名。根据公司披露的《认购公告》及《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对象中拟新增2名新投资者。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关爱通的股东为8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4名,机构股东4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关爱通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1号)的规定:“本规则发布前,普通股、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继续按照原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未对优先认购权作出特殊约定。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 方案》,“目前《公司章程》中未对优先认购做出限制性规定,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如行使优先认购权,则应于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披露日至审议批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向公司出具《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若在册股东未出具或逾期出具《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则视为在册股东放弃本次优先认购权,无需再签署放弃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权的书面声明。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购的股份,由符合条件的认购人认购。”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由于会议筹备、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19年9月6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9月4日。”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9月4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由于工作安排发生变动会议筹备推迟,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19年9月20日召 开。”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认购公告》,“《公司章程》未对优先认购权进行约定,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均享有优先认购权,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在册股东应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9年9月20日)之前(不含当日)向公司出具《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若在册股东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不含当日)未向公司出具《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则视为在册股东放弃本次优先认购权。截止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含当日),无在册股东向公司出具《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告知函》,所有在册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因此,公司视所有在册股东均已自愿放弃优先认购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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