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挂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计 65 人。 经核查全部激励对象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承诺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信用中国,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5、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挂牌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共计 2 人。 1. 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 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3 人,包括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广魁,,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战略方向、经营发展、人才培养等起着关键作用,将其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截至方案披露日,公司未聘请独立董事。 经核查全体激励对象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2、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 4、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 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本意见之“一、(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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