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样本条款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经检索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天惠投资合伙存在未按时披露半年报、年报的情形,天惠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平安智汇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 2 次及以上、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而被列入 “异常机构”的情形。 根据平安智汇公司提供的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产品备案系统显示,平安智汇公司已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补录了天惠投资合伙的基本信息,并且对天惠投资合伙 2017 年度第一、二、三季度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私募基金运行信息”进行填报。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4 年 11 月 28 日,回盛有限与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关于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之借款合同》担保事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债务人为回盛有限,质权人为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质物为回盛有限持有新华星 100%股权(出资额为 260 万元),担保金额为 100 万元,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015 年 7 月 28 日,回盛有限与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之借款合同》(编号为武农第 C2014713 号),借款人为回盛有限,借款用途为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审批确立的项目,借款金额为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以资金实际到账日起算),借款期内无须支付利息,借款期满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农业局根据考评情况决定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经豁免的借款本金无需偿还。 2019 年 5 月 29 日,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资金豁免通知书》(编号:武农资 22 号),根据《借款合同》第七条规定,结合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豁免实施办法》(武农规[2017]2 号)文件规定及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豁免的通知》(武农[2019]11 号),发行人因在行业全省排名前三满足 2015 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 资金借款全部豁免条件,豁免比例为 100%,豁免金额为 100 万元。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 若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股份”、“公司”)的主办券商,负责视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 (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以下简称“《定向回购股份方案》”),视野股份拟通过定向回购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泰证券对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 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视野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 采购项目联系人:许工 联系方式:13309277096 2、 开户名称:陕西中采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科技路 4、 账 号:8111701012400643572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 公司回购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无法实施。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视野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定向回购股份方案(业绩承诺股份补偿)》,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Related to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自筹资金支付 元) 0.00 注: 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 保单红利 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 项目说明 1.1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 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 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 偿债资金来源 本期债券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公司按合并口径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49,677.64 万元、146,260.17 万元、161,399.89 万元和 136,340.86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365.95 万元、96,267.75 万元、 106,693.12 万元和 57,921.82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裕,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2,392.82 万元、43,183.27 万元、56,399.59 和 37,516.97 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本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 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 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信息股份期间,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进一步要求,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交易对方(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公司将参与中科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作为交易对方,为避免与中科信息发生同业竞争,特作出如下承诺: 1、 未经中科信息同意,本承诺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2、 对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 3、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从事的业务之间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该等同业竞争情形; 4、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中科信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科信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 5、 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中科信息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中科信息所有。

  • 甲方职责 1. 督促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

  •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 令和 年 月 日 甲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3-3-2 新霞が関ビル独立行政法人医薬品医療機器総合機構